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

本案书记员

本案庭审现场
8月1日9时,大兴法院“购买专柜衬衫非本牌 消费者起诉三倍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8:5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朱冉,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孙某与被告北京某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15:13]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孙某称,自己于2014年3月在某商场某名牌专柜购买了5件衬衫准备送朋友,共花费2400元。但衣服拿回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该衬衫根本不是该专柜品牌的,而是另一牌子,专柜导购没有明确告知。经质检部门检测,衬衫的真实纤维成分与水洗标上纤维成分不符合。孙某认为,衬衫违规上架销售,不实标注衣服纤维成分,误导消费者购买,恶意敲诈消费者。故将购买衬衫的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金额2400元,并以购物金额的三倍7200元作出赔偿。
    [09:15:37]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民四庭审判员王晓独任审判,书记员李爽担任法庭记录。
    [09:16:57]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17:0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9:17:22]
  • [书记员]: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8)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9:28]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孙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网络销售,住北京市丰台区。
    [ 被告]:
    北京某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住大兴区,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女,19**年*月*日,*族,住大兴区,公司业务(特别授权)。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24:26]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依法对原告孙某诉被告北京某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大兴法院审判员王晓独任审判,由大兴法院书记员李爽担任法庭记录。
    [09:25:49]
  • [审判员]:
    下面交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人证据的权利;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以下诉讼义务,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人员允许;必须如实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当事人对以上的诉讼权利义务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26:2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亦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原告在被告公司购物的金额2400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购物金额的三倍做出赔偿72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服装质检的费用500元。 以上三项共计101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4年3月在某商场某名牌专柜购买了5件衬衫准备送朋友,共花费2400元。但衣服拿回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该衬衫根本不是该专柜品牌的,而是另一牌子,专柜导购没有明确告知。经质检部门检测,衬衫的真实纤维成分与水洗标上纤维成分不符合。孙某认为,衬衫违规上架销售,不实标注衣服纤维成分,误导消费者购买,恶意敲诈消费者。故将购买衬衫的商场诉至法院。
    [ 审判员]:
    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对事实理由部分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09:28:48]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答辩。
    [ 被告]:
    不同意,原告是恶性购物。几个人从公司三家摊位买衣服,其余两家已经私下解决。
    [09:30:1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
    [ 原告]:
    证据一检验报告一份,证明纤维材料与标牌不符,标牌中有添加丝实际没有,标牌上有涤纶实际也没有,标牌上标注有黏胶但实际上也没有。标牌上标注的是一级产品实际上是不合格产品。证据二衣服实物,证明衣服标牌与水洗不一致。证据三发票,证明质监花费了五百元。证据四购物小票,证明在被告公司进行购物2400元。
    [09:37:32]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 被告]:
    对证据一,两个质监报告之间有矛盾,而且不是原告去买的衣服。对证据二,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三,对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对证据四,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认可,但是不是原告进行购买的是其他人购买的。
    [09:39:13]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举证。
    [ 被告]:
    证据一两份检验报告,证明检验报告之间相互矛盾。
    [ 审判员]:
    原告方进行质证。
    [ 原告]:
    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两个检验报告之间不矛盾,虽然有差别但是只相差百分之零点几,属于正常范围之内。
    [09:54:08]
  • [审判员]:
    被告吊牌上标注的成分与实际成分一致吗?
    [ 被告]:
    不一致。
    [ 审判员]:
    天丝是什么成分?
    [ 被告]:
    我们也不清楚,我们只管卖货。
    [ 审判员]:
    吊牌与水洗标牌中标明的成分一致吗?
    [ 被告]:
    是一致的。
    [ 原告]:
    腈纶和晴纶是完全不一样成分,标牌和水洗标牌应该是一致的,所以证明这是不合格产品。
    [ 审判员]:
    天丝是什么成分,是纤维成分吗?
    [ 原告]:
    是一种树汁提取液是半纤维,又叫莱赛尔纤维。
    [10:00:23]
  • [审判员]:
    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方对证据无异议的,对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有异议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坚持举证质证意见。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坚持举证质证意见。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被告]:
    没有。
    [10:08:2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 原告]:
    同意。
    [ 审判员]:
    被告方同意调解吗?
    [ 被告]:
    同意。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同意调解,本庭组织庭后调解,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坚持举证质证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坚持举证质证意见。
    [10:09:37]
  • [审判员]:
    休庭,双方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09: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10:16]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四庭速录员赵家禹,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10:5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