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唱设备自动更新盗版歌曲200首 法院判赔侵权损失
2023-02-07 11:20:45
 

  中国法院网讯(邱斌 李冰倩)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影像公司诉称,2021年3月份,该公司通过取证得知,三明市某音乐会所未经某影像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 营业场所内,以卡拉OK点播设备向公众放映包括《慢慢释怀》等共200首某影像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某影像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某影像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明市某音乐会所辩称,所使用的歌曲均是点唱系统自带的,点唱设备供应商不定时对歌曲库进行更新,使用人是无法对歌曲库进行人为删除或更改的。根据点唱设备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可确定其使用的该设备是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的,曲库几十万首歌曲,其无法逐一审查,故其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好音乐唱响亮(一)群星音乐激情唱响》(ISBN978-7-7986-6043-2)DVD(10碟装)出版物,封底显示包含的歌曲包括案涉 200 首歌曲,出版物封面标注科学出版社出版,摄制出品人为某影像公司。该证书载明申请人时某,通过注册的账号使用“权利卫士”APP 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录像功能,对位于“三明市某音乐 KTV”的包厢进行拍录,并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通过店内的歌曲点播机,依次点播了《错过就错过》、《爱的味道》等200首歌曲,并对上述所有音乐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消费结束后,三明市某音乐会所出具收据一张。经比对,某影像公司主张权利的《错过就错过》、《爱的味道》等200部涉案音乐作品与在三明市某音乐会所经营场所内摄录的涉案同名音乐作品的内容基本一致。

  另查明,三明市某音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某,成立于2018年3月14日,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销售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等。

  法院认为,原告某影像公司系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向未经其许可使用案涉电视音乐作品的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三明市某音乐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播放涉案200部音乐视听作品,构成对某影像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明市某音乐会所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案涉音乐视听作品在收到诉状后,其已无法在点唱系统中查找到,故某影像公司要求停止放映并删除案涉侵权作品的诉求,不予支持。

  三明市某音乐会所关于其使用已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的点唱系统中自带曲库的歌曲其即可不需支付费用的辩解。某影像公司当庭表示,其享有著作权的案涉音乐视听作品,并未授权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而根据三明市某音乐会所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点唱公司取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并没有证据显示案涉音乐视听作品在授权范围内,故三明市某音乐会所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三明市某音乐会所应赔偿给某影像公司侵权造成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800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