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3月7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 “任职私人教练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诉公司至法院”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4:27]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任职私人教练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诉公司至法院”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孙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袁帅担任法庭记录。
    [09:05:50]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郭某诉称其自2017年3月到被告北京某体育发展公司处工作,任私人教练,底薪3000元,有销提和课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2017年8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经仲裁机构仲裁后原告郭某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双方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8月1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6:2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06:32]
  • [审判员]:
    审判员孙莉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郭某,女,住陕西省宝鸡市。
    被告: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06:53]
  • [原告]:
    无异议。
    [09:07:47]
  • [被告]:
    无异议。
    [09:07:56]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孙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袁帅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08:19]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08:52]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09:00]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被告的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09:06]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8月1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11日到被告处工作,任职私人教练,底薪3000元,有销提和课提。由于被告不给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18)第148号裁决书,原告不服,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09:22]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09:09:53]
  • [被告]:
    我们与原告之间是一直是聘用合同关系,原告给被告方授课,被告方给原告支付报酬。
    [09:27:11]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09:27:25]
  • [原告]:
    证据1照片8张,我在担任教练期间上课的照片,证明我是V10健身房的私人教练。证据2销售记录,证据3会员的照片,证据4宿舍的照片,宿舍是在某小区。证据5与会员的聊天记录,证据6工资单。证据7V10健身房的私教章程。我的日常工作有开关设备、维护场地、与会员沟通。证据7我的两个会员写的证词,证明我在被告方工作的情况。
    [09:27:38]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0:03:23]
  • [被告]:
    宿舍的真实性不认可,我方未给教练提供宿舍。其他证据认可。
    [10:04:00]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0:04:36]
  • [被告]:
    离职申请,证明原告是自动离职的。
    [10:04:51]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0:05:03]
  • [原告]:
    名字是我签的,别的不确定。
    [10:05:44]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怎么去被告方工作的?
    [10:07:08]
  • [原告]:
    微信群里有人发招聘,我就去应聘了。
    [10:07:20]
  • [审判员]:
    当时工资是怎么谈的?
    [10:07:51]
  • [原告]:
    底薪3000加销售提成加课程提成。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
    [10:08:00]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时候去被告公司工作的?
    [10:08:21]
  • [原告]:
    2017年3月11日。
    [10:08:40]
  • [审判员]:
    已经领了几个月工资?
    [10:08:57]
  • [原告]:
    已经领了6个月工资了,公司每个月的15号左右发放工资。
    [10:09:09]
  • [被告]:
    原告工资包括销售提成加课程提成,还有奖金和罚款。给原告发放了几个月工资需要回去核实。
    [10:09:53]
  • [审判员]:
    原告在被告公司的工作内容?
    [10:22:44]
  • [原告]:
    早上7点上班,9点到10点半左右下班,每天上班下班打卡,不打卡会罚钱。给会员上课,场地巡场和维护,接待新会员。
    [10:23:05]
  • [被告]:
    由原告自己控制工作时间,不要求打卡。没有发放打卡卡片。 考勤的机器有损坏,只能提供一部分的考勤记录。原告来我公司上班也是经过店里的主管介绍来的,规章制度里对私教没有明确要求,都是销售主管确定。销售提成和课程有固定额度,每月会有调整。销售不到一定数量,会罚款。虽然没有确定底薪,但是每月工资发放不会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个月向部门下发本月的任务和提点、奖金和罚款。
    [10:23:24]
  • [原告]:
    规章制度都会贴在私教办公室的墙上。领取工资时需要我们现场核对,工资构成中有底薪一项。大概能领取1万,所以要求工资差额5万元。每月销售课程,每月区间不一样,对应百分比计算,如果完成的多或者没有完成也会奖励和罚款。
    [10:25:5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10:27:14]
  • [原告]:
    没有。
    [10:27:28]
  • [被告]:
    没有。
    [10:27:5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0:28:12]
  • [原告]:
    同意庭下和解。
    [10:28:20]
  • [被告]:
    同意庭下和解。
    [10:28:30]
  • [审判员]:
    因双方同意庭下和解,法庭不在当庭调解,调解时间不计入审限。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28:5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29:25]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