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代理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庭审现场
3月6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 “孩子打赏近十万 父亲百般追讨未讨还”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9:45]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孩子打赏近十万 父亲百般追讨未讨还”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左文兢、人民陪审员张丹茹、董德虎组成合议庭,由左文兢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刘艳炜担任法庭记录。
    [14:21:19]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张某一诉称,2017年6月14日下午放学后,张某一以借用父亲手机给母亲打电话为由,从16点28分开始,用手机支付宝在网络一直播平台打赏男主播,当日晚22点22分才结束打赏。之后15日、16日、17连续三天放学后以同样名义用手机支付宝继续打赏男主播,共计打赏99860元。每次少则一元,多则9998元。到17日晚,其父亲张某要用手机支付宝呼叫滴滴快车时张某一告知父亲支付宝的钱已经花完了。了解事情经过后,张某与一直播客服经理电话联系,告知其一直播客户张某一未满12周岁,需要退还赠款。经理要求张某到公安局备案。备案后,经理又以无直接证据为由拒绝还款。张某认为,张某一未满12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直播平台是小咖秀公司旗下平台,故张某一将小咖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小咖秀公司返还所得款项99860元。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21:3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24:00]
  • [审判长]:
    审判长左文兢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张某一,女,汉族,北京市某小学学生,住北京市。(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彭宇,男,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24:24]
  • [原告 张某]:
    无异议。
    [14:26:03]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无异议。
    [14:26:14]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左文兢、人民陪审员张丹茹、董德虎组成合议庭,由左文兢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刘艳炜担任法庭记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26:28]
  • [原告 张某]: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27:02]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27:08]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27:18]
  • [原告 张某]:
    2017年6月14日下午放学后,张某一以借用父亲手机给母亲打电话为名,从16时28分开始,用手机支付宝在网络一直播平台打赏男主播,当日晚22时22分才结束打赏。当天共计打赏了99812元。当月15日、16日、17日,连续三天放学后以同样名义用手机支付宝继续打赏男主播,每次少则1元,多则9998元,到17日晚,其要用手机支付宝呼叫滴滴快车时张某一告知其父支付宝的钱已花没了。了解事情经过后,其父与一直播客服经理电话联系,告知一直播客户露姐(张某一网名)未满十二岁,要求退还赠款。经济要求张某一到公安局备案。备案后,经理又以没有直接证据为名拒绝还款。根据民法总则19条、民法通则12条,张某一未满十二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得款人民币99860元。
    [14:28:51]
  • [审判长]:
    被告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4:30:06]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申请追加主播为共同被告。答辩意见追加了被告再说,我方无法判断原告系12岁以下,2017年6月后还有继续充值情况,而且打款是陆续产生,不是一次性产生,我方认为不是像原告所述那样,而且原告父亲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手机。打赏的是公会下面的主播,石家庄靓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一个公会,钱是我们分一部分公会分一部分主播分一部分,要退的话也是三方退,不是仅我方退。我方现在要追加的是公会公司和主播。
    [14:30:17]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4:32:23]
  • [原告 张某]:
    证据1、公安局派出所证明原件,证明张露露发生打赏事件后到派出所备案,当时做了笔录;证据2、手机打印照片彩打件(支付宝截屏),证明直播和支付宝打款情况。
    [14:44:42]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4:45:06]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没异议。
    [14:45:18]
  • [审判长]:
    被告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
    [14:45:30]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证据1、充值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张露露持续充值情况。证据2、用户服务协议,证明内容是协议的7.4条。
    [14:45:4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4:45:53]
  • [原告 张某]:
    证据1需要回去和女儿核实,对记录没异议;对证据2不是我注册的我不懂。
    [14:46:04]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张某一去年发生这个事件时多大?之前发现过她用手机打赏主播吗?手机帐号谁注册的?
    [14:46:21]
  • [原告 张某]:
    去年还没满13周岁,之前没有发现过她用手机打赏主播,手机帐号是我女儿自己注册的。
    [14:47:08]
  • [审判长]:
    被告,详细介绍一个这个平台。
    [14:48:41]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这是一个APP,,这个APP是我们公司开发的,我们是直播平台,平台有播主入驻,几个人在一块形成一个公司,公司负责管理主播的播主,公司叫公会,我们是不直接和主播的人发生关系,是和公会发生关系,我们收钱后根据一定分成比例,把公会和主播的钱给他们,我们只留一部分作为平台收益。我们和石家庄公司是合同关系,石家庄公司和主播可能也是合同关系。
    [14:49:06]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下张某一具体注册的时间?
    [14:49:58]
  • [原告 张某]:
    具体不太清楚。
    [14:50:14]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是去年6月14日,在这之前就注册了。
    [14:51:35]
  • [审判长]:
    原告,你最早发现你手机中有这个主播APP标识是什么时间?
    [14:52:07]
  • [原告 张某]:
    我不懂这个,17日晚上准备打车我女儿才跟我说,我才知道。手机有支付宝,绑定的是储蓄卡,发现这个事后女儿告诉我说她说打赏主播了,我跟一直播客服联系,他们让我去公安局备案,我就去了,我跟公安局说钱失踪了让他们调查,然后张露露去做了笔录。然后我跟被告联系,他们说只退平台的部分。
    [14:52:13]
  • [审判长]:
    原告,是否知道张某一如何在网络操作打赏?
    [14:53:27]
  • [原告 张某]:
    开始不知道,听她说的,她说充值,比如车辆有级别不一样的。
    [14:53:42]
  • [审判长]:
    被告,介绍下打赏方式?
    [14:56:41]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各种礼物,由现金兑换成金币。
    [14:57:04]
  • [审判长]:
    兑换比例是多少?
    [14:57:16]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1元换100个金币,用金币买网络虚拟礼品。
    [14:57:27]
  • [审判长]:
    你方和不同公会公司有合作,每个公司下面有不同主播?
    [14:57:41]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
    [14:57:52]
  • [审判长]:
    你平台给用户主播还是给主播所在公会和用户提供平台?
    [14:58:02]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播的主体都是主播,这些主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主播,另外一种是公会主播。载体上都是个人,这个人背后可能是个人可能是公会。
    [14:58:12]
  • [审判长]:
    你公司现在有个人主播情况和公会主播情况?
    [14:58:24]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都有。
    [14:58:36]
  • [审判长]:
    用户服务协议是用户注册时生成、点击、同意?
    [14:58:48]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
    [14:58:59]
  • [审判长]:
    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14:59:12]
  • [原告 张某]:
    没有。
    [14:59:21]
  • [审判长]:
    被告对案件事实有无补充?
    [14:59:37]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
    [14:59:46]
  • [审判长]:
    原告所述金额99860元是否正确?
    [15:00:00]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应该对,我算的是99820。
    [15:00:13]
  • [审判长]:
    原告,你算的金额是所有APP上花的还是仅6月14日当日花的?
    [15:00:27]
  • [原告 张某]:
    所有的。
    [15:00:38]
  • [审判长]:
    被告,你公司依据各方约定扣除多少费用?
    [15:00:48]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34705.25多元。
    [15:00:58]
  • [审判长]:
    其他款项?
    [15:01:06]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已经给公会,公会和主播之间又有分成比例。
    [15:01:15]
  • [审判长]:
    公会和主播的分成比较你是否了解?
    [15:01:23]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太清楚,只能估计总数。
    [15:01:37]
  • [审判长]:
    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15:01:48]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
    [15:01:58]
  • [审判长]:
    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原告申请追加之后充值的金额,庭后原告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提交书面请求。
    [15:02:10]
  • [原告 张某]:
    好。
    [15:02:18]
  • [审判长]:
    被告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合议庭庭后将评议,是否追加下次开庭会予以明确。
    [15:02:26]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好。
    [15:02:36]
  • [审判长]:
    原告立案的案由是不当得利,对于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否同意法院根据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案由?
    [15:02:46]
  • [原告 张某]:
    同意。
    [15:02:55]
  • [被告 小咖秀委托诉讼代理人]:
    同意。
    [15:03:14]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5:03:2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5:04:27]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