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郭晟法官

审判长郭晟

合议庭组成人员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网络图文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全貌
8月28日10:30,海淀法院“酒后砸毁提款机 白领触刑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18:4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0:18:52]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酒后砸毁提款机 白领触刑被公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9:17]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郭晟。
    [10:19:29]
  • [主持人]:
    郭晟,男,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法学硕士,2009年进入海淀法院工作。先后在刑一庭、刑二庭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12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10:19:54]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0:20:04]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在本市海淀区上地数字传媒大厦,酒后滋事,用方砖故意将北京农商银行上地支行的自助存取款机器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自助存取款机器的修复价值为人民币14360元。被告人余某当场被民警抓获。
    [10:20:33]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20:45]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10:22:1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0:22:2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0:25:3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入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10:25:43]
  • [审判长]:
    现在开庭。请执庭法警提被告人到庭。
    [10:26:03]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
    [ 被告人]:
    余志明。
    [ 审判长]:
    有其他名字吗?
    [ 被告人]:
    无。
    [ 审判长]:
    什么时候出生的?
    [ 被告人]:
    1974年。
    [ 审判长]:
    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10:27:21]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硕士文化。
    [ 审判长]:
    籍贯?
    [ 被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
    [ 审判长]:
    家庭住址?
    [ 被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
    [10:27:41]
  • [审判长]:
    有工作吗?
    [ 被告人]:
    北京千乘志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
    [ 审判长]:
    以前受到过审判和法律处分吗?
    [ 被告人]:
    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13年1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3年11月12日提前解除行政拘留。
    [ 审判长]:
    是否请了辩护人?
    [ 被告人]:
    我聘请了律师。
    [10:28:09]
  • [审判长]:
    你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 被告人]:
    2014年3月11日
    [ 审判长]:
    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 被告人]:
    2014年4月17日。
    [ 审判长]:
    什么时间收到起诉书?
    [ 被告人]:
    2014年7月21日。
    [ 审判长]:
    因为什么逮捕的?
    [ 被告人]:
    故意毁坏财物。
    [10:28:31]
  • [审判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志明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本庭由代理审判员郭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克英、王叔洁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那辰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冉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道明出庭为你进行辩护,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31:0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自行辩护,被告人还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明白了吗?
    [ 被告人]:
    明白了。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 辩护人]:
    不申请。
    [10:31:1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2014-1644号)起诉书。2013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余志明在本市海淀区上地数字传媒大厦,酒后滋事,用方砖故意将北京农商银行上地支行的自助存取款机器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自助存取款机器的修复价值为人民币14360元。被告人余某当场被民警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依法审判。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35:49]
  • [审判长]:
    公诉人所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及罪名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及罪名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无异议。
    [10:36:1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余志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11月2日,余志明酒后在KTV服务员带领下去位于上地信息路7街7号传媒大厦农村商业银行ATM机取款,后因操作不当导致ATM机吞卡,余志明投诉银行并询问大厦保安,得知第二天才能取卡,情绪激动借着酒劲故意用砖头砸坏ATM机屏幕。余志明称银行出具的单据显示价值为3000元,经鉴定修复价格为14360元,余志明本人没有对银行损失进行赔偿。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10:39:08]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周某看见一男子于2013年11月2日18时50分许在海淀区上地信息路7街7号数字大厦用交通堆筒和人造大理石桌面将一北京农商银行ATM机屏幕砸坏,在砸ATM机时致自己受伤,并抗拒到案。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10:40:23]
  • [公诉人]:
    宣读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日18时50分许在海淀区上地信息路7街7号数字大厦,赵某在报警器响后前去查看,发现一男子银行卡被ATM吞了,就告知该男子报警也不能立即取卡,明天早9点来银行。该男子情绪激动,后赵某巡逻一圈后发现男子弯腰捡东西后进ATM机门里砸ATM机将屏幕砸坏,赵某报警后该男子被带上警车不配合且打了警察,警察和银行保安一起将该男子制服,制服过程中男子脸部擦伤。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10:44:07]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邱某、蔡某的证言。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11:24:52]
  • [公诉人]:
    出示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笔录、照片资料、收款收据、关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地支行赔偿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11:25:19]
  • [公诉人]:
    出示搜查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 公诉人]:
    控方证据出示完毕。
    [11:26:24]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证据需向本庭出示。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证据出示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上述申请吗?
    [ 辩护人]:
    不申请。
    [11:26:4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 公诉人]:
    1、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经查证,均可采信。2、犯罪嫌疑人余志明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达到事实清楚、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条,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3、被告人余志明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7:06]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被告人量刑发表意见。
    [ 公诉人]:
    被告人余志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27:1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余志明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没有。
    [11:27:35]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被告人余志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志明犯罪造成的损失较小,并且赔偿了损失。被告人余志明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余志明是在酒后冲动下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余志明是初犯偶犯。综上,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11:28:34]
  • [审判长]:
    公诉人有何补充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补充的。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补充的。
    [ 辩护人]:
    没有。
    [11:28:4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被告人余志明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对我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的后悔,我家的老人孩子都需要我的照顾,由于我的一时冲动给我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请对我从轻处罚,让我早日回家。
    [11:28:57]
  • [审判长]:
    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行宣告。请执庭法警带被告人下庭。
    [11:29:1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
    [11:29:2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30:15]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30:27]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方一鸣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大力支持。
    [11:31:08]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31:3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