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人员

原告

被告

直播人员

庭审现场
1月19日8:40,平谷法院审理“停车过程被车撞 原告索要赔偿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周歆卉,今天平谷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停车过程被车撞 原告索要赔偿款”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2:35]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就绪,直播马上开始。
    [08:55:07]
  • [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本案的证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诉讼参与人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8:55:51]
  • [主持人]:
    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请原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通讯方式以及代理权限。
    [08:57:21]
  • [原告]:
    刘某,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大寺村人。
    [09:03:00]
  •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大寺村人。
    [09:07:18]
  • [审判员]:
    请被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通讯方式以及代理权限。

    被告1:闫某青,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鲍家屯村村民。

    被告2:贺某峰,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米薪关镇石羊庄村村民。

    被告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
    [09:08:26]
  • [审判员]:
    今天到庭的当事人有原告刘某,被告闫某青贺某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青、贺某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兰娣独任审判,书记员王雪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09:39]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0:33]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09:15:42]
  • [原告]:
    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书,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350.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27天*100元/天)、护理费4050元(27天*150元/天)、误工费20184元(174天*116元/天)、营养费1350元(27天*50元/天)、修理费7392元、汽车道路救护援服务费1281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3807.36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责任。另外,我的腰椎骨折,我想申请伤残鉴定。
    [09:16:10]
  • [审判员]:
    腰椎骨折是否进行了手术治疗?
    [09:16:37]
  • [原告]:
    没有进行手术治疗,就是保守治疗,输液什么的。
    [09:16:52]
  • [审判员]:
    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09:19:09]
  • [原告]:
    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书、护理协议、汽车道路救援服务的发票、修理费发票、医疗费发票、门诊处方、收入情况证明。
    [09:19:23]
  • [审判员]:
    修理费的发票为什么是人保北京分公司?
    [09:20:06]
  • [原告]:
    我自己找的地方修的,定损员过去定损的,因为我在医院住院,然后等我出院去提车的时候,修理厂的老板就给我的这个发票。
    [09:20:19]
  • [审判员]:
    工资什么形式发放?
    [09:20:30]
  • [审判员]:
    打卡发放。
    [09:20:43]
  • [审判员]:
    车辆所有情况和投保情况?
    [09:20:55]
  • [原告]:
    驾驶员告诉我车辆投保的是人保公司,保额是200万元,我以为是北京分公司负责这个事,当时看到了车辆行驶本,但是我也没有留复印件。
    [09:21:06]
  • [审判员]:
    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本身因为事故造成了损失,但是车辆所有权和投保情况均未核实清楚,今天庭审先到这。(敲槌)现在休庭,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
    [09:21:2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结束,谢谢大家的观摩,我们下期再见。
    [09:22:06]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