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庭审现场
1月25日14时,通州法院审理 “保洁工作摔伤 要求公司赔偿”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保洁工作摔伤 要求公司赔偿” 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4:14]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3:55:01]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3:55:36]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乔某某,女,1962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餐厅,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负责人:解某某,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13:57:07]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13:58:15]
  • [原告]:
    没有异议。
    [13:58:41]
  • [被告]:
    没有异议。
    [13:59:18]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北京某餐厅、北京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侵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钱笑独任审理,书记员岳瑶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13:59:36]
  • [审判员]:
    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4:00:19]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00:31]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00:48]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4:01:14]
  • [原告]:
    听清楚了。
    [14:02:06]
  • [被告]:
    听清楚了。
    [14:02:1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
    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了?
    [14:02:36]
  • [原告]:
    听清楚了。
    [14:02:58]
  • [被告]:
    听清楚了。
    [14:03:05]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03:25]
  • [原告]:
    原告于2006年9月6日入职于被告北京某餐厅,担任保洁工作,2016年11月8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该餐厅里工作时摔伤,店长及同事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尺骨鹰嘴见斜行骨折线,折断分离,累及关节节面,后手术治疗打了岗顶固定,现原告由女儿和家属照顾日常生活。餐厅在救治期间给原告垫付了4万元手术费及部分医疗费用,但就后续治疗和抗非费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变化,变更为: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000元,2次手术费100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455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8000元、住宿费4000元,共计168750元。
    [14:04:46]
  • [审判员]:
    对于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庭后七日内缴纳诉讼受理费,逾期未交纳,对于你变更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14:05:03]
  • [原告]:
    好的,听清。
    [14:05:19]
  • [审判员]:
    2被告,是非需要答辩期,是否可以当庭答辩?
    [14:07:27]
  • [被告]:
    不需要答辩期,可以当庭答辩。答辩意见如下: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不应当由我餐厅承担责任。原告是劳务派遣人员,与我餐厅没有直接劳务关系。第二,原告不是因为工作造成的伤情,所以我餐厅不应承担责任。
    [14:07:48]
  • [被告]:
    不需要答辩期,可以当庭答辩。答辩意见如下:原告认为双方是因为劳务损害产生的赔偿,我公司认为,原告与我公司签署了派遣协议,虽然从用工形式上符合劳务关系,但是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产生的受伤,所以原告受伤不应由我公司或某餐厅承担。第二,原告的诉求都是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但是员工为农村户口。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原告主张金额过高,计算方法有问题,我方不认可。第三,我公司及某餐厅已经对原告的伤情产生的医疗费等进行了垫付,进行了额外照顾。综上所述,原告的伤情并非因工所致,不应由二被告承担责任。
    [14:08:23]
  • [审判员]:
    原告,在事实及其理由方面还有无补充
    [14:08:40]
  • [原告]:
    没有。
    [14:09:37]
  • [审判员]:
    2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是否需要答辩期,是否可以当庭答辩?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14:09:56]
  • [被告]:
    不需要答辩期,可以当庭答辩,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4:10:17]
  • [被告]:
    不需要答辩期,可以当庭答辩,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4:11:00]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14:11:25]
  • [原告]:
    听清楚了。
    [14:11:53]
  • [被告]:
    听清楚了。
    [14:12:06]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4:12:28]
  • [原告]: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证明原告伤情及送医治疗情况。原告进行了手术。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记载:“二期手术固定费用约1万元,这是我们请求二次手术费的依据”。
    2、录音,这是原告与被告某餐厅店长沈某之间的对话,证明原告受伤是在某餐厅店长沈某组织这次餐厅团建活动时发生的,团建的出发点是为了增强餐厅的凝聚力和效率,所以应当由二被告赔偿因伤遭受的损失。
    3、原告户口本,证明原告是非农业家庭户,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4、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自己花费的医疗费,1431.5元。
    5、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
    [14:12:50]
  • [审判员]:
    被告餐厅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一下你的质证意见。
    [14:15:59]
  • [被告]: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依据出院诊断证明索要二期手术费,但是却没有依照这个证明主张其陪护费用,二者是相互矛盾的。而且原告提供的病历不完整,还应当提供原告的既往病史的病历。
    2、录音,我们是当庭收到的,现先针对录音文字稿发表质证意见,文字稿里只是原告自己的陈述,被告方并没有人员回应或者确认原告的陈述,无法确认事情经过,这个证据只能证明我餐厅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了费用,并不能说明我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义务。
    3、原告户口本,真实性认可。
    4、医疗费票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所有的医疗费我家餐厅都已经垫付过了,而且还有结余,原告不可能存在垫付,而且票据的开具时间在住院时间之外,也无法确定是否用于此次受伤治疗。,
    5、鉴定意见书,真实性认可,但是我们认为鉴定结论过高,因为鉴定机构没有考虑到原告的既往病史,如果仅仅是这次伤情,原告是不构成伤残的。我餐厅质证完毕。
    [14:19:06]
  • [审判员]:
    被告公司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一下你的质证意见)
    [14:30:09]
  • [被告]: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因原告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录音,这只是原告与店长之间的对话,而且录音中某餐厅也没有对这次团建活动有所描述,也没有对这次伤情表示承担责任,原告的工作是洗碗工,但是原告 是在地下室 受的伤,所以不能认可原告是因工受伤。
    3、原告户口本,真实性认可,认可原告是城镇户口,但是本案中原告的受伤结果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由被告赔偿。
    4、医疗费票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因原告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5、鉴定意见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53岁,其自身身体机能已经有所衰退,我们认为司法鉴定结果偏重。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14:30:26]
  • [审判员]:
    二被告是否还有补充?
    [14:31:57]
  • [被告]:
    对证据一补充一点:原告提供的病历不完整,还应当提供原告的既往病史的病历。
    [14:33:2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餐厅向法庭举证,被告餐厅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4:35:54]
  • [被告]:
    1、业务外包合同,证明原告与我餐厅之间没有劳务关系,我餐厅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劳务外包关系。
    2、录像,证明原告受伤是自己造成对的,且在非工作时间。
    3、门诊病历,证明原告在受伤当天就诊时,明确表示受伤部位是有既往史的。
    [14:38:15]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餐厅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一下你的质证意见)
    [14:40:48]
  • [原告]:
    1、业务外包合同,真实性我方无法核实,原告入职时直接入职了某餐厅,并没有与劳务派遣方即被告某公司的员工见过面,至于二被告之间的关系,我方没有能力核实。
    2、录像,真实性认可,这个活动是被告某餐厅举办的一个团建活动,这也是工作的一部分,上面有原告受伤的过程,恰恰证明的了原告的受伤过程。
    3、门诊病历,该病例没有医生签字,也没有相关科室盖章,真实性我方不认可。
    [14:43:26]
  • [审判员]:
    原告你自己之前是否看过这个病例上记载的相关方面的病?陈述一下既往病史。
    [14:44:12]
  • [原告]:
    以前是小时候和朋友一起玩的时候,手肘鹰嘴骨磕破皮了,但是没有骨伤。后来这次事故发生后,医生看到我这个地方有疤痕,所以问我以前是否受伤,我跟医生说只是皮外伤。没有骨伤。
    [14:45:43]
  • [审判员]:
    被告某餐厅对病历原件有何意见。
    [14:45:59]
  • [被告]:
    入职的时候,我们从原告处获得信息,说她此前曾在手肘处做了手术,但是具体在哪家医院我们并不知道,这个事情是原告和同事自述的。
    [14:46:15]
  • [审判员]:
    被告公司对于被告餐厅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一下你的质证意见)
    [14:46:39]
  • [被告]:
    1、业务外包合同,真实性认可,双方存在劳务外包关系。
    2、录像,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
    3、门诊病历,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原告知道自己曾在该部位就医过,但是在本案中却没有主动提及,说明其存在回避。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14:47:3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公司向法庭举证,被告公司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4:53:22]
  • [被告]:
    1、业务外包合同,这个合同与被告某餐厅提交的合同一致,证明二被告之间属于餐饮服务外包模式,与原告之间属于退休返聘的劳务外包模式。
    2、二被告之间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协议书,该两份协议证明,我公司仅按照外包服务费收取费用,在外包服务中应当承担的劳务赔偿,应当全部由某餐厅承担。 二被告之间就外包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
    3、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件我们没有。
    [14:53:39]
  • [审判员]:
    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谁能提供?
    [14:55:05]
  • [原告]:
    我们这边没有,而且之前只见过这个合同的一页纸,今天出来好多内容。
    [14:55:20]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一下你的质证意见)
    [14:55:37]
  • [原告]:
    1、业务外包合同,质证意见同某餐厅提供的业务外包合同的质证 意见。
    2、二被告之间签署对的补充协议及协议书,真实性无法核实,至于发生了纠纷后二被告内部的权利义务约定,不应当对抗我方。
    3、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并非原告签字。
    [14:55:54]
  • [审判员]:
    被告餐厅对于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一下你的质证意见)
    [14:56:16]
  • [被告]:
    1、业务外包合同,真实性无异议。
    2、两份补充协议,真实性无法核实,代理人没有见过,证明目的也不认可,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3、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性认可。
    [14:56:32]
  • [审判员]:
    所有证据原件退还当事人,本庭留存复印件。法庭对于原、被告双方当庭认可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等待法庭审查之后再予以确认,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简述为某餐厅提供劳务的情况。
    [14:57:25]
  • [原告]:
    2016年9月初入职某餐厅,职务是保洁员也就是洗碗工,平常工作地点是某餐厅的厨房。
    [14:58:05]
  • [被告]:
    属实
    [14:59:26]
  • [审判员]:
    原告已经领取退休金了吗?
    [15:00:31]
  • [原告]:
    在原籍领取。从51岁开始领取。
    [15:00:44]
  • [审判员]:
    原告工资情况?
    [15:01:30]
  • [原告]:
    因为入职时间不长,只有三个月,发了两次工资,每次2800。
    [15:01:46]
  • [审判员]:
    原告通过什么途径入职的?入职当天签合同了吗?
    [15:03:40]
  • [原告]:
    我从网上看到了某餐厅的招聘广告,我就去了。入职当天没有签合同,开始上班后一个月左右签的合同。具体内容我也没有看,所以跟谁签的,内容是啥我也没仔细看。
    [15:04:02]
  • [被告]:
    二被告之间系员工外包模式,某餐厅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与我们签了劳务外包合同,但我公司仅仅是代发工资,并不代缴社保,所以二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如果在代发工资过程中发生了什么纠纷,应当由某餐厅承担。某餐厅有90多个员工,但是直接由我公司代发工资的只有60多人,原告恰恰是剩下30名左右的不由我公司代发工资的员工。某餐厅的人员招聘行为也不是我公司负责,而是某餐厅负责,我们曾经给某餐厅100多份空白劳动合同,没有盖章的那种,今天提交的原告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 ,原告对其真实性也否认了,该份合同也是复印件,我们认为这个复印件合同应该是某餐厅从我们那些空白劳动合同中自己写了一份,所以这份劳动合同上也没有我公司的盖章。
    [15:06:56]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事发过程。
    [15:09:56]
  • [原告]:
    上午10点到下午9点是我的工作时间,事发时是工作日下午4点左右,当时我在车库,店长和经理组织我们这些员工去团建,包括跳绳、踢毽子、顶气球。
    [15:11:21]
  • [审判员]:
    原告你说的这些活动是每天都有的吗?还是临时起意?还有是怎么摔倒的。
    [15:12:49]
  • [原告]:
    这些 活动是店长他们想了很长时间了,我们团队还有竞技比赛和体育活动比赛,上午10点左右要开早会,那天早会上店长说了团建的意义等。我说的这些团建内容是我们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之前怎么举行我不知道,我入职后只参加了这一次。
    当时两人一组顶气球,我们两个人背靠背,头夹着气球,往侧面走,然后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们两个人都摔了。
    [15:13:18]
  • [审判员]:
    某餐厅对原告陈述的事情经过有什么意见。
    [15:13:40]
  • [被告]:
    这个活动不是团建,当时只有几个人参加,不是所有人都参加,因为当时不在餐时,事发时大概下午3点 左右,是员工的休息时间,有时候员工还可能去散步,当时原告和几个同事去地下室玩了,后来原告与和她一起玩的同事在减速带摔倒了,原告也没有在规定的活动范围内活动。
    [15:14:01]
  • [审判员]:
    原告医药费6000的依据?二次手术费的依据?误工费依据?营养费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伤残赔偿金计算?
    [15:16:23]
  • [原告]:
    原告之前自己出的2800元被告某餐厅后来给我们了,后来原告住院时检查、用药、偏方等大概3000元,但是有票据的只有1400多元。原告在此变更一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000元。按照出院诊断证明的诊断,医院说最少1万。而且原告住在东北,我们也不愿意为此单独诉讼,中间还有来回的车费。原告在某餐厅的工资大概每天100元,误工期是按照鉴定意见书上载明的120天。每天100元酌定,按鉴定报告营养期60天计算。按照每天100元酌定,住院天数按实际天数10天计算。按照201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并乘以10%的赔偿指数。
    [15:20:10]
  • [审判员]:
    精神抚慰金依据?交通费和住宿费依据?护理费依据?
    [15:25:31]
  • [原告]:
    我们自己酌定的。酌定的,原告的丈夫及子女在原告 受伤后来北京看望照顾,往返几次产生了费用,每次大概1500元,而且后来鉴定也产生了交通费。是亲属护理的,我们按照每天120元予以酌定,护理天数按照鉴定报告载明的60天。
    [15:25:55]
  • [审判员]:
    某餐厅对原告上述诉求对的计算依据有何意见。
    [15:30:38]
  • [被告]:
    我们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43342元,票据不全,因为当时我们是直接打给原告方,让原告自己去交的。所以不存在原告自付部分。交通住宿费不合理,该等费用应当是伤者自身需要外地就医才能赔付,而伤者及其女儿都住在北京。精神损失费也不合理。二次手术费尚未发生,不应赔偿。护理费没有护理人员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也不合理,伙食补助费也超出标准。
    [15:30:53]
  • [审判员]:
    某公司对原告上述诉求对的计算依据有何意见。
    [15:31:09]
  • [被告]:
    精神损失费过高,我们认为3000比较合理。原告的误工费没有依据,因其享受正常社保待遇。护理费过高,本案原告只是小手术,我们认为每天80元比较合适。住宿费没有任何票据,不应予以支持。二次手术费只是医院的一个酌定,原告可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再另案处理。其他没有。
    [15:31:25]
  • [审判员]:
    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15:32:18]
  • [原告]:
    没有。
    [15:32:30]
  • [被告]:
    刚才我们提交的证据三劳动合同,并非我公司自己提供的合同,而是上次为了追加我们作为第三人由某餐厅提交的合同,这个劳动合同不是我们公司签订的。第二,原告的工资不是我们支付的,而是某餐厅通过自己员工账户转账的,所以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没有。
    [15:33:0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
    [15:33:2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关于某公司的主体问题,虽然我们否认与某公司直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某公司在前面几次诉讼中主动参与,而且今天提交了劳动合同,所以应当视为某公司对其主体身份的自认,也愿意承担这个赔偿义务。此外,原告在被告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处于对工作的热爱和负责,此前被告员工代表被告来谈赔偿的事情,他们对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也没有否认,只是对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今天被告否认了原告系因工受伤,我们认为有所不妥。
    [15:36:42]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7:07]
  • [被告]:
    餐厅坚持答辩意见。我餐厅不是劳务合同主体,也不应作为本案适格被告,而且原告是由于非工作人员、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受的伤,不应当由我们赔偿。第三,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系其旧伤所致,与本次工作无关。而且刚刚侯某某的转款记录也没有显示到底是工资还是什么钱。关于原告与某公司的劳务合同,我作为代理人刚刚接手,不清楚之前的庭审,但是确实不是我们餐厅提供的。
    [15:40:38]
  • [被告]:
    公司坚持答辩意见。我们认为某餐厅刚刚的辩论意见有虚假陈述,之前开庭,某餐厅为了将我公司 追加为第三人,才提供了所谓原告和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上面没有我公司盖章,原告也当庭否认了真实性,所以这份合同是不存在的。我们提交这个证据也不是为了证明我们与原告之间关系,而是为了证明上面写的原告是农村户口。
    [15:43:2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5:52:06]
  • [原告]:
    原告庭审中已经说了在入职某餐厅后,签订了一份合同,虽然原告当时没有仔细看这个东西,但是今天既然某公司把劳务合同复印件拿出来了,理应推定合同原件在某公司手中。二被告都有赔偿义务。
    [15:52:23]
  • [审判员]:
    补充问一下,某公司是如何得到的你们提交的那份复印件劳务合同。
    [15:53:03]
  • [被告]:
    就是之前原告起诉过一次某餐厅,后来撤诉了,在那次诉讼中,该复印件是由某餐厅当时的代理人提交的。
    [15:53:16]
  • [审判员]:
    再次询问原告,这个复印件劳务合同上是你签的字吗?
    [15:53:33]
  • [原告]:
    不是。
    [15:53:47]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15:58:34]
  • [被告]:
    没有。
    [15:58:4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5:59:0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59:28]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59:4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6:00:03]
  • [被告]:
    我们不同意法庭调解。
    [16:00:16]
  • [审判员]:
    鉴于被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调解不再进行,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6:00:3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6:01:36]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