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

本案书记员

本案原告(反诉被告)

本案被告(反诉原告)

审判员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本案庭审现场
7月30日9:30,大兴法院“称宣传销售产品超出代言范围 著名主持人朱丹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44:1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朱冉,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朱丹与被告福建某食品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46:27]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13年6月,著名主持人朱丹与福建某食品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朱丹为该公司的某品牌休闲系列蛋糕产品代言,代言时间2年,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代言区域限中国大陆地区。日前,朱丹将该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认为该公司推广宣传销售的产品超出了代言范围,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朱丹称,2014年,自己发现该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以自己为代言人推广宣传销售其他非蛋糕类产品并获利。代言行为会让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品质有保证,但实际上自己对该公司的其他非蛋糕产品品质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行为会误导消费者。而一旦产品有质量问题,必然会对自己的名誉造成影响。故朱丹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停止销售并收回以原告肖像作推广宣传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5.5万元。
    [09:46:55]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黄村人民法庭审判员张杰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杨光担任法庭记录。
    [09:47:58]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48:1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9:48:22]
  • [书记员]: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9:16]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 原告(反诉被告)]:
    朱丹,女,19**年*月*日出生,*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林某,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某,律师。
    [ 被告(反诉原告)]:
    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某,律师。
    [09:51:2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反诉被告)]:
    没有异议。
    [ 被告(反诉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对原告朱丹与被告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公开进行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张杰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杨光担任法庭记录。
    [09:53:0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6、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7、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8、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不得作伪证,不得对他人人身进行指责。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反诉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反诉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54:32]
  • [审判员]:
    原告(反诉被告)方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相比起诉书有无变化。
    [ 原告(反诉被告)]:
    同起诉书一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即停止销售并收回以原告肖像作推广的宣传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5.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56:03]
  • [审判员]:
    被告(反诉原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反诉原告)]:
    第一,我公司没有侵犯朱丹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构成,我公司没有侵害,相反我认为是朱丹侵害了我公司权益,我公司发表得到当事人同意或者默许,不能算是侵权,我方也提出了反诉。第二,根据我与对方的合同约定,假设被告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承担的责任也没有那么多。第三,被告用原告的肖像推广自己的产品是根据我与原告的合同。我们付了对方报酬,她通过代言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她不仅不感谢我公司,反而向媒体提供不实说法。综上,我公司没有侵害对方的权益。
    [ 审判员]:
    庭前被告(反诉原告)提出反诉,已向原告方送达,现询问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请求及反诉理由是否同反诉状一致。
    [ 被告(反诉原告)]:
    同反诉状一致,要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20万元;要求被反诉人在全国范围消除影响,向反诉人赔礼道歉;要求被反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22165元;被反诉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10:03:09]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反诉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原告(反诉被告)]:
    我方请求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我与对方签订代言合同,约定代言蛋糕产品,但对方擅自在非蛋糕产品上用朱丹进行宣传,我方对相关报纸发表文章的行为并不知情,我方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合法合理,我方请求的是名誉权、肖像权,我方并不是获取不正当利益,我方接受媒体的采访是为了澄清事实,该报道涉及的对方内容并没有侮辱等性质的语言。综上,我方没有主观过错、没有违约行为,不构成侵权和违约。
    [10:04:56]
  • [审判员]:
    针对本诉现在由原告(反诉被告)提交证据并进行证据说明及被告(反诉原告)质证。
    [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提交共11份,同证据目录。
    [ 被告(反诉原告)]:
    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联;证据4,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5,不认可;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申请人是我公司。证据7,网站购物订单情况,真实性不认可;证据8,庭后质证;证据9,对于光盘内容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0,广告代言合同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证据11,真实性无法确认。
    [ 审判员]:
    被告(反诉原告)提交证据并进行证据说明及原告(反诉被告)质证。
    [ 被告(反诉原告)]:
    同证据目录。
    [ 原告(反诉被告)]:
    第一份合同履行完毕,真实性认可,双方无争议,与对方诉讼请求无关,第二份代言合同2013-2015年的,该合同明确约定朱丹只代言广告类产品,我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提供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我方接受采访澄清事实,报道的内容没有恶意言论,我方无侵权行为,与对方主张的无关;差旅费的发票发生的费用主体三人,我方认为该三人与对方公司的关系,认为发票与本案无关。
    [10:18:47]
  • [审判员]:
    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得出?
    [ 原告(反诉被告)]:
    公证书规定了非蛋糕产品,一共十类产品,因双方之前有长期合作关系,故主张420万元,被告非法使用朱丹肖像。
    [ 审判员]:
    第一项请求中是否包含代言。
    [ 原告(反诉被告)]:
    蛋糕合同除外。
    [ 审判员]:
    原告(反诉被告)提出的超范围代言,被告(反诉原告)进行回应。
    [ 被告(反诉原告)]:
    我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没有超过范围,合同约定的蛋糕中有使用,其他产品均无使用。购物网站挂出的产品不清楚,不是我们做的。
    [10:45:38]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证据提交?
    [ 原告(反诉被告)]:
    没有。
    [ 被告(反诉原告)]:
    没有。
    [10:46:5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反诉被告)]:
    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原告的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对方明知代言权限,但至今侵权行为仍然在继续,我方认为对方的主观恶性很严重,被告对原告不尊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在生产产品之初就知道将要侵害原告的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并收回超代言权限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影响。
    [ 被告(反诉原告)]:
    我方认为没有侵犯对方的名誉权,本案没有侵犯名誉权的依据;原告诉请4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现在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我方的违约金也不到420万,我方一直按约定使用代言,没有侵害对方权益;原告在法院判决之前向媒体散布言论,对我方商业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120万,同时要求原告赔偿我方支出的合理费用。
    [10:52:11]
  • [审判员]:
    本案因当事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现在休庭,阅笔录无异议签字。
    [10:53:1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53:38]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黄村人民法庭刘京京,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54:1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