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春:“一年一度3·15” 司法案例来“科普”
2023-03-15 08:59: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田学志 许澜格)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用真实案例带你了解消费时如何维权。

  机器质量不达标,解除合同全额赔偿

  直播带货、二手市场……多种多样的消费形态是否让你眼花缭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维权过程是否让你感到心力交瘁?某公司就碰上了一件烦心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吧!

  甲公司系该县一家从事家禽屠宰、加工的企业,2021年,其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设计、定做一套屠宰羽鸡羽毛粉处理设备。后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经常出现故障,经多次通知乙公司修复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查明,乙公司提供的设备生产的产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达到合同主要目的,遂依法判决解除案涉《销售合同》,返还货款及鉴定费共计一百余万元,并拆除机械设备、恢复原状。

  负责人介绍:“这个设备不仅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生产标准,还经常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法院依法裁判维护了我们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因产品质量瑕疵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涉《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时,民法典规定,因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该案依法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使经营者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有助于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内生创新活力。


  职业打假欲牟利,请求十倍赔偿不支持

  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有这样一种人,他们每天都在“买买买”,却一天就能躺赚好几百,这是什么情况?没错,这就是职业打假人。他们是一群伺机而动的神秘群体,知晓各类法律法规,伪装成普通消费者,专门买黑心商家的假货并要求赔偿。

  2022年6月14日,刚子通过某网络平台店铺下单购买了某商品,该商品信息及广告、产品说明书介绍该商品为清除疣症病毒的消毒剂。后刚子以该商品销售宣传涉及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功能应认定为假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二柱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

  蕲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举证证实该商品已经实际使用,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需要使用该产品的情形,且原告在我院及我市其他法院有多起同类案件诉讼,可以认定原告是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产品,其知假买假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律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是为了发挥消费者对市场的监督作用,而不能成为个人牟利的手段。就本案而言,原告先前在多家法院提起多起同类诉讼,可以认定原告买假之意在于牟利,其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消费者。

  通过本案的审理,遏制了社会恶意打假风潮,增强了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信心,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同时,企业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职业打假人自然也就无从下手。


  买车买出烦心事,合法维权退“定金”

  高高兴兴付了款买了车,商家却迟迟不肯交车,定金也不退,遇到这种糟心事,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3月31日,王五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一款轿车,便与公司签订销售合约书,约定以按揭形式购买该款车型,并支付定金3000元,同时约定如未能按时交付车辆,应无息退还定金。

  4月13日,销售员告知王五该款车型无法以按揭形式销售,王五便要求退还定金,销售公司却迟迟不退还。后王五为此多次前往该公司吵闹要求退款,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王五遂起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向该销售公司告知其无法交车的行为已违约,虽然不适用定金罚则,但其行为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按照约定退还定金。同时,法官对王五作出训诫,遇到纠纷应合法维权,最终双方形成一致调解意见,销售公司当即退还定金,王五也为自己的鲁莽行为表示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没有达成合同的合意,也没有书面形式对定金予以约定。虽然合同中陈述为“定金”,但实际上该款项性质为预付款,因相关合同并没有成立,销售公司应当返还收取的款项。本案中,法院综合研判案情,通过多种方式调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快速高效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