小区内窖井盖缺失伤人 物业、供水公司各担部分赔偿责任
2023-02-02 10:32: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窨井盖起初指城市公共道路上下水井的井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自来水、电气、燃气、热力等地下设施都需要加装井盖。大街小巷的窨井盖,关乎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井盖虽小,民生事大。

  居民在小区内行走时,不慎踩入未严格封闭的窨井口导致受伤,主要的赔偿责任应由居民自己承担,还是窨井施工方和使用方承担?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内窖井盖缺失伤人案。

  于某家住沛县某小区。某天晚上,于某在下楼外出丢垃圾时,不慎踏入其楼下盖着木板的窨井,导致其脚踝受伤骨折,共花费医疗费近万元。钱花了不少,于某也越想越气,他认为窨井位于小区内,小区物业公司应当负有管理职责,窨井盖缺失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而不能用木板一盖了之。而该窨井的使用者系沛县某供水公司,窨井盖丢失,沛县某供水公司应当及时补齐,因此,于某起诉要求两公司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赔偿责任,共计三万余元。

  沛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涉案窨井盖陷落于窨井内,薄木板并不能承受重物的压力,行人经过窨井时极易一脚踏入窨井内受伤。根据现场照片显示,窨井内垃圾物品较多,能够认定该窨井盖系长期缺失。

  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负有日常管理和安全风险排查的义务,对小区内窨井盖的缺失,物业公司既未及时补设,也未向供水部门反映,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供水公司系涉案窨井的使用者,应定期对其管理使用的设施进行检查,对缺失的窨井盖有义务及时补齐,排除安全隐患,该起事故的发生与供水公司管理不当存在因果关系,故供水公司亦应对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原告陈述可以看出,原告知晓窨井盖缺失情况,且涉案窨井并非原告上下楼必经之路,其明知危险源存在仍主动踩踏涉案窨井的木质盖板,对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故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供水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