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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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原告

被告代理人

庭审全景

直播现场
4月18日9:30,西城法院“茶厂无权生产红茶 购买者起诉索要三倍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称茶厂无权生产红茶 购买者起诉索要三倍赔偿”案,感谢您的关注。
    [09:27:17]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的主持人舒锐,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杨某称,其于2013年12月购买了某品牌茶叶红茶礼盒10盒,共花费人民币28800元,后经查明茶叶生产厂家只有生产乌龙茶的许可证,因此其认为所购买的茶叶属于无证生产,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判决被告某商场退还货款288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864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15200元。
    [09:27:43]
  • [主持人]:
    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审判员王翔担任独任审判员,由书记员侯旭担任法庭记录。
    [09:27:55]
  • [主持人]: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29:5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09:30:1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09:31:13]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09:31:34]
  • 原告杨某,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某物资局职工,身份证住址河北省。
    被告北京某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1976年9月24日出生,北京某百货商场职员,身份证住址甘肃省。
    [09:35:0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35:32]
  • [审判员]: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北京某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翔独任审判,书记员侯旭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
    [09:37:17]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二)提供新证据权利;(三)委托代理人;(四)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六)被告有反驳、反诉权利;(七)提起上诉;(八)最后陈述的权利。
    双方应遵守下列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听从法庭指挥;(三)遵守法律纪律;(四)如实陈述事实;(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 审判员]:
    以上内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37:5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读起诉书(事实及理由同起诉书略在卷)。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8800元,2、判令被告赔偿86400元,前两项合计115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38:33]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2013年12月17日购买我商场的茶叶10盒,每盒2880元,共28800元。该茶叶为北京某茶叶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向我公司经销茶叶,该公司进、销、存均有厂商自行负责。起诉后我商场与厂商进行沟通,厂商表示均为正规产品,不存在欺诈。故我商场认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09:44:09]
  • [审判员]:
    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质证。
    [ 原告]:
    证据一、购物小票及发票和明细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存在。我购买了茶叶,被告提供了发票。
    [ 被告]:
    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不能证明该产品是假冒的,只能证明在我商场购买的事实。
    [09:48:29]
  • [原告]:
    证据二、茶叶一盒。证明我就是购买的该种茶叶,被告销售的也是该种茶叶。
    [ 被告]:
    真实性不认可,该茶叶不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
    [10:01:06]
  • [原告]:
    证据三、购买茶叶时的录像。证明我购买被告茶叶的事实。
    (当庭播放视频)
    [ 被告]:
    不认可真实性及关联性。一、录像可能会有剪辑、编辑。二、茶叶只拍了外包装,包装里具体的茶叶是哪种我们无法得知。
    [10:09:35]
  • [原告]:
    证据四、国家食药局的许可内容及举报投诉函。证明被告销售的茶叶是冒用的厂名、许可证,属于假冒品。该茶叶厂商只能生产乌龙茶,不能生产红茶以及接受举报的机关表示茶叶生产厂商并没有生产过该产品。
    [ 被告]:
    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无法判断原告提供的茶叶就是从我商场购买的,并且原告购买时间为2013年11月17日,但某工商局的投诉函出具的时间是2014年1月2日,时间太短,不合常理。
    [10:15:33]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证据么?
    [ 原告]:
    无。
    [10:16:02]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质证。
    [10:20:43]
  • [被告]:
    证据一、经营合同。证明我商场经销的茶叶均有合法来源,尽到了核实的义务。
    [ 原告]:
    不认可关联性,该合同与本案无关,这是被告与供应商的关系。
    [10:24:49]
  • [被告]:
    我方申请证人刘某,北京市某茶叶有限公司职员出庭作证。
    [10:25:28]
  • [审判员]:
    证人出庭,向证人告知权利义务(略),如有不实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请证人就个人情况及对本案所知道的内容向法院进行如实陈述。
    [ 证人]:
    我叫刘某,是北京某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10:26:43]
  • [审判员]:
    你单位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关系?
    [ 证人]:
    我公司经销某贸易公司的产品。
    [10:28:24]
  • [审判员]:
    你单位和被告的关系?
    [ 证人]:
    我们向被告的商场供货,属于流水供货。
    [10:29:04]
  • [审判员]:
    看一下原告提供作为证据的茶叶,是否是你公司的产品?
    [ 证人]:
    外壳是一样的,在马连道市场上都是这样的。
    [10:30:34]
  • [审判员]:
    下面原告向证人发问。
    [ 原告]:
    无。
    [10:33:10]
  • [审判员]:
    被告向证人提问。
    [ 被告]:
    无。
    [10:33:52]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我的录像是真实有效的。
    [10:35:11]
  • [审判员]:
    被告你方认为原告购买的茶叶并非你商场购买,是否有证据?
    [ 被告]:
    没有。
    [10:36:01]
  • [审判员]:
    你方是否有证据证明原告购买的是哪一种茶叶?
    [ 被告]:
    没有。
    [10:37:05]
  • [审判员]:
    原告陈述请求三倍赔偿的依据?
    [ 原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10:38:46]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39:4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1、原告没有尽到进货审查的义务。2、被告所卖的产品是乌龙茶的许可证,但卖的茶叶是属于红茶的许可证。茶叶生产厂的名称和厂址也是冒用的。3、该产品没有QS标示。
    [ 被告]:
    1、我商场的产品均有合法来源。2、原告属于蓄意策划。3、该产品不是我商场产的产品。4、工商局反馈时间太快,有悖常理。
    [ 原告]:
    现在执法机关都是严格执法,时间上没有问题。发函都有产品照片、发票等。
    [ 被告]:
    仅仅通过函件来证明产品的性质,有疑义。
    [10:44:32]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解决?
    [ 原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主持调解。
    [10:45:3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现在休庭,证据原件退还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46:17]
  • [主持人]: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摄像(周杰)、苑思阳(导播)、李
    [10:46:36]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