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3月5日14时,昌平法院审理“坐公交遇车祸受伤 乘客诉公交公司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4:09:32]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7年8月13日,张女士乘坐被告公司的公交车,在昌平区昌崔路某路口与一面包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女士受伤住院。经交管部门认定,面包车车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女士和被告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均无责任。面包车车主肇事后逃逸,张女士遂将被告北京某客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医疗费52208元、护理费3600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等,共计58108元。
    [14:10:42]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尹海萍独任审判,书记员盛楠担任法庭记录。
    [14:11:05]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11:41]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某芝,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杨宝泉,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宏,男,客运公司车队队长。
    [14:12:4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6:11]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芝诉被告北京某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海萍独任审判,书记员盛楠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4:16:3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20: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20:23]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20: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7年8月13日,张女士乘坐被告公司的公交车,在昌平区昌崔路某路口与一面包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女士受伤住院。经交管部门认定,面包车车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女士和被告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均无责任。面包车车主肇事后逃逸,张女士遂将被告北京某客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医疗费52208元、护理费3600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等,共计58108元。
    [14:20:51]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
    [14:21: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没有意见,同意支付。
    [14:21:4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4:22: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2页。
    证据2、机动车行驶证。
    证据3、驾驶证。
    证据4、预交押金收据。
    证据5、门诊收据。
    证据6、诊断证明书及病历27页。
    证据7、交通费票据。
    证据8、护理费票据。
    证据9、门诊收据。
    证据10、鉴定报告及发票。
    证据11、被赡养人户口本。
    证据12、证明。
    [14:23:20]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14:23: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12、真实性和关联性都认可。
    医疗费以医疗费收据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医院伙食标准;
    交通费认可500元;
    住院期间护理费以票据为准,出院后护理费标准过高,对护理天数70天没有意见,营养费没有意见;
    误工费有异议,需要提交工作证明,没有相关证据不认可;
    后续治疗费不认可,残疾赔偿金不认可,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认可;
    鉴定费认可。
    [14:24:08]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4:25: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押金条,证明我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万元,押金条原件在公司,我今天没有带来。
    [14:25:47]
  • [审判员]:
    原告方质证。
    [14:31: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因为前期的住院费用5万元不是我方出的,前期的押金具体是谁出的我们也不清楚。
    [14:32:02]
  • [审判员]:
    结束举证质证,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原告陈述一下事实经过。
    [14:33: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7年8月13日,张女士乘坐被告公司的昌某路公交车,在昌平区昌崔路某路口与一面包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女士受伤住院。经鉴定,张女士为十级伤残。
    [14:34:05]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诉讼请求中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
    [14:35: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医疗费包括5万元的押金条、19000元的押金条及门诊费用收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按住院18天,每天100元计算。
    交通费500元,我方只有100元票据,具体金额请法庭酌定。
    住院期间护理费,按住院13天,每天150元计算。出院后护理费按鉴定结论计算,护理时间为70天,每天150元。
    营养费按90天,每天30元计算。
    [14:35:48]
  • [审判员]:
    原告出院后是谁护理的?
    [14:52: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由原告的家人护理。
    [14:53:03]
  • [审判员]:
    原告关于误工费,是否有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及误工证明?
    [14:53: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都没有,原告就是给个人卖彩票的,平均下来每个月工资4000元。
    [14:54:0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54: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乘坐被告客运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对该事故原告没有任何责任。按合同规定,被告应承担及时安全把乘客送达目的地的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只要被告没有达到,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请求都有证据支持。被告没有任何免责和减轻自己责任的法定理由。
    [15:54:33]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55: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司机及时打了120把原告送到医院,我公司后续支付了5万元,还给了原告2000元的生活费。
    [15:55:1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15:56: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5:56: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5:56:45]
  • [审判员]: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5:56: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57: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57:18]
  • [审判员]:
    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15:57:3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盛楠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5:57:4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