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张连勇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原告委托代理人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正在质证

庭审现场全貌
1月22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中国有嘻哈》引纠纷 爱奇艺诉乐视不正当竞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6:4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07:00]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中国有嘻哈》引纠纷 爱奇艺诉乐视不正当竞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7:13]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张连勇。
    [14:07:31]
  • [主持人]:
    张连勇,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副庭长。
    [14:07:49]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08:06]
  • [主持人]: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制作中国本土第一档HIP-HOP音乐选秀节目《中国有嘻哈》,凭借吴亦凡、潘玮柏、张震岳等歌手强势加入,在中国掀起嘻哈热潮,让嘻哈这种节目形态在中国广为传播,节目上线后非常火爆。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乐视视频”公众号向用户推送标题为“和原版相比,《中国有嘻哈》简直就是中国小西瓜”侵权文章,对原告节目进行商业诋毁、发布不实消息,不仅误导用户对节目产生负面认知,而且诱导用户使用被告的乐视视频观看视频内容同类型境外节目SMTM。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誉构成严重损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和《法制日报》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300万元。
    [14:08:23]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8:5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12:0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4:13:22]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14:20]
  • [原告]: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耿某,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女士,汉族,1985年出生,该公司法务。
    [14:14:49]
  • [被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女士,汉族,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女士,汉族,该公司法务。
    [14:16:33]
  • [审判长]:
    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法庭宣布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张连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琳、人民陪审员梁铭全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兰莹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清?当事人对合议庭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17:41]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8:41]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9:0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4:19:25]
  • [原告]:
    原告是大型视频网站“爱奇艺”及“爱奇艺”移动客户端的所有者和经营者,2017年原告投入2亿元的制作和宣传成本,联手浙江卫视制作中国本土第一档hip-hop音乐选秀节目《中国有嘻哈》,节目上线后广受好评,播放量巨大。2017年7月18日,正值原告该档节目热播期间,被告运营的乐视视频公众号向用户推送主标题为“和原版相比,《中国有嘻哈》简直就是中国小西瓜”、副标题为“中国有嘻哈,不在《中国有嘻哈》”的侵权文章,文中被告以明显的负面用词对原告节目进行商业诋毁,并在推送文章时,特别注明“中国有嘻哈,不在《中国有嘻哈》”这一明显暗喻性的字眼来误导用户,以“为了展示对中国有嘻哈的尊重,还是决定去乐视视频看《SMTM》”吸引和诱导用户使用乐视视频观看被告的视频节目《SMTM》,被告通过蹭热点、诋毁原告、误导用户的方式,增加被告乐视网的访问量和乐视视频的播放量。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节目的市场份额、广告招商、节目品牌等造成严重的严重影响,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在其运营的“乐视视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主标题为“和原版相比,《中国有嘻哈》简直就是中国小西瓜”、副标题为“中国有嘻哈,不在《中国有嘻哈》”的侵权文章;2.被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及微信公众号首页、新浪网首页、腾讯网首页、百度网首页、搜狐网首页连续72小时向原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14:20:55]
  • [审判长]:
    涉案内容是否已经删除?
    [14:22:37]
  • [原告]:
    已经删除,第一项诉求不再主张。
    [14:23:15]
  • [审判长]:
    第二项诉求官网及微信公众号?
    [14:23:45]
  • [原告]:
    www.letv.com,微信公众号为乐视视频。
    [14:24:07]
  • [被告]:
    上述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为我方官网及我方经营公众号。
    [14:24:24]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14:24:49]
  • [被告]:
    我方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我方发布涉案文章是一种言论自由,是对中国有嘻哈及SMTM两种节目进行描述来鉴定二者的相同及不同之处,文章内容是对原告节目的真实反映,文章中无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的情况,主观上也无诋毁原告之意,我方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原告涉案节目播放量大,我方节目播放量小、涉案文章阅读量小,并未抢占原告的市场量;原告第二项诉求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同意原告该项诉求;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诉求无依据,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4:25:0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4:25:44]
  • [原告]:
    我方共提交11份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全部证据提交完毕。第一组证据:证据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据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证据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二组证据:证据4片头片尾截图,证据5版权声明。第三组证据,证据6第26033号公证书。第四组证据,证据7第26032号公证书。第五组证据,证据8律师费发票。证据9作品登记证书。证据10第28595号公证书。证据11网络打印件。
    [14:26:4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4:28:48]
  • [被告]:
    收到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我方质证意见同之前证据交换时意见一致。
    [14:29:18]
  • [审判长]:
    被告有几份证据提交?
    [14:30:21]
  • [被告]:
    我方共提交11份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证据1知乎网新闻报道截图,第12、13、14页。证据2华商网新闻报道截图。证据3原告爱奇艺网站播放视频截图。证据4新浪网新闻报道截图。证据5搜狐网新闻报道截图。证据6钛媒体新闻报道截图。证据7新浪网新闻报道截图。证据8百度百科、搜狗立知网站截图。证据9授权书。证据10中华网新闻报道截图。证据11豆瓣网评分,证明中国有嘻哈在豆瓣评分远低于原版节目《show me the money》。
    [14:31:40]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4:32:24]
  • [原告]:
    收到被告全部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我方质证意见同之前证据交换时意见。
    [14:32:5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14:33:19]
  • [原告]:
    不正当竞争纠纷。
    [14:33:54]
  • [审判长]:
    法律依据?
    [14:34:15]
  • [原告]:
    反法第2、6、11条:第2条依据诚信原则、第6条第4款、第11条。
    [14:34:39]
  • [被告]:
    混淆行为,我方仅是个人通过搜索原被告两档节目,并无任何的混淆。
    [14:35:44]
  • [审判长]:
    原告主张被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4:36:17]
  • [原告]:
    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对我方进行商业诋毁,并利用我方知名度对被告引进的SMTM进行推广。
    [14:51:52]
  • [被告]:
    我方涉案文章中并无任何诋毁行为,我方并无任何捏造事实,文章中有关黑幕都有新闻来源。
    [14:52:26]
  • [审判长]:
    原告节目是否参考了SMTM?
    [14:53:02]
  • [原告]:
    我方节目有参考SMTM,但在中国嘻哈节目是我方最开始制作的。我方不否认被告享有言论自由,但不能发表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言论,被告文章中并未标注第三方的来源。
    [14:53:27]
  • [被告]:
    选手报警、黑幕严重等内容,我方仅是引用了中华网的标题,且标注了来源。在文章末尾设置链接,我方在2016年就已经购买了SMTM,在自己文章末尾设置自己节目的链接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的损害,且是《中国有嘻哈》抄袭SMTM在先。
    [14:54:15]
  • [审判长]: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行为?
    [14:54:57]
  • [被告]:
    标题原版指的是SMTM第1-6季;黑幕标注了来源;恶魔剪辑法是目前综艺节目的流行剪辑方式,以达到吸引用户注意,并无诋毁之意;第65页SMTM第六季我方并无版权,仅是SMTM第六季的豆瓣评分截图,并非链接;精选留言的并非我方员工;中国有嘻哈打叉是来自于选手的歌词,该图片并非我方制作。
    [15:06:54]
  • [审判长]:
    涉案文章的发布者?
    [15:07:55]
  • [被告]:
    我方员工。
    [15:09:39]
  • [审判长]:
    法庭询问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5:10:40]
  • [原告]:
    我方认为被告发布上述文章时并未核实相关选手报警、内幕的信息真实性。且其贬低字眼都使用加粗或其他字体。
    [15:10:52]
  • [被告]:
    该些字体或加粗可见都是引用的其他网站内容。
    [15:14:4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5:15:16]
  • [原告]:
    坚持起诉意见。
    [15:15:5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16:08]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5:16:31]
  • [原告]:
    同意调解。庭后商议。
    [15:29:17]
  • [被告]:
    同意调解。庭后商议。
    [15:31:38]
  • [审判长]:
    法庭给予双方时间案外和解,案外和解时间不计入审限,是否听清?
    [15:32:34]
  • [原告]:
    听清,无异议。
    [15:32:53]
  • [被告]:
    听清,无异议。
    [15:33:07]
  • [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5:33:1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5:33:3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33:54]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5:34:28]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34:4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