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承办法官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1月24日14时,通州法院审理 “患者死因不明 亲属诉讨赔偿”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患者死因不明 亲属诉讨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8:46]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4:00:54]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1:15]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李某某,女,1941年4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某村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未到庭)
    原告姚某某,女,1964年12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某村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未到庭)
    原告周某某,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未到庭)
    原告周某,女,1991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未到庭)
    四原告共同代理人薛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平某,院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医院职工,住该单位宿舍。
    [14:05:38]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李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周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钱笑独任审理,书记员岳瑶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4:08:38]
  • [原告]:
    听清楚了。
    [14:09:00]
  • [被告]:
    听清楚了。
    [14:10:1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11:40]
  • [原告]:
    原告与患者系夫妻关系,原告周某、周某系周某清的子女,原告李某某系周某清之母。2016年3月5日上午,周某清因腹部疼痛被送往被告处门诊消化内科住院治疗。入院后患者周某清曾多次向主治医生反映其左侧胸痛并伴有左侧肩胛区疼痛,且入院诊断记载为“1、急性胰腺炎;2、急性胆囊炎;3、胸痛原因待查;4、高血压3级;5、不完全性肠梗阻;6、脂肪肝”,医生虽然怀疑有心肌梗塞症状,但迟迟未作出明确诊断,更没有对心肌梗塞有针对性的治疗。后患者在消化内科治疗两天后,突发心脏骤停,叹气样呼吸,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极性心肌梗死是冠心病最严重的一个类型,治疗的黄金时间是发病6小时以内,急性心肌梗死的典型症状是心绞痛,也常有腹痛、恶心、咳嗽、气喘、意识不清、瘫痪等症状。周某清就诊时,其自述及医生检查已发现其有腹痛、胸痛、恶心等严重症状,但医生并未第一时间明确病因,在治疗上有明确疏漏且严重滞后,最终使患者因未准确明确病情延误治疗而死亡。原告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丧葬费46236元、死亡赔偿金1145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9536元。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
    [14:15:17]
  • [审判员]:
    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14:17:53]
  • [被告]:
    不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患者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我医院做到了尽职尽责、及时观察病情变化的责任,患者的死亡由其自身病情发生发展所致,与我院医疗行为无关,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违规之处。患者死亡以后拒绝进行尸体解剖,无法查明患者的死亡真实原因,故我院不存在不积极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责任。
    [14:20:11]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4:22:39]
  • [原告]:
    1、急诊科收诊病例,
    2、住院信息登记信息填写单,
    3、住院病例及检查报告单,
    以上三组证据证明2016年4月5日死者因腹部疼痛转入被告处消化内科住院治疗的事实,被告没有作出明确诊断的事实,被告没有对患者进行确诊后的有针对性治疗的事实。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谈话录音,
    以上两组证据证明被告在患者入院后不符合一级护理的通常要求,在病情观察方面欠仔细,应属过失的事实;被告的医护人员没有尽到法定的救援及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错与死者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
    6、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垫付鉴定费的情况。
    7、死亡证明,因被告没有及时、有效的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患者于2016年3月7日死亡的事实。
    8、医疗费票据,证明死者住院就医的花费情况。
    9、患者的家庭户口本,证明四原告与患者亲属关系,户口性质。
    [14:27:14]
  • [审判员]:
    被告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一下你的质证意见)
    [14:29:51]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
    证据2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
    证据3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对于证明目的第二项、第三项被告没有作出明确诊断的事实不认可。
    证据4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5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也认可,鉴定费确实是原告垫付的。
    证据7的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
    证据8中对第一张曾某某的两张票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其他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
    证据9的真实性由法庭进行核实,我们不发表质证意见。
    [14:34:17]
  • [审判员]:
    原告,解释一下曾某某的两张票据是怎么回事?
    [14:36:14]
  • [原告]:
    死者最初到潞河医院就医,自己一个人去医院,没有人帮他办理住院手续之类的,是医生曾某某代死者做的这些手续,所以医药费票据上开的是医生的名字。
    [14:37:43]
  • [被告]:
    对原告的解释不予认可,对第一张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14:38:13]
  • [审判员]:
    所有证据原件退还当事人,本庭留存复印件。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4:39:42]
  • [被告]:
    1、住院病例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14:40:09]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一下你的质证意见)
    [14:41:31]
  • [原告]:
    对病例的真实性认可,但是从病例中有可至患者住院以后医院对患者的治疗、检查、会诊到病情的发展均有观察不认真,对患者多次口述心头疼痛未引起足够重视,医院对患者的病情估计不足,延误了抢救,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4:43:29]
  • [审判员]:
    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原告,明确一下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
    [14:43:56]
  • [原告]:
    医疗费现在有票据显示的是2592元,但是实际上的花费是一万多元,因为当时结帐的时候是被告的医生带领结帐并办理了出院手续,原告现在没有剩余费用的票据,申请法庭调取一下患者当时的医疗费实际花费情况。交通费没有票据,票据已经丢失,3000元是原告酌定的,交通费大部分是患者的妻子、儿女来北京再回河南信阳的往返路费,但是是必然发生和实际发生的,具体数额请法院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从2016年3月5日住院当天到3月7日,3天计算,每天按照100元计算。鉴定费是按照鉴定发票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是按法院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丧葬费按法院第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了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患者的母亲一人,74周岁,按照法院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消费性支出,按照6年计算。
    [14:44:13]
  • [审判员]:
    被告,庭下去核实一下患者在你院诊疗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庭下7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费用说明,逾期未交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是否听清?
    [14:44:52]
  • [被告]:
    听清了。
    [14:45:07]
  • [审判员]:
    原告,庭下补充提交证据,证明李茂周的子女情况,7日内向法庭提交派出所亲属关系证明,逾期未交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是否听清?
    [14:45:25]
  • [原告]:
    听清了。
    [14:45:39]
  • [审判员]:
    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14:45:56]
  • [原告]:
    没有。
    [14:46:06]
  • [被告]:
    没有。
    [14:46:1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48:16]
  • [原告]:
    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4:48:36]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4:48:5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4:49:45]
  • [原告]:
    没有。
    [14:49:57]
  • [被告]:
    没有。
    [14:50:0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4:50:18]
  • [原告]:
    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死者入院后多次向医生反映其左侧胸痛,医生没有作出针对性的治疗,患者在消化内科治疗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如果医院及时明确了病因,对患者及时治疗,患者加强护理,那么患者是有可能康复的。医院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反映了医院存在过错。综上,医院应该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14:52:45]
  • [审判员]:
    说一下患者的火化时间?
    [14:53:09]
  • [原告]:
    3月8日从医院拉回老家处理,具体的火化时间不太清楚。
    [14:54:30]
  • [审判员]:
    原告,庭下将火化时间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说明情况,是否听清?
    [14:54:52]
  • [原告]:
    听清了。
    [14:55:09]
  • [审判员]:
    死者家属办理出院手续时是否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是否有书面证据?
    [14:56:25]
  • [原告]:
    提出了。没有书面证据,但是在原告提交的证据5谈话录音里患者的子女提出了异议。
    [14:57:41]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4:58:24]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原告认为对病情的评估不到位,会诊检查不及时有异议,在主观病例第三页,3月6日,心内科的会诊记录,有医生的病程记录,有结果汇报,并明确描述当天下午患者病情平稳,鉴定意见书第五条中第三条不符合病程记录。3月6日10时09分因患者病情平稳已经由一级护理改为二级护理,这部分我们庭下在提交证据。原告提出我院对患者的既往史个人史描述不符,这些信息是患者自己提供的,医生只是负责记载。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无法预见风险和加强护理或者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告知和预见义务,患者的病情变化是突然发生的,在临床治疗中无法预见的情况有很多,未加强护理为尽到告知义务说法不准确,当天进行了多次心内科的会诊和化验,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说法。尸检告知书有患者家属的签字,不同意原告说的意见。
    [15:03:5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5:05:22]
  • [原告]:
    不同意法庭调解。
    [15:06:44]
  • [被告]:
    不同意法庭调解。
    [15:07:24]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均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调解不再进行,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5:08:3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09:48]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