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台

合议庭

原告(反诉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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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14时,西城法院审理“信托贷款他证丢失 信托公司被诉违约” 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的“信托贷款他证丢失 信托公司被诉违约”案,感谢您的关注。
    [14:01:33]
  • [主持人]:
    原告云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实业公司)诉称:该公司与被告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际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国际信托公司借款7.1亿元,贷款期限为2年。后双方又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将贷款期限协议变更为3年。贷款期限届满前,因国际信托公司不同意展期,原告与上海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海信托公司)协商,由上海信托公司向实业公司提供9亿元信托贷款置换国际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此后实业公司、国际信托公司、上海信托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新的信托计划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国际信托公司应当配合实业公司颁奖礼原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注销及变更手续。但因国际信托公司不慎丢失了由其保管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导致实业公司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权的注销手续,也不能使用新的信托贷款,但却要支付相应利息,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因实业公司无法使用新的信托贷款偿还原贷款而产生的罚息和复利,虽实业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但国际信托公司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亮点:国际信托公司在履行《信托贷款合同》时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如是,则国际信托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14:02:13]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融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法官郝卉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法官宋健、人民陪审员张燕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张艳玲;被告中融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强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二)提供新证据权利;(三)委托代理人;(四)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权利;(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六)被告有反驳、反诉权利;(七)提起上诉;(八)最后陈述的权利;
    双方应遵守下列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听从法庭指挥;(三)遵守法庭纪律;(四)如实陈述事实;(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14:02:13]
  • [主持人]:
    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郝卉法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健、人民陪审员张燕生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赵雯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4:02:53]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在旁听时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以移动通讯等方式传播审判活动;
    四、开庭期间,请所有人员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五、请所有人员保持法庭内整洁,不准吸烟或乱扔废弃物;
    六、法庭庭审秩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保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审判员可以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03:31]
  • [审判长]:
    以上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4:07:50]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08:17]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08:4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09:00]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事实理由同起诉书一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未履行保管义务遗失《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736241.32元(包括支付利息损失5140493.15元,以及向被告支付的本金罚息和复利共计1595748.1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违约所收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11096908.1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向原告赔偿从2016年9月30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的经济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 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14:09:28]
  • [审判长]:
    被告方答辩。
    [14:10:33]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答辩如下,关于日期,原告从2016年9月16日起算违约事实,但事实上按照原告的证据5合作协议第4.3条约定,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中融某公司配合原告完成抵押注销手续,根据原告证据8,信托计划的成立日期是2016年9月9日,延期10个工作日,扣掉法定节假日,应当是2016年10月26日。被告在2016年10月26日之前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便符合合同约定。第二,即便被告晚了4天没有配合注销手续,原告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原因如下,原告主张的损失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向上海爱信支付的利息损失,这部分损失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某信托并未向原告放款,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除,不应当向我方主张。其次,原告还向中融某公司主张损失,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原告依然占用中融某公司的资金,应当根据相关贷款合同约定向中融某公司支付利息,综上,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关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首先,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送多份利息通知单,如果原告对支付利息存在异议的话可以拒绝支付,支付行为是对利息金额的认可,所以要求返还没有依据。其次,原告非但没有向被告多支付利息,反而少支付了贷款本金及罚息,详见反诉请求第一、二项以及反诉证据3,因此我方认为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律师费,原告补充证据第二项包括总额为10万元的发票,与诉讼请求不符,而且律师费不是其必然发生的费用,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四项诉讼请求中的案件受理费也应当由原告承担。
    [14:34:06]
  • [审判长]:
    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质证。
    [14:45:12]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一及证据二,信托贷款合同与补充协议,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贷款合同16页16.2.2条约定,贷款人违约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赔偿实际损失;20页21.2条对律师费有约定;借款期限在补充协议第一条有约定,贷款实际到期日是2016年2月5日。贷款发放日是2013年2月6日。贷款合同6.1条约定信托贷款适用的利率是11.4085%,6.2条约定2.1901%,上述为还款方式的约定。本案中信托成立日与贷款发放日是同一天。
    [14:52:21]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真实性认可,贷款合同第8.4条对还款顺序有约定,事实上我方首先抵偿罚息、再抵偿复利,最后抵偿本金。16.2.1(2)和(3),对逾期利率及复利有约定。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原告应自2015年2月开始每个月向被告支付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而原告并没有支付这1000万元本金,就这1000万元本金计算我方有权按照罚息利率计算。
    [14:52:51]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三与证据四,抵押合同两份,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5.1条约定他证由被告方持有。
    [14:53:25]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真实性认可。
    [14:53:56]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五,合作协议,证据目的同证据目录,第4.3条某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当办理两个抵押合同对应的注销手续,原告也应当将上述抵押物重新抵押给某信托,4.4条约定办理抵押手续完毕后,某信托取得他项权证后才能当日付款。4.6条、4.7条约定了中融某公司的其他配合义务。
    [14:54:19]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真实性认可,截止至2016年10月10日,我方才解除了监管协议,之前我方一直在履行监管协议的相关义务,2016年9月30日偿付4.1亿元。第9.1条原告应当证明其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而原告在延期办理他项权证的事情上没有遭受直接经济损失。
    [14:55:30]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六,与某信托的信托贷款合同,该信托成立于2016年9月9日,约定放款日也是该日,但利息从9月9日起计算。贷款期间和利率根据A类贷款和B类贷款不同而有区别。第8页第7条,贷款发放条件以某信托取得以涉案抵押物为标的的他项权证为前提。第10页第8.1条约定,贷款于各笔贷款对应的约定放款日起计息。
    [14:56:04]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真实性认可,第一,关于合同中约定的计息方式,该合同中对计息方式的约定违约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前计收的利息应当从应还本金中扣除。第二,贷款发放的条件,贷款人发放贷款以全部条件满足为要件,办理抵押手续只是手续之一,其他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原告未能举证。
    [14:56:36]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七,他证遗失声明、申请后续手续声明及授权手续。
    [14:57:07]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真实性认可。
    [14:57:22]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八,成立报告两份,证明两期某信托的成立日期。
    [14:57:41]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真实性不认可。日期无法核实,即便按照该日期,我方解抵押的手续是2016年9月26日。
    [14:58:05]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九,中融某公司利息通知单三份,利息单一份。
    [14:58:30]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真实性认可,原告没有按照每季度支付利息,对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支付复利。
    [14:58:49]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十,某信托的利息单及还款单,证明我方按照某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还息,以及两期某信托计划成立日均为2016年9月9日。
    [14:58:57]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真实性认可。9月26日之前发生的利息与我方无关,根据利息单从16年9月20日到17年9月8日,4.9亿元的贷款利率适用6%,与合同约定不符。
    [14:59:40]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十一,原告向被告发出的39号函,证明索赔事实。
    [14:59:58]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经核实,我方没有收到该函件。
    [15:00:15]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十二,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为某信托设立的抵押登记成立于2016年9月30日。
    [15:00:28]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对该日期表示认可。
    [15:00:52]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十三,要求立即归还多付的借款利息的函,证明原告不断地向被告索赔。
    [15:01:04]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发函日期为2017年,最早签收的函是2017年3月11日,我方信托合同款项支付完成之日是2016年9月30日,支付完半年左右才提出要求,不符合常理。
    [15:01:30]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十四,代理合同、两份律师费及差旅费清单,证明律师费及差旅费的发生。
    [15:01:54]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非必要费用,差旅费清单没有明细,没有票据支撑。发票的真实性认可。
    [15:02:04]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十五,逾期催收函、项目计算表、利息通知单、转账凭证、利息单、结算票据。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15:02:20]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催收函只是截止至2016年5月20日,不是全部的应还金额。我方发出利息通知单后被告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其对该数额表示认可。
    [15:02:50]
  • [审判长]:
    本诉证据交换结束,开始反诉证据交换,被告方陈述反诉事实理由及反诉请求。
    [15:03:13]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反诉事实理由同反诉状一致,反诉请求为: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440182.31元;2、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罚息206 063.60元;3、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7 100 000元;4、判令原告支付违约责任发生的各种费用;5、判令原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15:03:33]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答辩如下,原告已归还全部借款本金7.1亿元,不存在未还本金的问题。而且我方也根据中融某公司的相关通知单支付了全部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等费用。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存在,对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监管协议虽然对销售款归集有约定,但是商品房预售款按照规定应当存入政府监管的我方银行账户,不能异地开户,在监管协议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此外,对售房款的归集各方在履行过程中事实上已经达成一致,没有异议。2013年2月4日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主合同,监管协议是从合同,在主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并且我方已经根据主合同约定承担了全部的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从合同的相关义务也随之不存在,监管协议也已经履行完毕。最后,作为监管协议的一方,在整个履行过程中也没有受到损失。
    [15:03:47]
  •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证据一,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表,证明天数按照360日计算,而原告按照365天计算,第二个差异是我方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有权决定还款顺序,实际上是按照罚息、复利和本金的顺序扣收的,第三,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当每月归还部分本金,自2015年2月开始每月有1000万的本金开始计收罚息。证据二,监管协议,第2.3条约定,双方开立了一个普通账户,用于销售资金的归集,对资金归集的比例和规则见4.3条,实际上原告涉及两次违约。4.1条对资金归集的保证金有约定,9.3条对违约责任有约定。9.4条对权利放弃有约定。
    [15:04:33]
  • [原告 原告(反诉被告)]:
    证据一计算是错误的,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证据二监管协议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实际上监管内容没有履行,各方对也予以同意。监管协议第6页第3条,对监管方式有约定。
    [15:05:1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15:14:45]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杨浩(导播)、高亢(庭审记录)、李苑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6:07:29]
  • [导播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6: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