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外景

新闻通报会现场

三中院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顾华主持会议

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三中院近年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总体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

三中院民三庭庭长全奕颖介绍建设工程领域诉源治理机制及裁判思路

三中院民三庭法官李坤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处处长孟海亮通报北京市建筑市场府院联动工作情况

新闻通报会全景
1月16日9:30,市三中院联合市住建委召开 “公正与效率”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三中院的网络直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这里举行“公正与效率”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新闻通报会,三中院选取了司法实践中的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案例,围绕建设工程案件中常见的争议,聚焦各类纠纷在审理中的重点、要点、难点,明确裁判规则,为建工领域各参与方、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司法建议。同时,住建部门专家对建工领域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提供建议,通过府院联动的方式预防、化解建工领域纠纷产生,与三中院共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号司法建议”,深化新时期枫桥经验,凝聚工作合力,推动诉源治理。
    [09:31:31]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各项工作的积极报道与大力支持,也感谢网友们对于我院工作的关注。
    近年来,北京三中院致力于为首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认真执行中央、北京市有关经济工作决策部署,立足审判职能,凝聚多方力量,将能动司法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持续增强服务保障首都经济发展大局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融入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认真负责处理好建工领域的各类纠纷案件,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创新案件审理机制,做到高政治站位、高标准谋划、高质效司法。
    今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这里举行“公正与效率”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新闻通报会,三中院选取了司法实践中的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案例,围绕建设工程案件中常见的争议,聚焦各类纠纷在审理中的重点、要点、难点,明确裁判规则,为建工领域各参与方、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司法建议。同时,住建部门专家对建工领域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提供建议,通过府院联动的方式预防、化解建工领域纠纷产生,与三中院共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号司法建议”,深化新时期枫桥经验,凝聚工作合力,推动诉源治理。
    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处处长孟海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全奕颖,民三庭法官李坤,同时还邀请到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处处长张波。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分为五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是介绍三中院近年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征。
    第二项议程是通报三中院建工领域诉源治理机制及裁判思路。
    第三项议程通报三中院“公正与效率”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典型案例。
    第四项议程是通报北京市建筑市场府院联动工作情况。
    第五项议程是媒体互动。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薛强副院长介绍三中院近年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征。
    [09:34:00]
  • [党组成员、副院长 薛强]: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三中院近年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征。
    建筑行业是事关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保障民生福祉、防范重大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案件不断增多的新情况,北京三中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审判理念,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把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注重以实质公平理念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增强服务保障首都经济发展大局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为首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北京三中院深入调研近年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并以此为专题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总结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助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以期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市场有序运行、推进建设工程纠纷治理提供有效路径。
    一、三中院辖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综述
    随着北京市建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建设工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同时基于建工领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情况,施工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常常会接受一些格式条款,从而产生了更多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审判任务日益繁重。
    从案件数量来看,2020年至2023年四年期间三中院新收各类建设工程纠纷2829件(2020年477件、2021年797件、2022年689件、2023年至今866件),审结各类建设工程纠纷2648件(2020年476件、2021年647件、2022年713件、2023年至今812件),新收、审结建工案件均呈上升趋势。

    梳理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审结的516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从案件类型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占比最大,分别为68.6%、16.6%;其次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占比11.4%;此外有少量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从诉讼标的金额上看,100万元以下案件319件,占比61.8%;500万元以下的案件57件,占比12.4%;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10件,占比2.1%;1000万元以上案件11件,占比2.4%。总体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呈现出主体多、标的金额大的特点。

    从结案方式上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57件,占案件总数的88.4%;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12件,占案件总数的2.3%;撤回上诉案件23件,占案件总数的4.3%;以发回重审方式结案的24件,占案件总数的4.5%。可以看出,较其他类型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调撤难度大。

    从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看,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共计98件,占案件总数的17.5%,较之其他类型案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占比高。

    二、三中院辖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特征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专业性强、参与方多、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在实际履行中变更频繁、竣工验收结算程序复杂繁琐等特点。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乃至实际施工人各方地位不平等,无论是合同效力、合同主体、质量标准、工程量和价款、付款数额和节点、违约责任,抑或鉴定意见、法律适用、诉讼管辖,在诉讼中均易产生争议,诉讼成本较高。此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涉及项目审批、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银行金融、消防管理、质量技术诸多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到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也较多。
    与此对应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涉诉主体多样化,法律问题复杂,存在专业壁垒。不同于其他领域民事案件,建设工程纠纷上中下游涉及多重主体,一项工程可能涉及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借用、挂靠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均易产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形大量存在,且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大量专业用语,对法官相关领域知识掌握的要求较高。二、诉讼争议事项多、合同条款复杂、法律关系叠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清工程价款数额、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关键事实存在较大困难,法律适用亦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审理难度大、时间长。三、案件审理周期长、调撤率低。建设工程纠纷涉及标的额较高、证据数量庞大、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当事人矛盾对立往往比较严重,因此调解工作开展较为困难,审理周期也较长。四、启动鉴定程序频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及工程质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通常选择通过申请司法鉴定予以确认,对鉴定结论的依赖性强,增加了案件审理时间,对于鉴定程序、鉴定标准也存在一定争议。五、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地位不平等。发包人通常处于强势及合同有利地位,承包人、分包人等对于合同拟定的话语权较弱,直观体现于合同中“权利放弃”与“结算条件”两类条款,前者以情势变更弃权条款、垫资施工条款为典型,后者则常见于政府审计条款与“背靠背”条款,该等条款效力、性质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尚存争议,导致弱势的合同主体在纠纷产生后易遭受损失,无法顺利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结算。
    通过对近年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特征及审理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出目前该类纠纷化解及预防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三中院一直以来对该类案件的审理高度重视,我们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主动延审司法职能,争取形成多元解决纠纷合力,做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工作。
    [09:35:04]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全奕颖庭长通报三中院建工领域诉源治理机制及裁判思路。
    [09:43:47]
  • [民三庭庭长全奕颖]: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北京三中院着力建立以下四项机制,努力实现建工领域各类主体的平等保护,力争开启建工领域诉源治理新局面。
    一是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凝聚多方力量。加强与住建委、规自委、工商联、建筑业协会等多个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构建多元解纷合力;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造价、质量鉴定等不规范行为,以及拖延给付工程款,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及时告知主管部门,促使行政主管部门动态监督与行政处罚双管齐下,从源头上遏制不法行为;对于生效裁判认定的因迟延审计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及时向财政评审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依法依规组织评审、出具审计报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于工程款结算争议问题,邀请住建委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出具专家意见,打破专业壁垒。
    二是建立两级协同机制,形成司法合力。2022年,三中院民三庭与通州法院民三庭签署党建共建合作协议,为落实协议内容,双方多次联合开展活动,并邀请涉建工案件较多的核心企业参加,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通过组织开展建工实务培训、跨审级法官会议、研讨会等方式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加强对辖区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整理统一裁判尺度意见、发改问题汇总、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向辖区人民法院发送;主动收集辖区人民法院审理建工类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组织建工领域资深法官就相关问题进行一对一答疑解惑。
    三是建立鉴定监管机制,打通鉴定堵点。司法鉴定结论对建工类案件裁判结果影响较大,部分案件引发自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为打通鉴定堵点,提升司法鉴定效率及公信力,三中院协同辖区人民法院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定期前往鉴定机构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开展调研座谈,加强日常沟通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委托流程,明确鉴定标准和鉴定规范。为破解建设工程类案件鉴定依赖度高的难题,防止“有请必鉴”“以鉴代审”,建立涉鉴定类案件工作台账,加强对鉴定事项、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审查,并由庭长对待鉴定事项进行监督把关。
    四是建立精准普法机制,确保靶向施策。三中院联合辖区人民法院深入建工类案件重点企业进行调研,问需于企,问计于企,以能动司法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并采取“订单式”普法的方式,解决困扰企业的法律难题,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强化诚信履约和证据意识,减少纠纷隐患;对存在较多诉讼案件的问题企业,及时以司法建议形式帮助企业填补管理漏洞,从源头化解纠纷。目前,三中院民三庭法官已赴北投集团、第一检测所、建筑业协会等多家企业、机构开展普法宣传,并就重复诉讼致使司法资源浪费问题向企业发送司法建议。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基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地位不平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为落实实质公平理念,保证合同弱势方利益,针对相关问题,三中院提供以下裁判思路: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违法解除合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该问题的本质系合同不能履行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损失金额确定问题。在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违法解除合同,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于具体金额的确定,考虑到工程未施工及鉴定成本因素,不建议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可参考全市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定额利润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规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二)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审计结论尚未作出为由拒绝支付,对此问题应如何认定?
    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的性质与目的不同。政府审计是行政监督行为,主要目的是对财政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截流国家资金、有无任意扩大投资、是否存在腐败浪费问题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并作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工程结算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建设应付款及相应的已付款、应扣款,还有质保金、付款计划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协商,据以确定最终欠付金额及后续履行安排的过程。因此,政府投资工程中的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所关注的内容并不一致,两者并无必然联系。
    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合同履行行为,故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审核、审计结论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金额。但政府部门出具审核、审计结论应存在合理期限,如果超出合理期限,法院应发函催促政府部门及时出具结论,如政府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核、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审计结论的,法院可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合同双方已就工程价款结算的,以结算的金额确定工程价款;如果未就工程价款结算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三)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按照定额核定工程款还是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我们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虽然实际施工人系借用资质施工,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被借用资质公司所签合同,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和复杂性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计价方式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下,则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这样可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裁判指引作用。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建设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是否可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而延长?
    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期限届满后,因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仍就此事宜进行协商,最终对工程总造价、欠付工程款数额及付款时间达成新的协议。该种情形是否导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做相应顺延,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看,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因此,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承、发包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如承包人无法受偿,其下游大量的分包人、建设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建筑工人劳务费亦将无法获偿,势必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及大量诉讼。承、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关于付款时间的协议,实际上系对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数额及付款时间进行了变更,除了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应当认定为有效,应付款之日即以另行约定的日期为准。除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认定有效,应付款之日即以另行约定日期为准。但为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导致损害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利益,法院亦应主动审理双方的主观意愿及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五)双方合同约定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质量保证金,但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已超出二年,对于上述约定如何认定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对于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规定应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件审理中应当区分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内容上是否仅为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金性质,因为法律上不限制当事人约定保修期中扣留保证金的情况,故如在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退还的情况下,即便保修期超出2年期限,也不宜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由认定超出部分无效,故应确认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依据约定条款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在处理中应特别注意,工程部分项目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已届满,部分项目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未届满的(如合同约定防水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为5年,其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为2年,现自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起算已满3年的情形),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不宜仅以部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未满为由,驳回承包人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应在区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已经届满与未届满的工程项目造价的基础上,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已届满工程项目所对应的质保金予以处理。
    (六)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当事人就部分争议达成调解协议,是否可以针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内容先行出具调解书,再针对存在争议部分出具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故在同一案件中调判结合具有合法性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争议焦点,这种审理阶段“调判结合”的裁判思路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和特点作出的创新探索,利于提高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争议焦点的案件审判质效,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统一。
    [09:44:02]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李坤法官通报三中院“公正与效率”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典型案例。
    [09:57:47]
  • [民三庭法官李坤]: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几例较有典型意义的相关案例。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7日,A公司作为发包人与B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于2014年3月1日邀请B公司在涉案工程地参与开工仪式,B公司已派施工人员及设施设备进场,但A公司一直未下达正式开工令,且涉案项目的主体结构也没有完工,故B公司未实际施工。后A公司与案外C公司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建涉案工程。
    就《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原因,A公司称签订合同时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已过期,需要重新办理,直至2019年A公司向B公司发送《投标通知》,但B公司并未在期限内提交资料,可以视为B公司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B公司主张其未收到《投标通知》,且《投标通知》《建设工程开工证》恰证明A公司存在恶意违约行为,涉案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B公司称,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以2012年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费用标准为依据,2012年装饰装修定额利润率为7%,故主张7%的利润率,即4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A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后又另行组织招投标,且未有效通知B公司,系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综合考虑涉案工程情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A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可得利益损失300万元。
    【典型意义】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面临较大争议,本案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即损失认定应当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在举证责任上守约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类型及数额。同时,法院不宜以“确定性规则”作为审查标准,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保护诚实守信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即使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政府审计条款,如出现长达数年仍未完成审计的情况,应允许施工人通过诉讼方式并启动司法鉴定确定结算金额
    【基本案情】
    经招投标,2009年12月1日,A单位作为发包人、B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涉案工程(一期),合同价款为226 855 663.2元。2012年12月26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1月23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12月,A单位选定的C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B公司要求根据审核报告金额支付工程款,A单位主张结算审核报告只是报送给政府部门进行审计的基础材料,并非最终审计结果,故不同意支付,截止2023年仍有400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双方就C公司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政府审计单位、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应否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中虽约定“本工程属政府项目,项目竣工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增减变化后的最终数据,应以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报告为准”,但涉案工程竣工已长达八年,A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迟迟未出具审计结果,根据公平原则,应允许B公司通过诉讼方式确定结算价款。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A单位已支付金额对尚欠工程款数额进行认定,并综合考虑涉案施工合同约定、A单位对涉案工程的使用情况、B公司未依约配合审计工作存在过错等因素,确定自起诉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价款结算中政府审计约定的效力、具体适用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导致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多发。本案例明确了发包人因审计程序长期拖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如何保障施工人利益的裁判规则,保障了民营企业为主体的施工人权益,以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典型案例三:审理阶段可以适用“调判结合”的审理方式,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统一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将C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中的涉案工程分包给A公司施工。2021年A公司向B公司提交结算书,B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未完成工程量、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结算,双方就工程量认定及工程款核算产生争议,故A公司将B公司及发包人C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C公司就分别发包的工程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C公司在B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宣判后,B公司、A公司与发包人C公司均提出上诉。在二审中,B公司与C公司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达成调解,双方请求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鉴于A公司对和解内容亦不持异议,本院先行出具调解书,此后C公司撤回上诉。本院就该案其他争议事项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以“调判结合”的审理思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合理审查调解协议约定,并及时告知相关利益方。依据法律规定出具调解书后,C公司撤回上诉,真正实现能调则调,并确保了调解的规范性;对剩余两方的上诉进行继续审理,针对一审的部分错误认定进行纠正,做到当判则判。由此,不仅化解了多方上诉的审理难度,缩减了审理时长,落实了提升司法效率的要求,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能动司法,着力实现公平,提升效率,推进审判理念的现代化,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9:58:06]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处处长孟海亮通报北京市建筑市场府院联动工作情况。
    [10:10:40]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处处长孟海亮]:
    各位同志,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介绍北京市建筑市场府院联动工作情况。
    一、府院联动良性沟通工作情况
    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是推动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市住建委与市高院、各中院以及各区法院建立了长效互动机制。在制定完善建筑市场管理政策过程中,我们多次向各级法院征求意见,共商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共同破解难题;我们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调研探讨。在推动本市建筑市场规范发展中,我们持续保持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协调沟通,与法院和检察院建立刑行衔接机制,实现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违规线索“双向”移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与高级法院建立住建领域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建筑业联合会等协会中组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委派,调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我们共同推动建立化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治理机制,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
    特别是2023年,我们在市三中院支持下,开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组织对新启动的招标项目实施招标人和监管机构“回头看”,实现招标人自查全覆盖、区级监管部门抽查覆盖率达到41.8%,其中老旧小区改造等重点民生项目实现监管机构抽查覆盖率100%;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质量投诉、合同纠纷、欠薪上访问题”等四类问题线索,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768项次,立案调查33起,处罚金额365.48万元,部分典型案例在“安居北京”公众号公示曝光,点击阅读量近万次,对违法行为起到较好震慑作用;我们总结专项整治成果,编制或修订《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清单》《招投标领域重点任务清单》《6.0版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措施》《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二、下一步重点工作
    实践证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成效显著,要作为长效机制坚持下去。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已建立的建筑施工企业、造价企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基础上,积极推进项目施工阶段合同履行情况和市场交易环节有效联动,将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类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深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 “两场”联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二是持续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强化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审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严重损害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细化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积极防范和化解施工合同纠纷。
    三是继续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化住建领域民事纠纷在线诉调机制,继续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建筑工程合同案件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深化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问题共研、争议共调方面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今天,市住建委与三中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是“府院联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希望通过以案普法,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在开展建筑市场活动中依法从业、规范经营,依法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各方关系,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建筑市场,共建美好家园。
    谢谢大家!
    [10:11:02]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媒体互动。各位媒体朋友如有问题请举手示意。
    [10:11:39]
  • [记者]: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市场有序运行,三中院有什么建议与提示?
    [10:12:19]
  • [民三庭庭长全奕颖]:
    对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我们建议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审慎签署合同,订立合同前仔细审查各方主体资格及签约人权限,审查合同条款及权利义务约定,充分磋商,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履约时的不确定因素及建工行业的行业特点,明确风险划分和责任承担;三是重视合同履行,加强项目施工全流程规范管理,关注合同履行进度,及时发现潜在的违约风险并进行协商沟通,妥善化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四是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规章,细化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印章回收、封存、销毁等制度要求;五是严格把控项目环节和现场施工管理,明确项目自进场开工至结算付款各个阶段的责任,对于工程量变更、进出现场、核算数据、进度调整等做好证据留存。
    对于发包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厘清各部门职责划分,加强对项目有关部门的管理,现场监督、审计结算、审批、财务成本等各部门之间应充分沟通、加强配合,做到权责分明,防范管理疏漏,避免出现如因内部协调不当、管理不规范或未有效对接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其次,注重投标前建设单位的资信审查及项目风险研判,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筛选,可以在公开渠道核查施工单位的工商信息、业务资质、信用情况、诉讼情况。再次,为避免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借用挂靠等情形,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出具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包、违法分包等。最后,对于涉及财政评审、政府审计的,应在合同中对结算流程及具体审计机构予以明确,同时在结算过程中与审计机构保持沟通,履行配合义务,避免久审不决。
    对于承包人,除了前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三中院提示以下几点:一是着手施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审查,落实技术交底等事项,确保施工顺利进行。二是结合自身施工能力及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对待包干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要求垫资施工模式,切勿为了中标而盲目接受。三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审慎与材料设备商签订合同,确保提供材料、设备等质价合理。四是涉及工期及设计变更或其他工程量增减事宜的,事前签署签证文件或事后书面确认,注意完善手续、留存证据,合同履行中注重施工进度管理,尽量避免市场波动周期。
    [10:12:45]
  • [记者]:
    刚才发布的“调判结合”案例,体现出了能动司法的创新性,这种裁判方式的意义是什么及应当如何去适用?
    [10:14:22]
  • [民三庭法官李坤]:
    审理阶段“调判结合”的裁判思路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和特点作出的创新探索,在审理阶段对于当事人可达成调解的部分根据诚信、自愿、合法原则先行出具调解书,同时对其余争议内容进行实体审理,将不同的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结合、有序衔接,形成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制度合力,利于提高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争议焦点的案件审判质效,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统一。
    调判结合裁判方式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切实贯彻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是调判结合的前提,在自愿、合法、合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并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要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尊重当事人决定调解开始的时机、调解方式方法和调解协议内容的权利。
    其次,要注意保护第三人利益。在查明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执点和利益共同点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及内容及时告知案件的相关利益方,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应认真履行审查确认职责,确保调解书内容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最后,要注意与判决内容的衔接。法院从事调解工作时,需坚持当事人诉权本位和程序保障的基本理念,出具的调解书内容范围应限于当事人间已达成协议的事项,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与后续作出的判决产生实质冲突。
    [10:16:41]
  • [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 顾华]:
    鉴于时间关系,如果各位媒体朋友有问题需要采访,可在通报会结束后,与我们负责新闻宣传的工作人员联系。
    今天通报会的内容,我们将同步更新在三中院官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账号,请大家关注。
    下一步,三中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继续“抓前端、治未病”,以能动司法做实提质增效,加强府院联动,与住建部门共同打造全链条诉源治理,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为建工企业、施工主体提供切实可行的裁判指引,帮助各参与主体防范法律风险,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传播建工领域典型案例,为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17:1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