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裁判的方法
——读默勒斯的《法学方法论》有感
2023-02-03 09:08: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牟治伟
 

  法学方法论是一种以理性论证的方式寻求法律问题获致正当化解决的学说。2022年6月,德国法学家默勒斯的《法学方法论》(第4版)被翻译成中文出版。默勒斯在介绍和反思经典的法律解释方法和实用的方法多元主义的基础之上,将自己的法学方法称为现代法学方法。现代法学方法的目的是为法律问题寻找最可行、最有说服力的答案,从而实现合理的裁判。

  经典的法律解释方法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首先提出了法律解释的四大要素,文法、逻辑、历史与体系。经由这四大要素,法律的内容始得为人所彻底理解。

  解释之文法要素以“文义”为对象,其目的在于阐明立法者所采纳的语言规则。逻辑要素关注于思想各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历史要素所关切的是法律规则在立法之初被立法者预设了何种状态。体系要素着眼于法律规则“内在的前后关联”,唯有清楚法律规则与整个法律体系之间存在何种关联,以及法律规则以何种方式有效地介入了法律体系,方能完整领会立法者的思想。

  目的解释由萨维尼之后的德国法学家发展而来。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任何法律规则都是为了实现某一目的或者说某一实践中的需求而存在。由于逻辑要素同时包含于文法要素与体系要素当中,逻辑解释被体系解释吸收。

  通过德国法学家恩吉施和拉伦茨的努力,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为核心的经典法律解释方法得到广泛的发展和传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曾指出:“服务于解释目标的有基于规范文义的解释(文义解释),基于自身关联性的解释(体系解释),基于规范目的的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基于立法材料及立法史的解释(历史解释)。”

  在经典法律解释方法之上,还存在着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区别。主观解释着眼于历史上的法律文本和法律意图,认为法官只能服从法律的原始文义和立法目的。客观解释着眼于现在和未来,致力于缩小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距离,认为法官应当根据时代的需求和法律文本的客观意图来解释法律。

  实用的方法多元主义

  后现代法学方法论认为经典的法律解释方法毫无意义,法官只是基于自己的“前理解”而作出裁判。所谓的“目的解释”,只不过是法官个人所偏好的价值取向而已。客观解释往往被用来粉饰法官的主观看法。以涵摄和演绎为特征的经典法律解释方法只是用来“维持表明的美观”,涵摄模型已然过时。

  在经典的法律解释方法中,各种解释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位阶关系。法官在选取何种解释方法时,完全依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和价值偏好。裁判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客观的,而是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人格因素。对于法律的理解,由于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性,法官只是撷取那个正中其下怀的论证模型。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的,法律人常常只是借助法律解释方法来事后论证早已得出的结论。

  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实际上是一种“实用的方法多元主义”。自由择取解释方法,意味着法官的裁判遵循的是“决断主义”,全凭“权威”作出,而不受“法”的约束。德国法学家埃塞尔指出,法官往往是从结论出发,然后再有针对性地选择历史、文义、体系抑或目的解释等要素,从而为符合法律和事实理解的裁判提供技术层面的说理。

  “实用的方法多元主义”导致了方法上的无秩序状态和混乱,法官的裁判结果往往因为法庭和法官的不同而不同。法秩序的统一性,法律本身的安定性,等同对待的正义性,必将因为不同法官对法律作出的不同解释而受到损害。因此,默勒斯指出,在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时,必须注重“运用方法的方法”,也即所谓的“元方法”。

  如何合理安排法的解决方案

  与不受控制的方法多元主义相比,默勒斯提出的现代法学方法论主张各种论证模型不是任意安排的,而是具备不同的权重,可以依据说理深度和理由进行由低到高的排序。默勒斯为法的解决方案确立了六个检验步骤。

  第一步:案件事实诠释学。案件事实诠释学着眼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相互转换。法官必然是先从案件事实出发,选择出相关的法律规则。在事实与规范的“往返流转”中,那些被视为适格的法律规范中的事实性要素即进入法官的视野。然后,将案件事实的独特性与法律规范中的事实性要素进行对比,以确定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

  第二步:演绎——萨维尼的解释学说及结果导向的解释。充分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对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在解释的最后阶段,需要分析、衡量解释的结果。如果结果无法令人接受,就应当对结论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三步:具体化与建构。当上述四种经典的论证模型无法导向明确的结论时,就需要选择和权衡各种不同的目标和价值理念。法理念和法原则都必须被进一步的具体化,才能构成可理解的、有说服力的裁判理由。此时,可以通过案例对比法、演绎、衡量等方法对法律原则具体化。公平、正义本身亦必须被具体化后,才能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否则将沦为“空白公式”。

  第四步:上位法的审查。在检验的过程中,人们必须考虑上位法,并在必要时赋予其优先性。上位法可以用来确认或者更正当前所得出的结论。

  第五步:法续造及其界限。当法律本身存在可能导致裁判严重不公的漏洞时,法官可能通过法续造来填补法律的不足。正当的法续造可以取代文义及历史意图,但是,法官必须承担更高的论证说理负担。法官在进行法续造时,应当避免违法的无正当性的法续造。

  第六步:公平性审查及正确性保障。在形式上,裁判需要付诸说理和论证。就具体案件的解决而言,规范越是不确定,法官的说理负担就越重。在实质内容上,必须避免明显不公的、损害当事人信赖的裁判。由于法学方法论曾被滥用来为第三帝国的恶法之治服务,因此默勒斯强调现代法学方法论必须以正确及正义为旨归。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为了寻求正确与正义的裁判结论,必然会对法律进行解释。默勒斯提出的合理安排法的解决方案,丰富了法官裁判案件时的论证说理模型,为法官实现理性的、附理由可检验的裁判结论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和思维方式。法理念中的正义、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价值,亦必因为法官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合理运用而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