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通报会现场

通报会人员

民六庭副庭长刘洋

法官马兴芳

参会人员

通报会记者

通报会记者
2月9日10时,二中院春节假期冰雪运动安全提示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春节假期冰雪运动安全提示"新闻通报会。
    [10:07:50]
  • [主持人]:
    由于冰雪运动具有一定高危性,导致相关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10:10:06]
  • [高志海]:
    春节长假临近,为提升公众安全意识,使大家在假期快乐享受冰雪运动带来的乐趣,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因冰雪运动引发的相关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并作出有益提示。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
    下面介绍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民六庭副庭长刘洋、法官马兴芳丰。下面请民六庭副庭长刘洋通报我院审理的因冰雪运动引发的相关侵权纠纷案件相关情况。
    [10:10:14]
  • [刘洋]:
    一、案件情况
    据统计,近五年北京市因冰雪运动引发的侵权类纠纷案件共计36件。其中,2013年3件、2014年8件、2015年7件,2016年6件,2017年12件,不仅案件数量有一定增长,诉讼标的额亦从开始的一般几万元上升至部分案件达数十万元。
    [10:13:11]
  • [刘洋]:
    二、案件特点
    (一)无经验和初学者涉诉居多。诉讼主体多为未接受过专业指导或训练的冰雪运动初学者。无论是受伤者还是被诉侵权者,在滑雪运动经验方面均较为缺乏。
    (二)管理方、组织者涉诉较多。90%涉及冰雪运动场所管理方和活动组织者的公共管理责任。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成为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
    (三)受伤者多为年轻人,程度偏重。据统计,受伤者中20%涉及未成年人,50%以上为“80”、“90”后,其中超过半数致残,受伤部位多集中于足部、腿部、臂部,严重的造成头部骨折和面部受损。
    (四)涉诉当事人举证困难。因冰雪运动场所人员较多,运动速度快,事故往往瞬间发生,加之监控设备未全面覆盖,导致涉诉当事人往往难以举证确认直接侵权人和责任范围,增加诉讼风险。
    (五)涉诉冰雪运动场所类型多样。上述侵权纠纷案件中,既有发生在滑冰馆、滑雪场等专业冰雪场地的,也有发生在以冰雪游憩为主的冰雪嘉年华、冰雪乐园的,几乎覆盖全部冰雪运动场所。
    [10:13:26]
  • [刘洋]:
    三、纠纷成因
    冰雪运动侵权案件的发生,主要缘于冰雪运动者自身原因和运动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原因:
    (一)冰雪运动者自身原因——“三个不足”
    1、运动能力不足,技术水平普遍偏低。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70%的案件中受伤原因系运动者自己摔倒或因躲避不及与他人相撞造成。个别未经专业技术指导的滑雪者,选择与其能力不相匹配,危险性高的高级雪道滑雪,导致其在出现意外状况时没有能力及时躲避危险;另一方面,一些资深滑雪者追求刺激不佩戴护具,对于自身和他人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结果造成意外伤害。
    2、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违规发生意外。从案件审判情况看,造成滑雪事故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滑雪者盲目自信,存在侥幸心理,无视滑雪场内安全、警示提示,不遵守滑雪场内安全规范,未遵循使用须知及提示违规使用雪具或场内设施,造成意外发生。
    3、器具准备不足,增加风险出现机率。在个别案件中,由于冰雪运动参与者对滑雪装备和器具缺乏了解,准备不适当、不充分,甚至为图便宜购买一些质量没有保证的雪板、雪杖等,或者穿着不合身的滑雪靴服、以至于增加了风险。
    [10:13:39]
  • [刘洋]:
    (二)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方面的原因——三个“不到位”
    1、场地建设水平不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一些冰雪运动场地硬件设施存在缺陷,安全护栏不合规制。如雪道路况不合格,雪质不合格、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护栏设置过于随意,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缺乏有效防护屏障,成为雪场隐患,直接影响滑雪者人身安全。
    2、管理水平不高,警示监管不到位。部分滑雪场或冰雪运动游艺场所对运动者的违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未能组织安全巡察人员进行巡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此外,特别重要的是现场监控摄像设备设置不到位。有的滑雪场在极易出现危险的地段和位置缺乏监控设备,在设置夜间滑雪时缺乏有效监管,未能防范危险情况发生,也未能保证及时救助,出现伤害情况后发生责任争议且缺乏相关证据。
    3、救援条件有限,事后救助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滑雪场一方往往会因工作人员不够专业、滑雪场地各点距离较远、上下山坡设备缺失等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且缺乏药品配备,在等待医护人员到来和运输伤员过程中亦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进一步加重伤害后果。
    [10:13:56]
  • [刘洋]:
    四、法官提示
    (一)冰雪运动者:“三个严格”
    一是要严格树立安全意识。冰雪运动技术性强,危险性高,我们建议初学者尽量在有经验的运动者或专业教练的指导下,购置穿戴正规的冰雪运动器材及安全防护器具,学习掌握必要的运动技巧及安全防范要领,再单独进行运动。
    二是要严格遵守运动规则。运动者不仅应全面了解所参与的冰雪项目运动规则、安全注意事项,还应熟悉运动场所环境设施,如地势、雪质、天气、人群密度,信号牌、指示牌和警示标志等,严格遵守运动场所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三是要严格控制运动范围。运动者应根据自身身体条件及技术水平,选择合适的运动区域进行强度适当的活动,未达到一定技术水平,不要擅自到专业运动区域运动,避免发生意外。运动者在运动时还应以“为他人着想”为原则,规划好运动线路,当遇见到安全隐患时适当控制运动速度及动作幅度,在雪场或冰场停靠时一定要避开来往人群,迅速离开雪道或冰道区域,尽量避免在雪道、冰道等地方停留,避免发生碰撞。
    (二)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或活动组织者:“三个充分”
    一是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充分履行安保义务。滑雪场及滑冰场应对运动及防护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对于场所内的运动人数进行实施监测,做好进场人员流量的控制,以防止因人员密度过大导致碰撞事故发生;设置明显提示牌,介绍雪场相关情况,提示滑雪运动注意事项,警示易发生危险地点,相关应急措施等;配置安全员定时巡察,特别是在易出现危险和事故多发的重点位置,应配备监控摄像设备。现场应有专门救护人员,常备救护用具及药品。可能情况下,设置救援绿色通道,防止因延误救治而导致伤情加重。
    二是要全面提高保险意识,充分升级经营理念。从涉诉冰雪场投保情况看,在20家涉诉冰雪场中仅有4家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投保率仅为20%。而公众责任险作为一种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包对象的专业险种,对于冰雪运动这一高风险运动的场所经营者而言意义重大。投保公众责任险,不仅可以有效保障被侵权人及时得到补偿金,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另一方面也有利冰雪运动场的经营管理,使其可以将无法预知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避免因发生责任事故导致企业经营秩序受到破坏甚至破产。
    三是要学习先进国际经验,充分促进行业发展。随着冰雪运动的快速发展,我们的滑雪场所不妨更多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更加现代化、精细化的设施设备,建设质量更高的雪道和自由滑雪区,开发完善各种特色服务,特别是对于渴望参与和需要帮助的冰雪运动爱好者给予更加专业的培训,让大家都有机会更加安全地参与到冰雪运动中来,充分促进行业的蓬勃发展。
    [10:14:43]
  • [高志海]:
    下面请马兴芳法官通报冰雪运动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例。
    [10:18:40]
  • [马兴芳]:
    案例一:滑雪者因经验少、水平低撞伤他人承担全责,滑雪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责任
    2016年1月1日晚,李某在滑雪场初级道自上而下滑下,因速度过快、躲避不及将其前方正常运动的滑雪者施某撞倒,导致施某受伤。事发后,滑雪场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施某送至滑雪场自设的医务室进行检查急救,后转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施某的伤情未构成伤残。该滑雪场出售的滑雪票背面安全指南载明:请佩戴好安全保护装备;不要进行直滑降;请选择适合自己的滑雪道滑行;请注意雪场内所有警示和提醒标识,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安排。
    施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及滑雪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赔偿施某11万余元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雪系存在较大风险的运动,在滑雪过程中,李某应当与前方保持安全距离,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李某未能控制自己的滑雪行为,在下滑过程中将施某撞倒,对此,李某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滑雪场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例二:滑雪者在滑行中自己摔倒受伤,滑雪场已尽保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责任。
    2015年1月19日,张某与朋友相约到某滑雪场滑雪,在雪道向下滑雪时自行摔倒后发生滚坡碰撞到他人,导致受伤。张某受伤后被急救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滑雪场在涉诉雪道乘缆车处设立了提示牌,提示内容为:该雪道属于中高级雪道,此滑雪道适合中高级滑雪者滑行,初级者和不会平行式转弯者、未带头盔者禁入。张某有多年滑雪经验,滑雪时未佩戴头盔。
    张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滑雪场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诉讼中,张某主张其摔倒系因雪道高低不平,有多处雪包所致,但未能举证证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场在涉诉雪道明显位置设置的提示牌,提示滑雪者注意事项以及行为准则,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滑雪是一种高危险性的运动项目,参与者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体、技术、经验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条件的场地进行活动。张某作为长期参与滑雪运动的滑雪爱好者,对滑雪运动的高危险性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在滑雪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可能发生危险,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主动避免。涉诉雪道为中高级道,张某在此雪道滑雪,应当按照要求佩带头盔,并根据自己的技术和经验选择适合的路线、速度滑行。张某在滑雪过程中自行摔倒,并在摔倒后碰撞到他人,导致其受伤,其提出摔倒原因系雪道高低不平、有多处雪包所致,但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亦未能举证明证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0:22:10]
  • [马兴芳]:
    案例三:滑雪者因不慎冲出雪道后撞上雪道边石头受伤,滑雪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2016年1月1日,张某到某滑雪场进行滑雪,在中级雪道向下滑行过程中冲出雪道,与雪道外岩石相撞,致使受伤。事发后,滑雪场的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救治,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张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滑雪场赔偿其各项损失5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滑雪场赔偿张某14万余元后,张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之所以遭受伤害,原因在于其冲出雪道后撞击到了旁边的石头,故石头是主要的危险来源。作为专业的滑雪场所经营者,滑雪场对于上述危险源的控制能力和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明显优于他人,且最有可能采取措施消除上述危险源,然滑雪场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张某的损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雪道外存在石头等危险源的前提下,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两个方面,或清除危险源或安装防护措施,然滑雪场并未尽到上述义务,进而导致张某在冲出雪道之后遭受的损害后果加重,再结合雪地区别于一般坚硬地面的特点,应当认定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在张某损害后果中占据主要比例,故滑雪场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亦需要指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对自己滑雪技巧认知、中级滑雪道掌握能力的缺乏亦是造成此次损害的原因之一,再结合滑雪运动本身所存在的风险性,法院认定张某对于其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张某29万余元的判决。
    案例四:滑雪者躲避不及时、受伤者在拖拽区横向排队站立于雪道内,滑雪场对各区域未设置隔离及防护设施、人员疏导及管理不到位,三方对事发均负有责任。
    2014年1月19日,在某滑雪场内,魏某从高级滑道滑下时与正在拖拽区域排队等待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事发后,李某被送往该滑雪场医务室,后经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
    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魏某及滑雪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魏某及滑雪场分别赔偿李某1.9 万元和1.1万元后,魏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自高级滑道向下滑雪时与正在排队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人身受伤。魏某自述已经发现了拖拽区域横向排队的人群,但未能提高注意义务及控制自己滑雪行为,亦未能妥善处理突发情况以致躲闪不及发生碰撞事故,此系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在高级滑道和中级滑道向下滑行尚有坡度的区域内横向排队,未能加强风险防范及提高注意义务,对于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滑雪场虽设立了警示标识,但在高级滑道、中级滑道及缓冲区等区域并未加装隔离或安全防护措施,在尚有坡度的区域设置拖拽及缆车排队但未有工作人员及时疏导及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故此,法院认定魏某、李某、滑雪场对于事故所致损失按5:2:3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10:26:58]
  • [马兴芳]:
    案例五:滑雪者相撞,一方未遵守滑行规则,伤者未尽审慎义务,滑雪场未尽安保义务,三方均负有相应责任。
    2015年1月17日,于某、刘某同在某滑雪场中高级雪道滑行,于某使用单板呈S型路线滑行,刘某使用双板呈直线路线滑行,双方于接近雪道末端处发生碰撞,于某受伤昏迷后被滑雪场工作人员抬出雪场,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刘某受伤后搭乘其同行亲友车辆离开现场。
    于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及滑雪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赔偿于某15.6万元,滑雪场在刘某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不超过刘某赔偿总金额10%的补充赔偿责任后,刘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于某后方的滑雪者,应当与前方滑雪者保持距离并控制速度,由于其在下滑过程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于某撞伤,刘某对此存有过错,此外,刘某在滑雪过程中未佩戴雪镜与护具等装备亦有过错,故刘某应当对于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中高级雪道上采取单板斜向滑行时,特别是在接近滑道末端滑行者汇聚的情形下,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滑雪场的管理者,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但由于滑雪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滑雪场并未对进入中高级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佩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故滑雪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10:27:25]
  • [高志海]:
    下面进行第二项内容:答记者问。
    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同时,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并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发布会结束。谢谢!
    [10:27:39]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再见。
    [10: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