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10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现场主视角

通报会主席台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莹主持

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

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

法官刘茜倩

通报会媒体席

通报会现场图
3月14日10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
  • [导播 ]: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北京西城法院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
    本场通报会由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莹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到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刘茜倩作为发布人。
    本场新闻通报会共分为四个议程:
    (一)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发布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理情况及工作举措。
    (二)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发布典型案例。
    (三)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刘茜倩发布法院倡议。
    (四)媒体提问环节。
    欢迎您的关注。
    [10:00:00]
  •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莹。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们在西城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今天,北京市人大代表张磊、孟令悦来到现场,西城区人大代表吕彤、陈道丽、肖春艺、崔勇以线上方式参与活动,欢迎各位代表。来自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新社、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近20家媒体的记者朋友也来到现场全程参与通报会。在此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10:01:44]
  • [主持人]: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国民财富持续积累,金融理财已经成为个人、家庭、企业乃至国家管理财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但在全球经济增长不确定性增强,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等背景下,金融理财也具有其潜在风险。面对新型复杂的金融产品,固守保本保收益理念也不再适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有效审理金融理财纠纷案件是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护航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更是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
    [10:02:23]
  • [主持人]:
    今天,我们邀请到我院副院长毕菲,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法官刘茜倩共同参加,通过介绍我院审理涉金融理财类纠纷的相关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院倡议,号召各金融机构、消费者、行业协会以及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共同打造稳定有序、各方共赢的金融理财市场环境。
    [10:03:17]
  • [主持人]: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人民法治杂志社、北京政法网、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官方视频号@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视频直播。
    [10:03:55]
  • [主持人]:
    首先,进入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请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发布我院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理情况及工作举措。
    [10:04:12]
  • [嘉宾 副院长毕菲]: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刚才赵主任向大家介绍了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的背景及目的,下面,我来向大家通报一下近四年我院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理情况及工作举措。
    [10:05:35]
  • [嘉宾 副院长毕菲]:
    一、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3年,西城法院共受理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310件,涉案标的额达15.18亿元,该类案件广泛分布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多种案件类型中。从案件逐年变化情况看,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数量保持稳中有升态势,相较2020年,2023年受理案件增长约40%,审结数增长约135%,统计期内,调解、撤诉案件占比约46%,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比为42%。从案件适用程序来看,约88%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适用率较低,仅为约12%。
    在对案件系统梳理、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涉金融理财类纠纷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涉金融理财类纠纷争议问题相对集中。从纠纷发生阶段来看,80%以上案件的争议问题集中在投资管理阶段,另有12%的争议问题集中在销售推介及清算退出阶段。从争议焦点分布情况来看,适当性义务、管理人/受托人的责任边界等问题为核心争议。二是金融创新多业态促使理财纠纷多样化。随着数字经济、数字金融的发展,多种投融资服务业态整合推出,不断催生新的纠纷类型。各类金融机构都有涉诉,包括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产品类型丰富,包括银行理财、信托产品、股票、私募基金、贵金属、期货、外币等,结构化产品占比较大,往往涉及多个金融细分市场,产品结构设计日益精细和复杂。三是金融理财类纠纷主体众多。某支理财产品出现挤兑暴雷等情况、某一信托公司产品出现漏洞等,往往可能引发多个原告在不同法院以不同的诉请就同一被告、同一产品提起诉讼,涉及金融理财主体众多。
    [10:06:16]
  • [嘉宾 副院长毕菲]:
    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金融理财纠纷领域呈现如下发展态势:
    一是打破“刚兑”促使大众理性投资导向更为彰显。《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过渡期于2022年正式结束后,刚性兑付(指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向受益人作出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承诺。)被彻底打破,一方面更加强调社会公众对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收益的理性评估,买者自负,理性投资理念逐步强化;另一方面,各类理财产品也迎来全面净值化时代。需要提示的是,打破“刚兑”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完全免责,也不意味着投资者必然自担全部损失。金融机构发行、销售、管理理财产品是否勤勉尽责的争议依然是焦点。
    二是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为便于简洁表述,下文中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统一称为消费者。)保护理念更加凸显。随着金融理财交易架构愈发复杂,对如何实质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中提到的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理念,正确运用《民法典》中格式条款规制等相关规定,应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损失承担原则,法院要在个案办理中处理好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适用关系。三是金融政策与司法规则协同衔接更加突出。在当前强监管、防风险为主导的大背景下,金融监管规定的密集出台,丰富了司法审查不同机构时可资依据的规则供给,金融机构自身合规管理质量也成为司法审查及认定金融机构义务履行情况的重要参照。
    [10:07:21]
  • [嘉宾 副院长毕菲]:
    二、工作举措
    为实现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源头化解,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院金融街人民法庭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抓牢审判管理指标,提升司法质效。以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为导向,确定金融理财纠纷办案质效指标要求,紧盯“案件比”、案访比、服判息诉率、上诉率、申请再审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等反映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重点指标;加强证券、基金、信托等领域理财类纠纷数据分析,从而强化对审判态势的总体把控,及时识别、解决此类纠纷中新类型问题,切实提升考核指标和案件处理效果。2023年,金融街人民法庭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收案量相较2020年提升27%的背景下,平均审理周期缩短12%,案件结收比提升53%,提升审判效率取得良好成效。
    [10:08:18]
  • [嘉宾 副院长毕菲]:
    二是抓强专业能力建设,树立裁判规则。不断健全精审团队配置,设立8个精审团队,对新型、疑难、复杂金融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举办“一案一精品”示范庭审活动、“文书月评”活动,建立金融案件常用判点说理库,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与细则,对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通道业务、涉金融衍生品等新类型产品的案件加强研究和案例培育;邀请市、区人大代表,金融监管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代表参与典型案件旁听,解析适当宣传、审慎管理等难点问题的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规范机构展业,稳定市场主体预期。
    三是抓实能动司法理念,促进金融治理。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制发—整改—反馈”机制,围绕金融理财领域疑难问题和苗头性风险提出对策建议。近4年,金融街人民法庭累计共向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发送司法建议40余份。通过这一机制,持续整治行业乱象,从源头上减少类案多发、高发。积极推动纠纷诉源治理,与驻区大型金融机构建立纠纷预处理联动机制,定期与社区开展普法宣讲活动,针对投资理财常见法律问题制发宣传手册;与北京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多元解纷机制,与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金融街服务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建立司政产学研工作机制,将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相结合,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金融发展。
    [10:09:01]
  • [嘉宾 副院长毕菲]:
    以上是我院2020年至2023年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理情况及工作举措。谢谢大家!
    [10:09:28]
  • [主持人]:
    下面,进入通报会第二项议程,请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发布典型案例。
    [10:09:50]
  • [嘉宾 杨成龙]:
    各位媒体记者:
    大家好!
    因为时间原因,下面我为大家简要介绍5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某银行与某基金公司约定,由银行向基金公司提供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推介渠道。为此,银行举行了推介会,会上提供给投资者的《募集说明书》中有项目预计回报率4-5倍等内容。经推介,包括某商贸公司在内的49名投资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投资案涉私募基金,商贸公司投资两千余万元。后基金所投资的矿产项目在运营过程中陷入困境,亏损严重,基金至今没有清算。
    于是,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利息损失及律师费。银行主张,其为完成基金推介工作进行的非公开路演活动中,活动主讲人及产品介绍资料均来源于基金公司,银行仅为推介及资金代理收付机构,无需承担销售机构所负适当性义务,不承担私募基金项下任何赔偿责任。
    审理中发现,案涉基金的《投资人声明书》及后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确认函》虽对该基金产品相关的市场、政策、流动性、管理等各类风险进行了提示,落款处有投资者签章确认,但均无落款日期。投资者据此主张上述风险提示文件系签订认购合同后在银行主导下补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没有审慎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存在不当宣传的行为。首先,《募集说明书》中“目标回报:预计4-5倍”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保本保收益,但该表述的上下文都没有提示该回报率仅系管理人追求的预期目标,存在无法实现可能性,也没有告知产品可能会出现本金无法收回等严重后果。某银行没有审慎审查,应认定未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其次,银行还存在没有适当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案涉《投资人声明书》及《风险提示》中虽有商贸公司签章,但无具体签署时间,无法证明银行告知说明行为发生于商贸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认购基金前。银行没有妥善保管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的相关记录,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说明了所售产品风险的具体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酌情判令银行按商贸公司投资总额10%的标准赔偿200余万元。
    【典型意义】理财产品的卖方机构应对不实宣传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上述赔偿义务主体是发行人,而销售者往往以己方并非宣传材料的制作方和提供方,仅为推介方为由抗辩,主张己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进一步细化了“销售者”在推介过程中的如实宣传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时的赔偿责任。销售者虽非宣传材料的提供方,但其亦为“卖方机构”的组成部分,对于发行方提供的宣传材料,销售者应当审慎核查,尽到向投资者如实宣传、告知说明、风险提示的义务。若销售机构不经审查即将发行人提供的推介材料用于销售宣传,并导致投资者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投资者也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推介材料中畸高收益、超低风险等不实宣传。
    [10:15:24]
  • [嘉宾 杨成龙]:
    案例二、证券产品“国企担保”是噱头,管理人违反尽调义务须赔偿

    【案情简介】某租赁公司与某石化公司约定,石化公司将其所有的资产转让给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出租给石化公司,石化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石化公司承诺支付租金的主要来源为其向某石油公司供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以该应收账款向租赁公司提供了权利质押。
    后,租赁公司将其享有的对石化公司的租金请求权及担保权益整体转让给某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融资,向租赁公司支付转让款。但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证券公司未依法依规开展尽调,主要包括:未对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编号与资金监管协议中记载的合同编号进行核对;对用以监管石油公司付款的重要协议未以面签方式签订,导致错过了向石油公司验证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机会;未在企业正常经营场所对石油公司人员进行核查访谈,未核实受访谈人员身份、姓名和职务,未制作访谈笔录。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针对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载明,石化公司供销关系稳定且上下游均为大型国企,实力强劲,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真实,现金流持续、稳定等内容。
    该资产支持证券的某投资人认购400万元,亏损后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本金及收益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发现,石油公司向证券公司复函否认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印章真实性,刊登声明否认与石化公司业务往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伪造了石油公司证照、印章办理融资租赁,故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尽调报告严重失实。而诉中本院就石油公司应付账款核实发现,证券公司存在未核对合同编号、未实地走访、未核实受访人员身份等未尽基础尽职调查义务的问题。应收账款为石化公司偿还租金的主要来源,也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收益的重要保障,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方法与调查事项重要性不相匹配,调查所得的信息不足以使证券公司确信应收账款及其质押事实的真实性,证券公司未对基础资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且与投资者的亏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令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赔偿全部本金400万元及收益损失。

    【典型意义】在大多数案件中,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发行人、管理人能够做到对基础资产合同及增信措施进行直接、实地、充分的调查,从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管理人未进行基础性尽职调查工作,严重违反了尽职调查义务,法院判令管理人不仅承担投资者的全部本金损失,且承担收益损失。管理人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应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全面、认真的对基础资产及增信措施进行尽职调查。增信措施为应收账款质押的,应审查应收账款对应基础合同的合同编号、债务人签名印章等信息,验证应收账款项目、金额与相关合同、供货记录的一致性等内容,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直接考察、实地走访,以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仅以合同书面审查、仅作例行函证程序等,将被认定为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10:20:21]
  • [嘉宾 杨成龙]:
    案例三、员工私售“飞单”理财产品,银行监管不力担责

    【案情简介】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途径,嵇某找到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
    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企业发行的一支基金。闫某共认购150万元,。后该基金未依约向闫某支付本金及收益,发生亏损。
    经举报核查,监管部门查明某银行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情况,银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嵇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处罚,闫某系嵇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害人之一。闫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1.根据监管部门处罚认定可知,该银行对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控措施不严,存在明显疏漏,机构内部风险排查和防控措施力度严重不足,对员工日常履职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其多个支行长期存在客户经理违反监管规定销售非本行基金产品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2.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员工私售非本行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控举措发现并纠正这些存在巨大风险隐患的违规行为,有违审慎经营规则,主观上存在过错。3.投资人闫某系基于对银行客户经理赵某的工作身份,产品由银行代销等因素的信赖而购买案涉产品。银行未尽审慎管理义务与闫某最终亏损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银行的过错程度,闫某本人在一定程度上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情况,嵇某犯罪行为参与度等,判令银行向闫某赔偿损失金额的20%。

    【典型意义】多数情况下,涉“飞单”产品案件中,金融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对于“飞单”产品案件中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销售人员具有真实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且销售场合为金融机构正常工作地点,此时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购买飞单产品存在用人失察、内控薄弱、管理松懈的责任,故虽金融机构并非违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或销售方,但仍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银行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业务规范,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和创新风控措施,保障工作人员更加严格地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员工日常履职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内部排查机制,尽到注意义务及对消费者的风险提示义务。
    消费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需注意甄别理财产品发售主体是银行还是第三方,在工作时间到正规场所购买理财产品,注意甄别合同上是否标有银行代销字样,切勿贪图高额收益购买非正规理财产品,如遇“飞单”情形,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10:23:57]
  • [嘉宾 杨成龙]:
    案例四、法律空白并非“真空地带”,监管规定和行业规范亦可参照适用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发布《募集说明书》,通过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某证券公司发行案涉债券,承诺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募集说明书》对受托管理人证券公司的勤勉义务进行了约定。
    某资产公司购买了案涉债权。房地产公司支付部分债券利息后发生违约,未能按期偿还债权本金及剩余利息,债券持有人发生亏损。
    资产公司以证券公司未尽勤勉尽责导致损失主张赔偿,强调证券公司:一,在债券无法兑付前未采取追加担保措施,无法兑付后未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二,未及时出具临时受托事务管理报告,后续出具的报告中亦未提出拟采取的措施;三,未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向债务人发起诉讼;四,未督促房地产公司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偿还案涉债券的资金等。资产公司基于以上理由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54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资产公司虽提出多项认为证券公司未尽勤勉义务的理由,但经仔细审查认定发现:1.债券到期前,证券公司已定期要求债券发行人检查其账户余额是否足够偿付当期债券利息,并及时发出追加担保通知;2.债权偿付出现问题后,某资产公司按照规定将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布在深交所H版固收业务专区;3.证券公司已按《职业行为准则》、上交所的行业自律规范的规定披露债券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情况,而拟采取的措施并非必须披露的内容,切不影响债券存续及履行;4.债券不能兑付后,证券公司及时召开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通过了要求发行人提供增信措施和履行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资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法律法规对债券管理人的勤勉义务进行了规定,通常情况下,管理人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为即可。但金融实务纷繁复杂,本案中认购人与管理人争议的义务在法律法规中并无规定,本院在充分发挥能动性的基础上,主动以监管规定、行业自行规范为参考依据对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进行了审查,对符合监管规定、行业自行规范的行为进行保护,且不苛以管理人上述规则未规定之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之处并非“真空地带”,按照监管规定、行业自行规范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将受到法院的认可,相反无视上述规则不履行受托管理人相关职责,亦可能导致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依据《债券管理办法》,并参照《执业行为准则》审查证券公司是否尽其义务,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受托管理人履职边界、构建其受信义务供给范式、责任追究路径。
    [10:27:18]
  • [嘉宾 杨成龙]:
    案例五、劣后级中小投资者对信托无控制权,差额补足义务应免除
    【案情简介】中小投资者李某作为劣后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某信托公司订立《信托合同》,投资设立了结构化信托产品。优先和劣后级委托人认购金额比例为1:4,信托资金将用于对某集团进行增资。劣后级委托人承诺,当标的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低于股权投资初始价值的80%时,为保证优先级委托人利益,李某等劣后级委托人应向信托专户追加保证金;如没有按时足额追加,应当支付违约金。
    李某投资230万元认购案涉信托份额。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股价陆续下跌,低至股权投资初始价值的80%以下。于是信托公司发送保证金追加通知,要求李某追加保证金773万余元。李某予以拒绝,信托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在于:一、《信托合同》约定由优先级委托人发出指令,决定信托计划投资的二级市场股票如何变现、信托计划存续及终止时间等,劣后级委托人不享有对信托资金的控制权。二、劣后级委托人与信托计划投向标的公司并无关联,不存在为企业融资的需求及动因。三、在这种交易结构中,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的目的是共同投资,并非通过杠杆从优先级委托人处融资,双方之间不成立借贷融资关系。四、投资产品的设计和各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应当符合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不应过分加重中小投资者的负担。当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差距较大时,要求中小投资者承担全额补足义务,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将导致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远超其投资本金,造成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所以,信托公司依据借贷关系要求劣后级委托人追加保证金或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在大多数结构化信托中,劣后级委托人对信托产品享有控制权,同时与标的公司有关联具有融资需求,这种情况下的劣后级追加保证金义务予以确认。而本案中,劣后级委托人对信托无控制权,与标的公司也没有关联,此时劣后级差额补足条款侵害了劣后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驳回了管理人要求补足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在金融理财产品结构愈加复杂的背景下,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在杠杆的加持下产品的风险可能超出中小投资者的承受能力。中小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方,应予倾斜保护。对于劣后级投资人,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仔细审查应承担资金补足义务的条件,产生纠纷后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0:32:03]
  • [嘉宾 杨成龙]:
    以上为本次发布的其中5个重点案例,全部案例具体内容可翻阅白皮书。谢谢大家!
    [10:33:40]
  • [主持人]:
    下面,进入通报会第三项议程,请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刘茜倩发布法院倡议。
    [10:35:02]
  • [嘉宾 刘茜倩]:
    各位媒体记者:
    大家好!
    当前金融理财市场表现为多层次、多主体、多环节行为叠加,各种风险复杂交织。为实现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切实加强金融市场风险防范、巩固扩大金融业发展优势,需要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法院与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等协同配合。据此,针对上述案件趋势特点和风险,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法院倡议:
    [10:36:28]
  • [嘉宾 刘茜倩]:
    一、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权益
    一是推介销售阶段,审慎推介产品。金融机构售前不得轻信融资方提供的增信措施文件等,应审慎履行实质性尽职调查义务。销售机构应详细审查管理人提供的产品信息,并出具完整真实的推介材料,禁止夸大或虚假宣传。同时,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充分了解消费者需求和抗风险能力,遵循精简易懂和关注重点人群的原则,设置并优化差异化风险测评问卷及问题。应充分提示风险,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产品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投资方向。
    [10:36:59]
  • [嘉宾 刘茜倩]:
    二是投资管理阶段,谨慎勤勉管理。应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各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不得多产品混同运作;遵守“同份额同权利”原则,公平对待每一个消费者;制定和实施差异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控制和应对风险。
    [10:37:34]
  • [嘉宾 刘茜倩]:
    三是退出清算阶段,诚信有序分配。理财产品退出难问题愈发突出,管理人应积极承担清算义务,不得阻碍清算条件成就。产品设计时应注意细化延长产品存续期、清算义务人确定、清算事由及程序启动等约定,降低清算风险。四是事后管理阶段,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内部风控,认真开展投资者权益保护自评,充分识别风险,根据现有产品纠纷集中点,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机制、信息披露和查询机制、营销宣传管理机制、内部追责机制等。
    [10:38:20]
  • [嘉宾 刘茜倩]:
    二、消费者树立科学理念,谨慎理性投资

    一是消费者应树立风险意识审慎投资。正确理解买者自负原则,打破固有的保本保收益认知,正确看待金融理财产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树立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挂钩的意识,理性投资。主动学习金融理财知识,增强对金融投资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二是消费者应如实参与风险匹配度审查。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具备清醒认知,需如实向金融机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产证明等文件,如实填写风险测评表。三是消费者应理性选择理财产品。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全部合同文件,了解管理人能力、投资方向、产品风险、赎回条件等核心内容,不能仅基于对金融机构或其员工的信任便做出购买决定,避免落入“飞单”陷阱遭受损失。还应关注产品清算退出路径,包括投资者退出、解任或更换管理人等约定是否明确可行,防止陷入退出僵局。
    [10:38:54]
  • [嘉宾 刘茜倩]:
    三、行业协会发挥自律效能,推动协同治理

    一是协会发挥好沟通协调作用。完善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规定和政策需求传递机制;搭建金融机构间的交流平台;完善规范化、流程化、系统化的纠纷处理机制,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式参与到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10:39:36]
  • [嘉宾 刘茜倩]:
    二是协会发挥好自律监管规范作用。坚持自律规范与行政监管的差异化定位,突出行业自律的前瞻性引导、预防性规划,发挥自律管理的补位作用;推进监管政策及自律规则进入合同范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进一步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诚信约束机制,如严肃处理主观原因导致清算僵局的管理人。三是协会发挥好对金融消费者的引导教育作用。开展广覆盖、多层次、触底层的全方位服务,如监管政策宣传、金融知识普及、投资风险揭示等活动,推动实现金融为民、金融惠民、金融便民。
    [10:41:02]
  • [嘉宾 刘茜倩]:
    四、监管与司法部门强化协同,完善府院联动

    一是聚焦双向衔接,共促金融法治提升。建立金融司法监管信息联络定期通报与专项通报结合的交流机制,及时交流金融审判态势、金融政策动态、金融监管走向,将协同联动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共同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环境。二是聚焦数字赋能,共推数字金融治理。加强司法数据和监管数据交互利用,对金融理财行业进行模块化分析,跟踪、预测理财产品在募、投、管、退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前预判、做好预案,避免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的金融风险传导。三是聚焦能动履职,共筑金融安全防线。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预警作用,强合规管理、优多元解纷、重协调联系,多措并举推动行业治理。四是聚焦专业能力,共培金融法治人才。共同建设金融法治人才实践基地,积极汇聚金融监管和审判优秀人才资源,吸收高校专家团队力量,定期组织专题培训和调研,锻造高素质专业化金融人才队伍。
    以上为我们根据审判经验总结的相关建议,谢谢大家。
    [10:41:56]
  • [主持人]:
    接下来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时请先自报家门。
    [10:45:12]
  • [媒体记者]:
    您好,法治日报记者提问:1.请问金融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从而实现审慎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的目标?
    [10:51:38]
  • [嘉宾 刘茜倩]:
    感谢您的提问。一是要关注理财产品的性质,是信托、基金、国债,还是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通过性质的判断,可以在一定层面上了解它的风险程度。二是要关注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管理人承担着管理运作理财产品的职责,不同的管理人,如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其资质水平、专业程度都影响着投资风险。三是要仔细审查合同,特别是合同中关于投资去向、管理运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范围和途径、受益人大会的召集条件以及产品退出方式等,这些都和金融消费者投资权益密切相关,需要重点关注。
    [10:52:43]
  • [媒体记者]:
    谢谢主持人。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提问:金融消费者如何判断自己适合购买什么样的理财产品呢?
    [10:53:05]
  • [嘉宾 杨成龙]:
    谢谢您的提问。当前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投资收益参差不齐,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提示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风险测评的时候如实填写测评问卷,弄清楚自己的风险承受等级,不要为了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反复填写风险测评,购买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对于风险承受人能力较低的消费者可以购买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像现金管理类、类现金管理类和底层资产主要为存款类资产、本金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的理财产品。
    [10:53:43]
  • [媒体记者]:
    主持人好,各位法官好。上海证券报记者提问:请问西城法院在涉金融理财纠纷审判工作中将采取哪些举措,助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0:54:08]
  • [嘉宾 杨成龙]:
    好的谢谢。下一步,西城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最高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将上级工作要求融入到金融审判全过程各方面。在涉金融理财纠纷审判工作中,通过一系列精品案件的办理,推出一批典型示范案例,规范机构合规经营,传递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审判理念,更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同时,我们也将借助大数据分析工具,提高司法审判数据分析、挖掘能力,提出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建议,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金融改革创新、协同治理,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10:54:43]
  • [主持人]: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精彩提问。金融理财是个体或机构应对复杂经济环境,实现财富稳健增长的重要策略之一。在资管行业打破刚兑的背景下,理财产品正逐步完成全面净值化转型,希望今天发布这些案例对各方有所启发,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意识,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持续优化投资理财环境,能够更好的运用法治力量激发市场活力。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
    [10: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