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现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法官助理朱涛介绍我院审理的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连强介绍我院审理的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宣介绍我院审理的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建中通报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张萌主持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3月27日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马上开始。
    [10:00:00]
  • [张萌]: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北京二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张萌。欢迎大家参加北京二中院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北京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建中,执行局副局长王宣、执行二庭副庭长连强、法官助理朱涛。我们还荣幸地邀请了北京市人大代表王清友、安丽娟同志参加今天的发布会,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中国经营报、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现场参会,其他媒体朋友在线参加。欢迎人大代表的监督,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北京二中院各项工作的关注报道,感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心。
    [10:01:00]
  • [张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行业发展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总结归纳案件特点,并作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公众对于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的了解,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助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0:05:00]
  • [张萌]:
    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
    一是请董建中副院长通报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审理情况;
    二是请执行局副局长王宣、执行二庭副庭长连强、法官助理朱涛分别介绍我院审理的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典型案例;
    三是互动问答。
    下面,请董建中副院长通报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审理情况,有请。
    [10:09:00]
  • [董建中]:
    各位网友、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中央金融工作会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中央经济工作会也提出要统筹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在此背景之下,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执行涉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案件,不仅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障众多投资人合法权益具有直接影响,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体现。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归纳案件特点,并作出提示建议。下面我对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从三个方面进行通报。
    [10:12:23]
  • [董建中]: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我院共审结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144件。其中,2020年1件,2021年43件,2022年16件,2023年84件。在数量变化上,收案数量呈上升之势;在审理结果上,支持36件,驳回105件,撤回3件;在基金类型上,144件案件涉及的基金均为契约型私募基金。
    [10:13:49]
  • [董建中]:
    二、案件成因及特点
    通过对审结的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进行梳理总结,我院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自身债务系案件产生的主要成因
    144件案件中,基金管理人均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常见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成立,并无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持有。因此,基金管理人处于整个私募基金运行的核心地位。当基金管理人因自身债务成为被执行人时,常常导致其名下的基金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由此引发相关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
    (二)逾八成案件异议人为投资人
    144件案件中,119件异议主体为投资人,即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占比82.6%;21件异议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占比14.6%;4件异议主体为基金托管人,占比2.8%。法院对基金管理人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如果查封、冻结的财产涉及到基金财产,则易引发投资人集中向法院提出异议。
    [10:17:13]
  • [董建中]:
    (三)执行异议案件与基金合同纠纷交织
    144件案件中,119件基金管理人涉及其他基金合同纠纷案件,占比82.6%;115件基金合同处于已到期但长期未清算状态,占比79.9%;83件基金管理人已被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占比57.6%。上述情况反映出基金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伴随着私募基金异常经营、基金合同到期后逾期未清算、基金管理人资格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等情况。
    (四)逾七成案件涉及私募基金银行账户
    从异议指向标的来看,144件案件中,银行账户107件,占比74.3%;合伙份额32件,占比22.2%;公司股权5件,占比3.5%。反映出该类案件的争议财产主要以私募基金银行账户为主。
    私募基金银行账户主要涉及募集账户、托管账户、清算账户等。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私募基金银行账户一般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名下。由此,可能会导致私募基金银行账户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财产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10:17:41]
  • [董建中]:
    (五)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系案件审查焦点
    144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均为法院执行的财产是属于基金财产还是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与其他类型的基金相比,契约型私募基金具有灵活性强、公开性弱的特点,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易形成混同。因此,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审查具有一定难度。
    主要表现为私募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账户的识别困难。1.在账户开立方面,私募基金账户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名下,但账户名称的形式并不统一。有的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有的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简称”,有的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某资管计划名称”。银行账户的开立单中也常常未注明账户用途及账户性质;2.在账户使用方面,部分私募基金账户存在管理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其他资金往来混同,比如:账户流水中存在基金管理人对外借贷、日常费用支出等与基金业务无关的明细;3.在账户托管方面,部分基金托管人未与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144件案件中,86件所涉基金无托管协议,占比59.7%。
    [10:18:09]
  • [董建中]:
    三、法律建议
    针对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的特点,为了降低基金财产被执行的法律风险,更好保护投资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基金投资人要擦亮“慧眼”、精准“避坑”、依法维权
    一是要擦亮“慧眼”,警惕虚假宣传。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广大投资人在投资前要审慎鉴别。
    二是要精准“避坑”,查询公开信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基金项目是否备案,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金融牌照、是否曾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是否涉及诉讼或执行案件,从而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项目的了解,尽量规避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
    三是要及时维权,依法主张权利。基金管理人成为被执行人时,基金财产常因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而被法院查封、冻结。此时,基金投资人既可以依据基金投资合同的约定,督促基金管理人代表所有投资人对全部基金财产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也可以单独就其投资所占全部基金财产的份额部分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
    [10:19:46]
  • [董建中]:
    (二)基金管理人要认真履责、谨慎勤勉
    一是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加强基金备案公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基金,并在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投资,提交备案的材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做好基金财产“隔离”,确保基金财产独立。基金管理人应进一步完善自身财产与基金财产的独立机制,对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更不能违法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三是积极履行诉讼职责,维护基金合法权益。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法院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因无法履行自身债务而被法院执行时,若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托管人要做好“保险箱”“审核员”“配合者”
    一是做好基金财产的“保险箱”。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规范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二是做好基金运行的“审核员”。基金托管人应严格依照托管协议履行托管义务,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进行审核,确保私募基金运行规范有序。
    三是做好法院执行的“配合者”。基金管理人成为被执行人时,基金托管人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方,有义务配合法院对于基金财产独立性开展审查,依法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10:20:03]
  • [张萌]:
    感谢董建中副院长的通报。
    下面,请执行局副局长王宣、执行二庭副庭长连强、法官助理朱涛分别介绍典型案例,有请。
    [10:20:29]
  • [王宣]:
    案例一: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2021年,北京二中院在执行韩某与某投资管理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39万余元。该投资管理公司以涉案账户内资金并非其固有财产,而是“黄山某基金”的基金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二中院经审查查明,本案债务并非因基金财产本身产生的债务,并且,根据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黄山某基金”管理人正是该投资管理公司。涉案银行账户的开立单显示,账户名称为“黄山某私募投资基金”,账户性质为“专用”,资金性质为“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据此,我院认定涉案账户系被执行人某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属于基金财产,并据此支持了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私募基金财产非因本身承担的债务被强制执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20:56]
  • [连强]:
    案例二:基金管理人请求解冻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账户为基金账户。
    基本案情:2021年,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赵某、某理财顾问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理财顾问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360万余元。该理财顾问公司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涉案账户为基金托管账户为由,请求解除对该账户金额的冻结措施。二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涉案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未载明托管机构,亦未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关于设立基金托管账户的书面协议。其次,异议人提交的基金合同并未载明托管账户,且异议人提交的涉案账户开立单中并未显示该账户系以基金名义开立。综上,根据某理财顾问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账户为基金托管账户。据此,二中院驳回了某理财顾问公司的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是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的审查核心。异议人主张涉案财产为基金财产而不应被强制执行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若基金管理人主张涉案账户为基金托管账户的,应当向法院提供基金合同、基金财产的备案材料、托管账户开立单、托管账户书面协议、涉案账户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
    [10:21:21]
  • [朱涛]:
    案例三:基金托管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以法院执行的银行账户为基金托管账户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托管协议。
    基本案情:2021年,北京二中院在执行一起仲裁裁决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某证券公司以其为涉案私募基金的托管人,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为涉案基金的托管账户为由,请求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措施。在该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某证券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涉案账户的书面托管协议,仅能够提供由该证券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函用以确认涉案账户为托管账户。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某证券公司未提供书面托管协议,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涉案账户为托管账户,据此驳回了某证券公司的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报送托管协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托管协议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依据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规定,私募基金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订托管协议。若上述主体未依法签订托管协议,不但违反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而且无法在执行异议中证明涉案账户为基金托管账户。
    [10:22:44]
  • [张萌]:
    感谢三位的介绍,下面进行互动问答。
    各位媒体朋友可以在我院工作联系微信群内提出问题,与会人员将予以解答。广大网友可以关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二中院”、快手官方账号“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留言与我们进行互动。
    请工作人员查阅相关平台。
    [10:23:03]
  • [连强]:
    任何投资在期待获取收益的同时,都要面临着承担相应的风险。刚才的发布会也提到了,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否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从法律层面,我们投资人在签订基金合同之前,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摸清底”,尽可能全面了解基金项目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性。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虽然备案不等同于行政审批,但未经备案的管理人是必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是“看仔细”,对于合同条款尤其是非格式条款要仔细把关,切莫马虎大意。基金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但司法实践中,基金账户常常是后期添加上去的非格式条款,投资人要仔细核对账户名称,开户人,银行账号是否与宣传一致。有些基金备案信息也会载明托管人以及基金托管账户信息,需要认真核对。
    三是“要在意”,对于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尤其是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要持续关注。一旦发现基金财产被侵占、被挪用,基金账户与管理人自有资金发生混同使用的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10:26:31]
  • [张萌]:
    请工作人员查阅是否有其他问题。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问题,会后可以与我们进一步联系交流。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和典型案例,我们将同步更新在微信公众号“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新浪微博“北京二中院”等平台上,欢迎大家关注查阅。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北京二中院将严格落实中央和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对照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强化审判管理、提升审执质效、延伸司法职能,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保驾护航,严防经济、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为建设更好水平的平安中国、平安北京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服务保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广大网友参与和关注,谢谢大家,再见!
    [10:27:58]
  • [张萌]:
    新浪微博网友提问:作为基金投资人,在签订基金投资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细节,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请执行二庭副庭长连强回答。
    [11: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