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直播员

法庭调查

举证质证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3月20日9:30,通州法院审理 “称供应灯饰灯具 安装后催付货款”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供应灯饰灯具 安装后催付货款”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0:55]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32:43]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4:19]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某灯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经营者:郭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女,该公司职员。
    [09:37:43]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某灯具销售中心与被告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09:39:12]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燕独任审理,书记员马帅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是否听清?
    [09:43:39]
  • [原告]:
    听清了。
    [09:44:57]
  • [被告]:
    听清了。
    [09:45:0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7:37]
  • [原告]:
    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66211.18元;2、被告给付原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同起诉书一致,原告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共向被告“某住宅小区西区项目”合计供货755224.8元;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汇入2015年10月15日两次向被告“中国云计算产业一期A座公共部分精装修项目”供货合计72718.38元。被告仅给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466211.18元未给付,故应该诉至法院。
    [09:50:3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09:51:42]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被告之间基于项目有合同关系,认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货物,远远超过主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价值,对于超过部分,原告应予以说明;3.供货清单上我公司的相关签字人员,袁某、张某、冯某、郭某,其中张某在我公司没有社保,郭某2015.8月在我公司有一个月的社保。其余的在社保期限内。云计算项目对于送货清单上张某的签字我方予以认可。但是对2015.10月送货单上没有具体的名字,我方不予认可。对于我公司给原告支付的款项我公司认可,经公司核实后,如果有超过的部分,我方将提交法庭。
    [09:56:16]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09:58:51]
  • [原告]:
    证据一2015.3.9日签订的关于云计算产业园开关插座等购销合同、2014.8.25某住宅小区样板间灯具销售合、2014.11.20日关于某小区西区1号办公楼的灯具销售合同、2014.12.10日签订的某小区西区2号3号楼灯具销售合同、2016.2.29签订的关于签订的某小区7号楼及食堂的销售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关于云计算项目以及某小区之间都存在销售合同,存在供货事实;
    证据二:送货单,其中云计算项目是3张,某项目的送货单是45张,证明对送货的货品、单价等都有明确的约定,并有相关项目人员的签字,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且被告没有提出异议,被告应当按照实际供货付清价款;
    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2张,证明双方之间真实供货,供货事实存在,被告向我方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至今尚有款项未付。
    请款承诺书,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上请款流程向被告申请过支付货款,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证明任某是作为有授权的人和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灯具报价清单也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提交。这三份都是作为云计算合同的一部分。不单独作为证据提交。
    [10:03:5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10:04:08]
  • [被告]:
    1.对于云计算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于云计算的原告的送货单的2015.4.30的我方认可,对2015.10.15日的我方不认可,因为没有我方人员的签字确认。
    2.对某项目,原告提交的一份主合同和三份补充协议,但是2016.2.29日补充协议应该是一套,其中一份合同以及开关补充清单对于主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方予以认可,但是结合某项目原告送货的时间,最后一次是2015.10.16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原告没有履行对补充协议的送货义务。
    3.对于涉及某项目的签字,郭某的签字我方认可,对张某的签字我方不认可。
    4.对进账单我方认可,对灯具报价单以及请款承诺书等我方认可。
    [10:09:51]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10:10:41]
  • [被告]:
    没有
    [10:11:58]
  • [审判员]:
    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的部分法庭予以确认,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有异议法庭暂时不予确认。下面进行法庭提问,原被告双方是基于两个项目送货?
    [10:13:19]
  • [原告]:
    是的。当时是分开计算的,但是付款的时候是放在一起计算的。没有区分。
    [10:14:00]
  • [审判员]:
    数额如何计算的?被告对供货的总额是否有异议?被告已付款金额?
    [10:15:31]
  • [原告]:
    是根据送货单计算的,但是我方提交的送货单原件是不全的,因为一部分的价款被告已经支付。357935元某项目,58140元是云计算项目我方认可的金额。361732.3元,其中大部分是用支票支付,还有的是银行汇款还有其部分自有产品。我方提交的27万多不是付款的总额。
    [10:17:04]
  • [审判员]:
    对已付款金额被告是否认可?若有更多的已付款金额,庭后3日内提交法庭
    [10:18:05]
  • [被告]:
    我方认可,我方回去核实,若有更多的已付款金额,庭后提交法庭。好的。
    [10:20:34]
  • [审判员]:
    被告,你方统计的已付款金额是如何统计的?郭某是否是你公司员工
    [10:21:35]
  • [被告]:
    根据张某和郭某的签字,扣去没有公司人员签字的送货单,也就是10月份的送货单。郭某交了2015.8月社保,是那个时候入职的。张某没有社保,我方查了一下没有相关的入职和辞职的的情况。
    [10:22:04]
  • [审判员]:
    回去核实一下张某是否实际在你公司工作,是否曾经向其发放工资
    [10:23:32]
  • [被告]:
    好的。2014.12.17日的送货单收货人原告应该给我方明确一下,我方好回去核实一下。
    [10:24:05]
  • [审判员]:
    对事实有无补充?
    [10:25:35]
  • [原告]:
    合同金额只是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是以送货单为标准,即使原告说有些人不是他们公司的,但是的确是代表其公司签字的,不一致的情况是根据装修行业的规矩,没有的换了型号。
    [10:26:06]
  • [被告]:
    没有。
    [10:27:3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28:58]
  • [原告]:
    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存在送货事实,原告履行了义务,被告提出的签字的人员社保等不在他们公司的主张与供货事实没有关系,原告每次送货都是送到工地,并且是被告公司签收的,被告也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被告应当履行义务。
    [10:29:16]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对于原告送货清单是否送到我方工地以及是否交给我方员工我方都无法确认。
    [10:29:3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0:29:4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0:03]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陈述。
    [10:30:30]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10:30:47]
  • [原告]:
    同意。
    [10:31:28]
  • [被告]:
    同意。
    [10:31:37]
  • [审判员]:
    鉴于庭前进行了调解,双方暂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庭不再在庭上进行调解工作。庭后请双方当事人继续尽量协商,即使协商不成,希望双方当事人不要将矛盾扩大,采取正当方式解决问题,本案延期宣判。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现在休庭。
    [10:31:5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32:28]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