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现场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

上诉人
2014年7月25日10:00 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受贿案件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院人民法院此次网上直播。
    [11:35:56]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1:45:01]
  • [主持人]:
    2004年至2006年期间,时任广西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得被告人黄有志利用其负责销售凤凰纸业公司松节油的职务便利,为松节油采购商何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何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凤凰小区迎宾楼等地收受何智给予地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2:17:28]
  • [主持人]:
    庭审直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2:19:14]
  • [书记员]:
    书记员:1、(查明控辩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到庭。)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请控辩双方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4、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2:48:41]
  • [审判长]:
    传上诉人黄有志到庭。
    [12:49:30]
  • [审判长]:
    你是否收到一审判决书了?
    [12:50:00]
  • [上诉人]:
    收到了。
    [12:51:40]
  • [审判长]:
    一审判决认定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是否正确?
    [12:52:02]
  • [上诉人]:
    正确。
    [12:52:31]
  • [审判长]:
    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2:52:55]
  • [公诉人]:
    没有。
    [12:53:18]
  • [审判长]:
    一审判决认定你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是否正确?
    [12:53:40]
  • [上诉人]:
    正确。
    [12:54:04]
  • [审判长]:
    你是否提出上诉?
    [12:54:42]
  • [上诉人]:
    上诉。
    [12:55:06]
  • [审判长]: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南区人民法院移送审理的被告人黄有志犯受贿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案。本庭由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陈景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英、樊海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蒋治清担任法庭记录。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
    [12:55:3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本案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翻译人员及鉴定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2:56:42]
  • [审判长]:
    上诉人,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2:58:23]
  • [上诉人]:
    不申请。
    [12:58:50]
  • [审判长]:
    2、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可以申请重新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12:59:47]
  • [审判长]:
    上诉人听清楚了吗?
    [13:00:05]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13:00:23]
  • [审判长]:
    3、有辩护的权利,除了你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你辩护外,你也有权为自己辩护,听清楚了吗。
    [13:00:59]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13:01:21]
  • [审判长]:
    4、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听清了吗?
    [13:02:30]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13:02:5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3:03:35]
  • [审判长]:
    首先宣读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
    [13:04:07]
  • [审判长]:
    上诉人,刚才宣读的判决书与你们收到的判决书一样吗?
    [13:04:27]
  • [上诉人]:
    一样。
    [13:04:53]
  • [审判长]:
    下面由上诉人向法庭陈述上诉理由。
    [13:05:28]
  • [上诉人]:
    第一,检察员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我疲劳讯问,让我意识不清;第二,我的受贿数额只有三万元左右;第三,我是被打击报复的。第四,本案指控的证据不足。
    [13:05:57]
  • [审判长]:
    检察员可以向上诉人发问。
    [13:08:10]
  • [公诉人]:
    你刚才说检察机关有疲劳讯问,在5月2号,5月15号以及公诉阶段我们讯问的笔录,你说的是事实吗?
    [13:10:08]
  • [上诉人]:
    这几次讯问时都提示我要按照之前的回答,否则就会被认定态度不好。
    [13:12:09]
  • [公诉人]:
    在除去疲劳审讯的那段时间之外,你说的是事实吗?你看过笔录吗?
    [13:12:32]
  • [上诉人]:
    我看不清楚,办案人员叫我签名我就签了
    [13:12:59]
  • [审判员]:
    你刚才的上诉理由中,承认有受贿3万元,是吗?你是分几次收的?
    [13:13:20]
  • [上诉人]:
    是的。第一次6000元,第二次9000元。
    [13:14:03]
  • [审判员]:
    你原来供述为什么有9.9万多元?
    [13:14:34]
  • [上诉人]:
    检察员的办案人员说我的数额加起来有这么多,让我老实认罪。我说的是九千,办案人员说是9万
    [13:14:59]
  • [审判员]:
    9万是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说的还是你自己说的?
    [13:15:27]
  • [上诉人]:
    是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我的,说加起来有这么多。
    [13:15:58]
  • [审判员]:
    那每一次每一笔怎么送,在哪里送都是他们告诉你的吗?
    [13:16:40]
  • [上诉人]:
    沉默。
    [13:17:34]
  • [审判长]:
    你说你收受的现金有一万八千元,分几次收的?
    [13:18:14]
  • [上诉人]:
    06年过完春节后,在杨昌伟取得采购权后送给我6000元;
    第二次也是06年,不记得具体时间。
    第三次是06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
    [13:18:32]
  • [审判员]:
    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13:19:59]
  • [辩护人]:
    不用
    [13:20:2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13:20:42]
  • [审判长]:
    上诉人对一审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13:21:15]
  • [上诉人]:
    没有
    [13:21:30]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13:22:14]
  • [上诉人]:
    没有
    [13:22:39]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13:23:25]
  • [辩护人]:
    有证据线索,劳德华的证言很重要但是没有提供。
    [13:23:45]
  • [审判长]:
    上诉人对证据有什么异议?
    [13:24:09]
  • [上诉人]:
    有。
    [13:24:34]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13:25:18]
  • [上诉人]:
    不需要
    [13:25:41]
  • [审判长]:
    检察员对一审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13:26:00]
  • [公诉人]:
    没有
    [13:26:17]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一审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13:26:49]
  • [辩护人]:
    有。提取的证据中没有电子财务系统,但是却给了鉴定机构做鉴定凭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采信。
    黄有志应当认定为自首。证人何志的证言,一审判决书中第八页中提到具体的时间、吨数和金额以相关的销售记录为准。


    何智的证言自相矛盾,不能采信。
    检察机关存在疲劳审讯。
    [13:27:40]
  • [审判长]:
    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13:28:06]
  • [公诉人]:
    电子财务系统没有在调取证据中出现,是瑕疵而已,而非非法证据。该程序是可以补充的。
    何智已经明确的提到9万元。辩护人刚才提到对黄有志疲劳审讯,该点意见不成立,从笔录记载的时间来看也不存在疲劳审讯,中间都有两个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每一次讯问的时间都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写的字都是七八百字,加上书写和思考的时间不会超过一个小时,从这些方面来看,不存在疲劳审讯。
    [13:28:45]
  • [审判长]:
    检察院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13:30:10]
  • [公诉人]:
    没有
    [13:30:29]
  • [审判长]:
    检察员是否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13:30:53]
  • [上诉人]:
    不需要。
    [13:31:0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3:31:24]
  • [审判长]:
    由上诉人自行辩护。
    [13:32:00]
  • [上诉人]:
    1、何智说是去到我办公室给钱我,他应该说出具体的时间,来南宁应该有过路费、宾馆住宿应该提供发票等证据,进凤凰纸业公司还要登记,这些证据都没有。2、我没有受贿9.9万元那么多。3、检察机关存在疲劳审讯,我的大脑当时已经一片空白,眼睛昏花,办案人员规定我签字。4、何智存在打击报复的动机,因为我骂过他,取消了他100吨的供货量。5、松节油和废松节油是有区别的。
    [13:32:09]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意见。
    [13:32:53]
  • [辩护人]:
    1、原审认定黄有志受贿九万九千中,其中9万元不成立。因为交易量不止300吨,也就不会是9万元。按照何智和黄有志的笔录,每次给的好处费都是700至800元,而非判定的6000元。何智有时候叫劳德华提货,劳德华的证言很重要,但是侦查机关却遗漏劳德华没有问话,影响到黄有志定罪。黄有志也提到被打击报复,本案仅凭黄有志的供述和何智的证言就定罪,存在重大瑕疵。疲劳审讯方面,笔录上记录的时间与实际问话时间是否一致存在疑点,需要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否则就是非法证据。2、本案黄有志在检察尚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供述9000元受贿款,应当认定为自首。
    [13:33:10]
  • [审判长]:
    请检察员发表意见。
    [13:33:45]
  • [公诉人]: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受贿金额上指控9.9万元有供述材料和证人证言证实,问话地点有在看守所,有公诉阶段和侦查阶段供述。辩护人说只有黄有志和证人何智的材料,没有其他证据。公诉人想说的是这是由受贿罪的特点决定的,行贿和受贿人都不想过多人知情,本案有受贿人黄有志和行贿人何智的证言已经足够,也符合受贿罪的特点。上诉人要求行贿人讲清楚每一次行贿的数额和时间,以及来南宁的住宿过路票不现实,因为事发已经多年,行贿人不可能记得那么清楚,这是符合一个人的记忆规律。至于疲劳审讯方面,黄有志很在乎自己的受贿数额,在公诉阶段也做过有罪供述。从笔录记载的时间看不存在疲劳审讯。辩护人提出记载的时间与实际时间不一样,只是推测,没有提供任何线索证据,不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自首方面,因为黄有志供述的也是受贿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只能从轻处罚,而非构成自首。一审已经充分考虑其各种从轻情节,一审量刑适当。综上,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34:06]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13:35:20]
  • [上诉人]:
    何智说的很多都不是事实,是打击报复。
    [13:35:35]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新的意见?
    [13:36:00]
  • [辩护人]:
    1、受贿罪有自己的特点,但是本案也有特殊性,因为从黄有志和何智的笔录来看交易量存疑,2、劳德华的证言很重要,检察机关没有搜集罪轻的证据材料。
    审判长:检察员有无新的意见?
    [13:36:29]
  • [公诉人]:
    对于鉴定的问题,对于何智采购废松节油已经有鉴定意见,公诉机关已经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13:36:5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13:37:18]
  • [审判长]:
    现在由上诉人作最后陈述。
    [13:37:38]
  • [上诉人]:
    请求从轻处理
    [13:37:52]
  • [审判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南区人民法院移送审理的上诉人黄有志犯受贿罪上诉一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论,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辩解,听取了检察员的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另行宣判。
    [13:38:25]
  • [审判长]:
    现在休庭。
    [13:39:0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
    [13:49:02]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3: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