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审判长张弓

审判员王栖鸾

审判员林峥嵘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正在出示证据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正在质证

图文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全貌
9月20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起的首起维权诉讼”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56:5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3:57:15]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起的首起维权诉讼”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7:32]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张弓。
    [13:57:52]
  • [主持人]:
    张弓,女,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13:58:13]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3:58:34]
  • [主持人]:
    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称,汪曾祺先生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系涉案作品《受戒》的作者,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汪曾祺先生于1997年5月16日去世后,其著作权利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经汪明、汪朗授权,汪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原告对涉案作品集体管理。原告作为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可以对涉案作品法定许可获酬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维权诉讼。原告于2017年6月发现,两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九种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涉案作品在被告一经营的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及被告二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安卓手机客户端”、“全球学术快报苹果手机客户端(IOS)”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两被告在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过程中,通过单次付费、包月、包年服务等方式,获取非法收益。其中PC端网页(http://www.cnki.net)通过付费下载800余次;安卓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IOS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根据期刊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国知网”(包括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并非期刊,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因此,《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知网”的运营者,将相关刊物登载的作品复制后,集中上传至其服务器,并通过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供用户付费下载的行为,已经构成网络内容提供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原告认为,涉案作品及作者汪曾祺,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侵权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侵权行为时间跨度大,主观意图恶劣,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此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因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支出。综上,原告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万元。
    [13:58:58]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59:2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00:3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4:08:34]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09:12]
  • [原告]:
    中国文字著作权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9:59]
  • [被告1]: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2:06]
  • [被告2]:
    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3:29]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都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会诉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张弓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王栖鸾、林峥嵘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何璐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请?各方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15:53]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6:51]
  • [二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7:2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17:49]
  • [原告]:
    汪曾祺先生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系涉案作品《受戒》的作者,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汪曾祺先生于1997年5月16日去世后,其著作权利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经汪明、汪朗授权,汪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原告对涉案作品集体管理。原告作为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可以对涉案作品法定许可获酬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维权诉讼。原告于2017年6月发现,两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九种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涉案作品在被告一经营的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及被告二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安卓手机客户端”、“全球学术快报苹果手机客户端(IOS)”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两被告在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过程中,通过单次付费、包月、包年服务等方式,获取非法收益。其中PC端网页(http://www.cnki.net)通过付费下载800余次;安卓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IOS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根据期刊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国知网”(包括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并非期刊,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因此,《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知网”的运营者,将相关刊物登载的作品复制后,集中上传至其服务器,并通过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供用户付费下载的行为,已经构成网络内容提供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原告认为,涉案作品及作者汪曾祺,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侵权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侵权行为时间跨度大,主观意图恶劣,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此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因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支出。综上,原告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万元。
    [14:21:18]
  • [审判长]:
    原告明确各项诉讼请求。
    [14:21:42]
  • [原告]:
    1、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 000元(按照300元/千字,共11千字,三个平台传播,参考主观恶意乘以5倍)。2、合理费用1万元(律师费)。庭前确认,被告已删除涉案作品。
    [14:21:59]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14:22:46]
  • [被告1]:
    一、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2006年12月前已通过杂志社向作者支付报酬的情形。1、答辩人转载《名作欣赏》中《受戒》一文属于网络法定转载。2、答辩人还据期刊收录协议取得作者授权并支付稿酬。3、答辩人支付稿酬的标准符合当时国家相关稿酬标准的规定。4、答辩人未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转付作者稿酬的原因。5、名作欣赏杂志社已向山西省版权交易中心支付《受戒》稿酬。6、答辩人在网络法定转载取消之后延续使用了《受戒》。二、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通过期刊杂志社向作者支付报酬未果的情形。1、答辩人收录《朔方》《北京文学》所转载的《受戒》亦属法定转载。2、答辩人据期刊收录协议支付网络转载稿酬。3、期刊杂志社因无途径向作者支付稿酬,现愿意补付。三、延续使用网络转载法定许可作品期间,杂志社未能向作者支付报酬的情形。1、答辩人已按照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规定获得《受戒》一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权。2、答辩人未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作者稿酬的原因。3、答辩人已向相关期刊杂志社支付包括作者稿酬在内的稿酬。4、期刊杂志社因无途径支付稿酬,现愿意补付。四、答辩人未通过天涯杂志社支付作者稿酬的情形。答辩人转载《天涯》杂志中的《受戒》一文同样属于法定转载。答辩人与天涯杂志社就网络转载《天涯》杂志签署的期刊收录协议中未约定由该杂志社转付作者稿酬,作者稿酬由答辩人自行支付。由于前述作者已逝世(无法联络到作者的继承人)且版权保护中心不单独接受作者稿酬转付业务等原因,答辩人没能支付。此部分稿酬一直记在答辩人的账上并列入应付账款科目,答辩人愿意补付。综上,答辩人认为,鉴于答辩人网络转载《名作欣赏》所转载的《受戒》一文属于法定许可,且名作欣赏杂志社已通过山西省版权交易中心向支付了作者报酬,答辩人为保持期刊完整性还重复收录了其他八个期刊杂志中的同一作品,因此,答辩人转载《受戒》一文属于网络法定转载,不侵犯该文信息网络传播权。尽管如此,鉴于答辩人一直采取了按版税制方式通过期刊杂志社或自行向作者支付稿酬的方式,答辩人与其他八个期刊杂志社认为,无论名作欣赏杂志社支付稿酬的情况如何,答辩人与期刊杂志社仍应当按既定方式补付稿酬。其中,法定许可期间的版税率参照试行标准,法定许可延续期按国家现行标准核定。答辩人认为,由于上述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答辩人对在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规定下使用作品所采用的作者稿酬处理方式,在实施中存在各种困难和问题。答辩人愿意就法院审理本案的机会,在法院、被答辩人和有关方面指导下,协同各有关期刊杂志社,共同研究制定更为符合相关法律、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以更好地维护作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国内外读者提供服务。
    [14:59:48]
  • [被告2]:
    同意被告1答辩意见。“中国知网(www.cnki.net)”、“全球学术快报安卓手机客户端”、“全球学术快报苹果手机客户端(IOS)”(下简称“全球学术快报”)三个端口的账户登录信息、下载记录、付费信息具有一致性和同步性、访问的数据库均来自《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服务器。“全球学术快报安卓手机客户端”、“全球学术快报苹果手机客户端(IOS)”中付费途径的收款人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仅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中国知网网站和全球学术快报APP的运营。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支持答辩人的全部答辩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15:01:05]
  • [审判长]:
    庭前已组织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所有证据以及质证意见均以证据交换笔录为准,双方有无异议?
    [15:02:10]
  • [原告]:
    无异议。
    [15:03:14]
  • [二被告]:
    无异议。
    [15:03:32]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的证据?
    [15:03:41]
  • [原告]:
    补充提交补充证据,以补充提交证据目录为准。证据一、二均为权属证据。原提交的证据六,证明原告具有起诉权利。证据七,证明二被告合作进行了侵权行为。
    [15:04:37]
  • [被告1]:
    提交补充证据,以补充提交证据目录为准。
    [15:07:02]
  • [被告2]:
    没有。
    [15:07:24]
  • [审判长]:
    二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7:34]
  • [被告1]:
    证据二,三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学术期刊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在三个端口下载数量一致,运营服务一致,不存在三次侵权行为。补充证据五,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15:08:15]
  • [被告2]:
    同意被告1的意见。
    [15:08:40]
  • [审判长]:
    原告就被告1提交的补充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9:08]
  • [原告]:
    因被告1尚未提交原件,真实性待核实。
    [15:15:40]
  • [被告2]:
    我方认可。
    [15:17:0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明确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字数?
    [15:17:27]
  • [原告]:
    涉案作品《受戒》,11千字。
    [15:38:24]
  • [审判员]:
    被告1补充证据二十一,如何证明来自同一服务器?
    [15:42:40]
  • [被告1]:
    服务器认证服务等在统一服务器。证据显示,在pc网页等三个端口利用同一密码登录,可以看到账户信息显示相同,下载记录痕迹均相同。
    [15:43:44]
  • [审判员]:
    原告认为二被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5:58:13]
  • [原告]:
    停止侵权,二被告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15:58:54]
  • [审判员]:
    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是否经过作者授权?
    [15:59:24]
  • [原告]:
    被告和相关杂志社签订收录协议,但不能因此免除责任。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应适用新的立法解释。且应当坚持民法“从新原则”。
    [15:59:57]
  • [审判员]:
    是否了解杂志社出版纸质报刊是否向作者支付报酬?
    [16:00:31]
  • [被告1]:
    没有具体进行过核实。
    [16:00:44]
  • [审判员]:
    被告明确涉案作品的上线时间?
    [16:01:07]
  • [被告1]:
    证据第22页,以提交证据中表格为准。
    [16:01:27]
  • [原告]:
    真实性无法进行核实。
    [16:01:44]
  • [审判员]:
    被告网站上的涉案作品是否全文使用?
    [16:02:02]
  • [被告1]:
    是全文使用。
    [16:02:19]
  • [审判员]:
    原告明确涉案作品下载的收费情况?
    [16:02:37]
  • [原告]:
    以证据内容为准,收费标准不一。
    [16:02:55]
  • [审判员]:
    损害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6:03:07]
  • [原告]:
    应依据国家法定稿酬五倍,作品知名度高,被告持续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每千字80-300元,最高五倍为1500元。
    [16:03:39]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向作者核实是否取得授权?
    [16:06:43]
  • [被告1]:
    未核实。
    [16:06:59]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16:07:19]
  • [原告]:
    没有。
    [16:07:39]
  • [二被告]:
    没有。
    [16:07:5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的时间。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08:31]
  • [原告]:
    一、学术期刊应负有合同审核义务,核实杂志转载合法性。学术期刊不能通过协议获得作者授权,收录协议也不能证明学术期刊获得授权。本案不属于找不到作者的“孤儿作品”,可通过其他渠道找到作者。即使是“孤儿作品”,找不到作者,被告也未尽到义务,被告可以通过原告共同找到作者,被告的行为是逃避责任。二、被告侵权行为次数是三次。
    [16:27:02]
  • [被告1]:
    一、法定许可问题,我方不需经过作者同意。作品只要出版、刊登,经过付酬就可以转载。二、对于已经转载的行为,转载的作品一经上传,便无法控制。三、关于报酬支付方式问题,版权保护中心不接受支付,我方只能通过杂志社进行付酬。我方支付存在困难,但一直积极进行解决。四、关于报酬支付标准问题,我方按版税11%进行付酬,新标准的付酬办法是按版税10%进行支付。版税付酬更利于对作者进行保护。五、我方愿意向作者支付报酬。
    [16:27:44]
  • [被告2]:
    我方同被告1辩论意见一致。
    [16:29:45]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6:34:47]
  • [原告]:
    没有。
    [16:44:19]
  • [二被告]:
    没有。
    [16:44:5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6:47:3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47:52]
  • [二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48:09]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16:48:24]
  • [原告]:
    庭后调解,申请调解时间不进入审限。
    [16:48:41]
  • [二被告]:
    庭后调解,申请调解时间不进入审限。
    [16:49:19]
  • [审判长]:
    鉴于双方申请庭后调解,本院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工作。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6:49:3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6:50:3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50:54]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6:51:12]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的大力支持。
    [16:51:35]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6:51:5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