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通报会开始

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兴国主持通报会

综合审判庭庭长高蕾通报常见法律风险类型及法官建议

综合审判庭法官魏薇通报典型案例

通报会全景
12月8日9:30,顺义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涉未成年人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马上开始。
    [09:33:04]
  • [李兴国]:
    欢迎各位参加顺义法院的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的议程为:
    一、顺义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高蕾通报常见法律风险类型及法官建议。
    二、顺义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魏薇通报典型案例。
    [09:34:31]
  • [高蕾]: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家长对于孩子兴趣爱好的培养呈现多元化趋势,未成年人娱乐活动不断推陈出新,不仅有诸如骑马、蹦床、攀岩、滑雪、卡丁车等刺激项目,还有如泡温泉、逛猫咖、游展馆等休闲项目。遍地开花的游乐项目为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一些安全隐患也悄然滋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安全责任纠纷。
    为促进娱乐活动市场规范化发展,织牢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网”,顺义法院全面梳理2019年至今受理的36件涉未成年人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类纠纷案件。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为主。现对此类纠纷案件特点进行总结,梳理常见法律风险,提出维权建议,并通报典型案例。
    一、涉未成年人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案件特点
    (一)被侵权群体多为幼童、案件财产标的额增大、精神赔偿诉讼请求增多
    经分析发现,被侵权人群年龄在8周岁以下的有26人,占比高达72.2%,其中2岁以下的幼儿有6人。上述年龄段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素质较弱,不具备风险识别和应急处理能力,在游玩过程中受伤情况往往较重,还会给个别孩童造成精神影响,形成身心双重损害。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法治意识的提升,被侵权人往往主张过高的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远高于判决实际支持的金额,在此情况下其作为原告需自行承担较大比例的诉讼费用。
    (二)经营场所类型多样、保障义务标准不统一
    经统计,在蹦床、滑雪、马术、攀岩等新兴娱乐项目中发生未成年人侵权事故呈逐年增多趋势。今年以来,我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娱乐活动侵权纠纷案件中涉新兴娱乐项目的案件占比高达85.7%。蹦床、攀岩、滑雪此类运动项目具有一定风险,但尚未列入国家公布的高危性体育项目目录,缺乏行业监管,大部分场所未设置游玩须知及警示牌,尤其针对未成年人的体能要求、操作标准等均未见有详细的说明与提示。同时,各类娱乐场所应当尽到何种程度的保障义务目前也缺乏清晰统一的标准,场内监控设置、专业指导人员、救护人员配置、活动区域合理分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置等方面也存在明显不足。
    (三)损害结果影响持续时间长、调解难度大
    休闲娱乐活动中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损害方式多表现为滑倒、高空坠落、撞击等,损害结果轻则红肿、擦伤,重则骨折、脑部损伤、内脏破裂。伤者往往需要一周到数月不等的修养时间,影响了孩童日常生活学习,严重者甚至构成伤残影响终生。同时,因为被侵害方系未成年人,若造成严重损害,家长往往从心理上难以接受,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通常很难达成和解。一些案件在经历完一次诉讼,待判决生效后,还有因手术或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引发的二次纠纷产生,加剧纠纷化解的难度。
    (四)损害成因“多样”、责任比例认定有差异
    经调研发现,相关纠纷中损害成因具有多样性特征,72.7%的案件中存在“多因一果”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被侵害未成年人存在攀爬非娱乐设施、翻越非对外开放栅栏等行为;监护人存在未在活动区域内陪同、允许被监护人参加不符合年龄特点的娱乐项目等行为;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排专人现场管理指导、定期检查场地设备、充分履行告知提示义务等安全保障义务;部分案件还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当第三人为未成年人时,同时存在其监护人监管缺位的问题。上述原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结合各主体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各方责任比例。
    [09:35:06]
  • [高蕾]:
    二、法官提示及建议
    (一)致游玩者及监护人:谨慎选择游玩项目,提高安全风险意识
    一是选择项目要量力而为。未成年人往往缺乏风险认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监护人要尽到更为审慎、全面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在给孩子安排文体娱乐活动时,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与场所的安全保障能力,谨慎选择娱乐项目,避免发生危险。
    二是尽到审慎监护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在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或者进入人流量大、人员混杂的娱乐场所时要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和密切看护职责,并根据要求主动向经营者一方如实告知参与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信息。除了避免未成年人自身受伤外,家长也应当妥善看护,避免未成年人在玩耍过程中因判断不足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
    三是如遇问题及时就医并收集证据。孩童在游玩过程中一旦出现身体不适,要立刻停止活动进行休息。如果受伤,要及时就医检查避免加重伤情,同时应第一时间与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协商沟通,告知工作人员受伤地点、经过。若涉及第三人侵权,要第一时间向未成年人询问受伤经过并要求工作人员查找确定相关侵权人。在后期与经营场所沟通处理受伤事宜过程中,注意留存门票、会员卡、停车票、现场照片、就诊病历、发票等相关凭证。
    (二)致经营者: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管理机制
    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尽到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危险,努力为未成年消费群体创造更为安全、可靠的游玩环境。同时,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有合理边界,不能过分苛责,否则将不合理地加重场所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增加社会机构的经营成本,影响公共服务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向游玩者及监护人详细说明风险,可辅以播放广播、视频、放置提示牌等形式提升警示效果,确保参与者知悉风险。部分在年龄、体重、身体状况等方面有限制的娱乐项目,入口处应设专人对游玩者的基本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审核。
    二是配备专业人员及设备。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或危险性较高的项目,例如骑马、滑雪等,经营者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安排巡视人员随时关注场地动态、维护游玩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严格进行分区管理,限制游玩人数,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毁损器件和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器材的安全使用。场所还应配备有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全面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是提升保险意识以化解风险。休闲游乐过程中,一旦造成游玩者人身损害较为严重的情况,经营者可能面临承担较重的经济损失赔付义务。因此,经营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方式,以转移经营中面临的第三人带来的赔偿风险,提升自身赔付能力,减少财产损失。
    [09:45:29]
  • [魏薇]:
    案例一:孩童泡温泉时滑倒,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基本案情:某日中午,12岁的李某与姨妈田某等人至被告某温泉酒店处消费,李某独自一人行至儿童温泉区泳池边,赤脚下水过程中在泳池内台阶处滑倒受伤。当日,李某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后李某多次前往医院复查,个人支付医疗费共计三千余元。李某将该温泉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酒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酒店辩称:事发时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没有家属陪同,酒店温泉入口处有“未成年需监护人陪同游玩”的明显提示,其已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且酒店未实施侵权行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李某在酒店儿童温泉区泳池内台阶处摔倒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酒店作为本次事故发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特别是在儿童温泉区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降低儿童发生危险的风险。从监控视频可见,酒店温泉区地面湿滑,部分台阶浸泡在水中,滑倒的风险较一般场所明显较高,李某摔倒与作为台阶使用的地砖湿滑、未设置防滑扶手、泳池周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有关,被告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已尽到较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依法应对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赤脚在水下台阶行走的危险性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其成年亲属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李某独自下水,加剧危险的发生,亦应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综上,法院根据李某和酒店的过错程度判决酒店赔偿李某相关损失。
    典型意义:近年来,“吃住玩乐泡汤一站式”的温泉酒店逐渐家庭出游的不二选择。泡温泉虽然不属于剧烈运动、刺激项目,但未成年人游玩时的潜在风险也应予以重点关注。作为经营者来说,对于儿童温泉区域要履行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温泉池周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配备值班人员、专业救助人员,避免未成年人单独游玩。而对于陪伴孩童的家长来说,更要切实发挥监护职责,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识。该案生效后,顺义法院向该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完善配套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增派工作人员定时巡逻,积极履行安保义务;加强日常培训,提升员工应急事故处置能力。该公司高度重视并进行专项研究,拟定整改措施,在温泉区张贴醒目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垫、开展全员安全经营培训、制定安全巡视工作手册及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手册,并在整改完成后回函答复,争取在以后的经营中杜绝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09:52:52]
  • [魏薇]:
    案例二:2岁幼儿蹦床时与他人撞击受伤,经营者未合理预防大小儿童混玩存在的安全隐患需担责
    基本案情:某日,2岁的刘某在其母陪同下,至被告某公司经营场所蹦床处玩耍时受伤,于当日前往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大腿损伤、小腿损伤、右胫骨骨折,需进行支具外固定。此后,刘某多次前往医院复查治疗。监控视频显示,蹦床中另一儿童周某在跳起落下时,恰好刘某从周某侧后方跳至其身边,后二人发生身体接触,刘某摔倒受伤。刘某将该公司、周某及周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被告某公司认为,原告刘某受伤是因为与周某发生碰撞,并非是场馆设施设备导致原告受伤的。公司场地入口及场馆内多处张贴了安全提示,原告母亲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应当自担责任。被告周某及周某父母辩称,周某11周岁,身高不足1.5米,符合蹦床游玩年龄等条件。事发时是原告刘某自己跳了过来,周某当时已起跳,无法再控制落下位置。原告年龄太小,父母没有起到看护、监护作用,应负看护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看出事发前周某一直在蹦床内正常玩耍,刘某从蹦床侧后方进入事发蹦床后与周某发生接触,刘某摔倒受伤。虽然周某与刘某发生身体接触,但是周某系正常玩耍时在蹦床上弹跳、下落,并未做出危险动作或者影响他人的行为,并且刘某从周某侧后方进入蹦床,亦超出了周某合理视线观察范围。因此,刘某的受伤并非周某的行为所引起,周某的监护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刘某仅两岁多,其母亲携其前往蹦床场所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应特别注意刘某的人身安全,尽到更为审慎、全面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刘某在各块蹦床中间穿梭,刘某母亲未能在一旁及时劝阻、加以保护,刘某母亲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某公司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尽到更为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既然允许2岁至12岁儿童进入蹦床区域玩耍,就应当预见大小儿童混玩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但在本案中,某公司未对场地进行分区管理,也未对进场人员及每张蹦床人数加以限制,对大小童容易引发危险的行为未予注意、做出提醒并加以制止,故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蹦床作为近年来新兴的娱乐项目,同时段参与人数较多,年龄没有明显限制,容易发生碰撞、踩空、磕碰等行为。未成年人进入蹦床游玩,监护人应当尽到更为审慎、全面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同时为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经营者应当尽到更为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项目场地合理分区,避免大小儿童混玩导致的碰撞或踩踏事件。同时,应当安排人员定期巡视,发现人员密集或者危险因素时应及时制止疏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09:55:14]
  • [魏薇]:
    案例三:孩童滑雪时躺倒在雪道被撞击,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
    基本案情:某日,7岁的王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到被告某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王某从初级雪道下滑后躺在雪道上休息,其母亲站在身边,后被告季某从该条雪道上斜向下滑至此时,滑雪板撞到王某面部,导致王某受伤。事发后,经在场游客及王某父亲示意求助,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王某带至救治室。王某休息地点离雪道终点还有一段距离,雪道上有大量游客长时间站立、停留,未见工作人员巡视、疏导。事发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就医,其伤情被诊断为额部开放性外伤。后王某前往医院拆线,进行四次眶周部等离子治疗。事后,王某将季某、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疤痕治疗修复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6万余元。
    被告季某辩称,原告在碰撞发生前躺倒在地上,且距离雪场底部有一段距离,存在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原告母亲作为监护人,理应对安全隐患有所认知,但仍放任孩子躺在雪地上,在原告躺地期间,其母亲没有任何劝阻和扶持动作,反而从口袋中掏出手机低头使用,直至发生碰撞事故,因而其母亲存在较大过错。滑雪路程上有较多人遮挡,自己事先看不到原告躺在地上,事故发生时难以躲避,季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公司在运营区域设置了警示标志,陈设了《滑雪者行为准则》等规定,滑雪场有固定的安全保护人员定期巡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原告在滑雪场被第三者撞伤,属于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自甘风险,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是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的活动,滑雪者应当保持较高的注意义务。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雪道站立、停留的游客较多,季某应当结合个人滑雪水平、雪道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路线,以便遇到危险时及时减速、调整方向,避免危及其他游客,但是季某在向下滑行过程中,未能控制好自身速度,疏于观察前方雪道情况,以致于其没有充分注意到停留在雪道上的王某,亦没有充分时间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其与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季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王某躺在雪道上停留休息,该地点虽然位于雪道下端,但仍属于滑行路线范围,其监护人虽在身边,但未合理预见相应风险并制止该行为,对其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减轻季某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风险隐患,存在管理疏漏,因本案是季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损害,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在其安保责任范围内对王某所受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各方责任比例及相应的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应结合经营场所的经营内容、休闲娱乐项目危险因素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滑雪项目需要滑雪者具有专业性、技巧性,且项目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编订的《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及其附件《滑雪者须知》和《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等滑雪运动规则的要求,滑雪者应当使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要确保控制在适当的速度中滑行,始终保持对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向的控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停下或避开他人和物体,避免失控造成与他人或物体相撞。基于项目的高度危险性,经营管理者作为掌握专业知识的一方,应当预判可能发生的危险,做好负责管理、经营区域内场地及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保等工作,增加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制止或者劝阻滑道内容易引发危险的人员行为,及时清除场地危险障碍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好守护群众游玩安全。
    [09:58:42]
  • [李兴国]: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方留言。谢谢!
    [1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