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媒体进行现场报道
2月26日10时,丰台法院“称商品执行标准与实际不符 起诉超市要求三倍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张馨天,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冯先生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8:24]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0:12:52]
  • [主持人]:
    原告冯先生起诉称,原告分三次在被告超市购买了木漏勺、木铲、擀面杖、饭勺、胡椒研磨器等商品,总计消费3199元。后原告发现以上商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与实际不符。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并给付三倍赔偿共计12796元。
    [10:23:49]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二庭法官李起婧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26:38]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29:36]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冯先生诉某超市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二庭法官李起婧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赵晓蕾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38:14]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 原告]:
    我分三次在被告超市购买了木漏勺、木铲、擀面杖、饭勺、胡椒研磨器等商品,总计消费3199元。后原告发现以上商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与实际不符。我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判定二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 3199元及三倍赔偿原告9597元,总计1279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 被告代理人]:
    1、原告在我方购买了3199元产品;2、对产品标签是否违反规定,答辩人不具有判定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也没有任何行政机关认定其违法。产品标签我方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商品标签进行实质上的审查超出了销售方的能力;3、答辩人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欺诈的主观故意。民法上的欺诈是以明知为前提的,本案中即使产品标签是违法的,在没有行政机关确认的情况下,销售方没有任何欺诈的故意,没有任何修改产品标识的行为;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出售的标签如果不符合规定,如果标签不符合规定,不属于欺诈,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5、产品质量法27条及36条规定,答辩人作为销售者其对商品表针的审查并不包括对“产品使用标准”的审查,其仅为27条规定的形式审查,对产品标准的审查,依照《产品质量法》26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神缠着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消法都对此有所规定。生产者的产品义务责任更多,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产品质量法27条确定,都是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即使原告购买的产品存在标准适用问题,也是生产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10:44:53]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 原告]:
    证据一购物发票,证明我在被告超市购买了商品。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法克曼木漏勺,商标的条码和发票的条码型号是一致的。证明产品的标注是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所标注的标准和该商品没有任何关系。中式铲标注的执行标准是GB9689-1988,其余木质品标准的执行标准的均是GB197890.2-2005,这两个标准与产品均无关系。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庭后提交具体的质证意见。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不锈钢网晒,标签标注的标注为GB/9688-1988,该标准与产品也没有关系。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庭后提交具体的质证意见。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有证据提交。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双方有无其他事实及证据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方你方购买的所有物品都在你处。
    [ 原告]:
    是的,都在我这,与被告联系过,被告没有说给我退回。要求赔偿标准是,卖场有检查的义务,被告在检查出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产品却仍在销售。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持有涉案物品的销售资质和质量报告。
    [ 被告代理人]:
    有,庭后向法庭提交。
    [10:52:4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 原告]:
    被告应该对普通消费者有责任心,但是在我所购买的商品时,明知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还在欺骗消费者,我认为对于这种不良商家应该给与法律上的严惩。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无论是何种超市,其法律性质是一样的均为销售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应依照法律规定,依照产品质量法27条,不应该把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无限度的扩大延伸。
    [10:56:5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利益。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调解。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
    [ 审判员]:
    休庭,看笔录签字。
    [10:59:37]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00:2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