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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 “指令交付还款引纠纷 诉至法院求返还”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3:59]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指令交付还款引纠纷 诉至法院求返还”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赵莹、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赵莹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唐子惠担任法庭记录。[14:06:21]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诉称,其受敖某指令向被告汇款1000万元,此笔款项视为原告归还敖某的借款。现敖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在庭审中,敖某否认该笔还款。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说明情况及资金走向,但被告均拒绝。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10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7:09] - [审判长]:审判长赵莹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潘某某(未到庭),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白浩,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出庭),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阳,北京任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双方是否清楚,是否同意?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07:32] - [原告]:同意,无异议。[14:09:40]
- [被告]:同意,无异议。[14:10:07]
-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赵莹、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赵莹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唐子惠担任法庭记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10:31]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14:11:20]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14:11:32]
- [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14:11:44]
- [原告]:2013年2月5日,原告受敖某指令向被告汇款1000万元,此笔款项视为原告归还敖某的借款。现在敖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敖某否认此笔还款。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说明情况及资金走向,但被告均予以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旋翼,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1000万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4:11:53]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14:13:41]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争议的1000万元款项被告确实是收到了,但是这笔钱与原告无关,当初我们的想法是收到这1000万元之后我们认为是原告是受哪个客户的委托给我们的货款,之后的时间我们一直等到客户确认,但是一直没有客户给我们说,这个事后来就不了了之了。[15:07:46]
- [审判长]:那你取得了1000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吗?[15:07:56]
- [被告]:但是我们认为,尽管没有什么相应的依据,我们认为这个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管是基于不当得利也好,其他的什么还有也好,也没有法律依据。[15:12:03]
- [审判长]:被告再次确认一下你取得了1000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吗?[15:12:48]
- [被告]:没有。[15:12:58]
- [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15:13:20]
- [原告]:首先被告没有提供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没有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我们是从2016年起诉敖某到朝阳法院后才知道这事,所以就算诉讼时效也应该从2016年算起。我们当时受敖某指令汇款到被告1000万元,说是还了他的借款。[15:13:27]
- [审判长]: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15:14:50]
- [原告]:证据1个人经营型贷款授信合同,证明2012年12月17日北京银行甘家口支行与原告签订个人经营型贷款授信合同3400万元;对证据2被受托支付收款人明细清单,证明被告在内的三家公司之案外人敖某制订的原告3400万元的收款人;证据3、当事人帐户明细,证明银行于2013年2月5日向原告发放3400万元贷款;证据4、北京银行电汇业务凭证,证明银行于2013年2月5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将原告贷款3400万元中的1000万元划转给被告;证据5、2016年京0105民初69901朝阳法院判决书,证明敖某在朝阳法院起诉案件中拒不认可指示被告代收代付1000万元;证据6、三中院发回的裁定书。敖某在之前的案件中自己提交的案件中敖某收到了3400万元,收到的是一个叫敖某某的人,我们怀疑他们是有关系,我们不清楚他们的打款路径是什么;证据7、工商信息查询表,证明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从北京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变更的,时间是2014年1月22日。[15:15:1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5:16:53]
- [被告]:对证据1与本案无关不认可真实性;对证据2请法庭注意,只有原告本人的签字和北京翰林公司的章,没有借款人北京银行的公章,也没有北京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的公章,本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这1000万元并非向原告说是北京银行转的,是潘某某的个人帐户转的;对证据5属于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以证据5、6不能说明问题。[15:17:47]
- [审判长]: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15:18:35]
- [被告]:没有。[15:18:42]
- [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询问,被告是否更名了?[15:20:24]
- [被告]:是的。[15:20:53]
- [审判长]:2013年2月5日潘某某向北京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电汇1000万元?[15:21:05]
- [被告]:认可。[15:21:38]
- [审判长]:翰林大地书画院是什么?[15:21:56]
- [原告]:是原告的公司,作为担保主体。因为潘某是个人,房子抵押需要一个企业帐户,而且是要装修和购买加剧,所以我们把这个作为一个担保和交易主体。潘某和书画院一起出具给银行的,潘某和书画院属于一体的。[15:22:10]
- [审判长]:原告和敖某的民间借贷的纠纷还在审理中?[15:22:59]
- [原告]:是的。[15:23:24]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23:3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们坚持刚才的意见,被告作为收款有义务来配合出具证据,现在拒不提供该1000万元的资金去向。我们认为是违反规定的。[15:23:44]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24:07]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不管这1000万元款项是什么性质,什么来源。但是这个事情发生在2013年的2月份。按照我国民诉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两年之后,2015年的二月份之后。原告起诉被告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我们认为这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从2013年的2月6号开始计算。因为在此之前,被告跟原告方没有任何的。商业往来。原告潘某某将1000万元款项转给被告账户。他应该在那个时间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这个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及时的主张,向法院提出了。或者向我们向这个被告公司提出来,在两年之内,他没有做这样的事情。因此被告方坚持认为这个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不管1000元的款项性质是什么。[15:24:1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5:25:29]
- [原告]:不同意。[15:25:41]
- [审判长]: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5:25:55]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申请法院调取涉案1000万元的去向。[15:26:19]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26:30]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5:26:41]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5:26:53]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