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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9:30,石景山法院审理 “无医师资格乱用药 涉嫌非法行医被公诉”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非法行医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8:07]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无医师资格乱用药 涉嫌非法行医被公诉”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婧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王家澍、董淑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卓越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明璇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蓉出庭担任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09:38:37]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间,被告人贺某某在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附近,在未取得合法的执业医师资格及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2017年9月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在其私自开设的诊所处,在未经皮试且明知药物过期的情况下,为被害人武某某进行输液治疗,造成武某某当场休克,被告人贺某某又给被害人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后被害人武某某经送石景山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武某某符合在患有哮喘的基础上,输液过程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而死亡。2017年9月4日,被告人贺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9:46]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40:46] - [审判长]:审判长李婧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受审被告人姓名:贺某某 别名(化名):无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 族:汉族
出 生 地:河北省沧州市
户 籍 地:河北省沧州市
现 住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
文化程度:初中
职 业:无业
政治面貌:群众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无
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09:41:30] - [被告人]:2017年9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因为涉嫌非法行医。副本收到了。[09:52:3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行医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婧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王家澍、董淑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卓越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明璇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蓉出庭担任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的含义就是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等与你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正当理由申请换人审理。是否申请回避?[09:57:12] - [被告人]:不申请。[09:57:55]
- [辩护人]:不申请。[09:58:0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以上是你在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听清楚了吗?[09:58:29] - [被告人]:听清楚了。[09:59:35]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00:05]
- [公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公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宣)[10:00:14]
-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送达给你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10:00:26]
- [被告人]:与送达给我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对起诉书指控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10:00:56]
- [审判长]:法庭和你释明一下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是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吗?[10:01:56]
- [被告人]:同意。[10:02:06]
- [审判长]:被告人陈述一下案件经过。[10:02:34]
- [被告人]:2017年9月4日上午八点半左右,病人武礼权因为哮喘来我家,当时哮喘的厉害,我多次让他去医院,他说没有带多少钱,他家离我这特别远,我也没有办法让他再回去一趟,当时他就让我给他打两针,我给他打针之后没有两分钟他就出现发青,我就赶紧把针拔了,赶紧打120,我就跟着去医院了,到了医院直接进抢救室了。[10:02:54]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讯问?[10:06:03]
- [公诉人]:被告人,公诉人现在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要如实回答。你当天是怎么被查获的?[10:06:16]
- [被告人]:当天在石景山医院,大概九点左右,被石景山派出所民警抓获。[10:06:47]
- [公诉人]:到案后有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带领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事实的立功行为?[10:07:20]
- [被告人]:没有。[10:07:59]
-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10:08:10]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10:08:42]
- [辩护人]:被告人你为什么未经提示且在药物过期的情况下还给被害人输液?[10:08:53]
- [被告人]:因为案发前两三天做过皮试,当时没有过敏,药物过期也没换药是因为当时没有药了,要换别的药的话还得重新做皮试,病人比较严重,需要立即治疗,而且药物仅仅过期三天,以为没什么,后来被害人休克,我又注射了抢救药, 我知道他有心脏病,对法医鉴定基础病加上哮喘导致的死亡也认可。我也积极赔偿了。[10:09:56]
- [辩护人]:当时谁打的120?你有参与救援吗?[10:21:54]
- [被告人]:我让被害人儿子打的120,在救护车没来之前我做了人工呼吸,到了医院积极的帮忙办理急救手续,垫付医药费。[10:22:50]
- [辩护人]:你对法大法医的鉴定结果认可吗?[10:24:15]
- [被告人]:认可。[10:24:37]
-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询问结束。[10:24:59]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10:25:23]
- [公诉人]:下面出示在案证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贺龙弟证明、北京石景山同心医院院前病案记录及诊疗记录单,石景山医院急诊病历,危重病人记录单,证人于某某、曹某的证言。[10:25:51]
-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没有意见?[10:27:09]
- [被告人]:没有。[10:27:34]
- [辩护人]:没有。[10:27:43]
- [公诉人]:110接处警记录,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证人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输液器、药品照片,监控截图,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执法录像,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贺某某辨认非法行医地点的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110接处警记录单,网上笔录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执法录像。审判长,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10:28:24]
-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0:29:59]
- [被告人]:没有。[10:30:18]
- [辩护人]:没有。我有一个补充,提醒法庭注意被害人有一个严重的心脏病,死亡的可能性会增加。[10:30:29]
- [公诉人]:刚才公诉人出具的是有专门资质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已经说的很明确,被告这个被鉴定人无理全他的死亡原因是在患有哮喘基础上输液过程发生药物过敏而死亡,而刚才辩护人所念的那些是对于这个病理学医学的一些诊断。[10:31:05]
-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10:32:00]
- [辩护人]:我有一个证据证明被告人贺某某有残疾证,他的腿不方便,是四级伤残,腿基本没有负重能力。因为他是残疾人没有在农村种地,根据我们量刑司法解释,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0:32:18]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10:33:21]
- [被告人]:没有。[10:33:49]
- [辩护人]:没有。[10:33:58]
- [审判长]: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武某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人民币70万元,达成调解协议,控辩双方对于这份证据有没有异议?[10:34:18]
- [公诉人]:没有。[10:34:41]
- [辩护人]:没有。[10:34:50]
- [审判长]:到案后有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带领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事实的立功行为?[10:35:02]
- [被告人]:没有。[10:35:1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35:27]
-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193条、198条和第203条的规定,我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首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才的庭审调查和质证过程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被害人,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当庭得到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认可,上述证据材料证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备关联性,而且在案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既没有取得合法的执业医师资格及医师执业证书,亦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从事诊断治疗护理工作,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额。在主观方面贺某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自己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和专业证书的情况下持续开展非法行医活动属于直接故意而在危害后果方面,其行为也造成了被害人吴礼泉的死亡。第三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陈述,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而且刚才的询问过程中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0:35:3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10:36:48]
- [被告人]:我认罪。[10:37:16]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10:37:30]
- [辩护人]:1、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意不深,情节一般,其非法行医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非百分之百的责任,被害人的基础并也是其死亡的部分原因。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在明知武某已报案的情况下,一边积极救治被害人,等待警察到场,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稳定,一直很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双方已经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在经济状况很差的情况下,共筹措了70万元进行赔偿,请合议庭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量刑。5、被告人在病人发生危险时,积极救治,主动采取各项措施,抢救被害人生命,将损失降到最低。6、被告人系残疾人,在衙门口帮父亲打下手。[10:42:24]
-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死亡原因的责任分配,现在没有专门的机构出具专业的意见支持,建议法庭不予采信。[10:43:3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10:43:52]
- [被告人]:我非法行医的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感到非常后悔,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也非常抱歉,我认罪、认罚,最后希望审判长看在我是残疾人,也是初犯,对我减轻从轻处罚。[10:44:08]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把被告人带出法庭,评议后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退庭候审。[10:44:32]
- [主持人]:休庭中。[10:47:00]
- [审判长]:提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对于北京市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行医一案,本合议庭在评议的时候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得出结论,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10:47:11]
- [审判长]:判决书的结果都听清楚了吗?[10:48:06]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48:20]
- [审判长]:现在闭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10:48:34]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48:42]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