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月23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称迷路误入他人院落 被狗咬伤诉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09:10:59]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先生诉称:2017年7月9日,下午两点多原告爬山返回途中迷路,因看见院内挂有旗子,误以为是村委会而进入院内,刚进去时发现院内有几只狗,因原告从小怕狗,所以没敢动。后被告等三人从屋内走出冲原告大声喊叫,院内的狗则扑到原告身上撕咬,被告等人身为饲养人却没有及时制止,造成原告多处受伤。事后,马女士仍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原告只好在不能行走的情况下拨打110和120求助才脱离了危险。后原告自己去医院注射疫苗并进行治疗34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马女士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23909.01元。
    [09:11:20]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张俊独任审判,书记员朱志磊担任法庭记录。
    [09:12:09]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12:43]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陈某,男,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赵雷,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崔全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2:5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4:43]
  • [审判员]:
    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俊独任审判,书记员朱志磊担任法庭记录。
    [09:14:54]
  • [审判员]: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15: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16:36]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16:41]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17: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7年7月9日,下午两点多原告爬山返回途中迷路,因看见院内挂有旗子,误以为是村委会而进入院内,刚进去时发现院内有几只狗,因原告从小怕狗,所以没敢动。后被告等三人从屋内走出冲原告大声喊叫,院内的狗则扑到原告身上撕咬,被告等人身为饲养人却没有及时制止,造成原告多处受伤。事后,马女士仍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原告只好在不能行走的情况下拨打110和120求助才脱离了危险。后原告自己去医院注射疫苗并进行治疗34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马女士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23909.01元。
    [09:17:25]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
    [09:17: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说的并非事实。原告所受的损害是因为自己的故意行为而导致,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09:17:5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09:22: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医疗费票据共19张,证明原告受伤后的医疗费支出。
    证据2、诊断证明4张,证明原告误工时间为34天。营养费无相关证据,请法院酌定。
    证据3、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就医时的交通费用。
    证据4、住宿费,证明原告在北京治疗期间的住宿费。
    证据5、劳动合同及误工证明,证明原告在休息期间,公司减发工资。
    证据6、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家院子的铁栅栏本来没有悬挂警示牌,是在原告被咬之后才悬挂了警示牌。
    [09:32:47]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09:36: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对票据的明细款项有异议,医疗费票据与交通费票据不能一一对应,我方不予认可。
    对证据2、第一次的诊断证明是在昌平区某医院,这是事发当天的票据,我方认可。诊断证明中有原告去顺义区某医院打针的,我方认为没有必要跑那么远,不予认可。
    对证据4、原告住宿的宾馆地址需要原告提供,原告提供后我方再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
    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没有提供,不能证明该单位存在。
    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我方悬挂警示牌,物业和邻居均可证明。照片上没有警示牌,但是还有绳子,可能警示牌是被别人拽掉了。另外照片应为第三人所拍,说明原告不是一个人。从照片中可看出铁栅栏很高而且还有酸枣树枝环绕,说明原告将栅栏上的树枝扯掉翻进被告院内。
    [09:36:34]
  • [审判员]:
    被告方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09:53: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被告家位于后山坡院子的铁栅栏照片,共11张。
    证据2、被告控制狗咬人时,被告及丈夫受伤的照片,共7张。
    证据3、饲养大型犬的各种手续及证明,均在公安机关备案。
    证据4、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有复制,我们也有备份。
    证据5、被告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
    [09:53:58]
  • [审判员]:
    原告方进行质证。
    [09:57: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只能证明被告院子有铁栅栏,不能证明原告不能进入。而且被告院子的小门是开着的,原告是由小门进入院子的。
    对证据2、被告受伤是否是控制狗咬人时导致的无法核实,即使的确是因为控制狗而受伤也是被告应尽的义务,被告理应对其饲养的狗进行控制。
    对证据3、真实性无法核实。
    对证据4、光盘中的视频画质比较模糊,视频中能看到原告进入院内,但是这不是被告放任狗咬人的理由。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被告院子很大,只有铁栅栏,不足以将狗对不特定人的伤害降到最低。而且原告并非故意进入,只是误入。即便是原告故意进入院内,狗也不应该咬人。
    对证据5、不能证明原告不能进入,而且也无法证明被告尽到了义务。另外关于警示牌,刚才被告也承认不知道什么时候掉落了,是在原告受伤之后补挂的。
    [09:58:25]
  • [审判员]:
    根据原告提交的调证申请,法庭调取了相关出警记录。一是接报案经过,二是询问笔录。现将主要内容宣读。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10:17: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通过原被告的询问笔录,表明原告误入被告院子,被狗咬伤。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故意,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7: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的询问陈述有异议,不认可,那么高的铁栅栏还有树枝,不管有没有警示牌,都是不让人进入的意思,故误入一说不成立,任何成年人都知道不能翻入院内。门开着不认可,院门一直锁着,后面靠山很荒凉,安装了栅栏防盗,平时不会开门。
    [10:18:21]
  • [审判员]:
    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交通费,计算依据是什么?
    [10:19: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依据是打车的票据,主要是去医院和派出所的交通费用。
    [10:21:51]
  • [审判员]:
    原告一共去了几家医院?
    [10:22: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受伤当天叫了救护车去的昌平区某医院,由于昌平区某医院没有狂犬疫苗,于是去了顺义区某医院。
    [10:22:22]
  • [审判员]:
    原告庭后提交住宿费的具体情况说明,住宿费开票时间与被狗咬伤时间相差一个月。
    [10:25: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好的。
    [10:25:41]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有完税证明吗?
    [10:26: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需要庭后核实。原告月收入为1万余元,单位为了关照原告,扣的工资比较少,我方按照单位扣除的工资进行计算的。
    [10:26:39]
  • [审判员]:
    事情发生的经过是怎样的?
    [10:30: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跟原告本人在派出所陈述一致。
    [10:30: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同被告在派出所接受警察询问时的笔录。
    [10:30:33]
  • [审判员]:
    被告看到原告被咬过程吗?
    [10:30:45]
  • [被告]:
    被告劝原告赶快离开,当时一瞬间事故就发生了。被告看到有血,被告及丈夫赶紧控制住狗,制止它咬人。
    [10:30:57]
  • [审判员]:
    被告家中有几条狗?
    [10:31:35]
  • [被告]:
    一共3条狗,两条大狗、一条刚3个月大的小狗。咬伤原告的狗为德国牧羊犬,另外两只狗没有与原告发生接触。
    [10:31:4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为原告支出过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
    [10:31: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32: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10:33:1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6: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原告不是故意行为,被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36: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事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故意行为导致,铁栅栏高高竖立原告还执意闯入,不得不说原告存在私闯民宅的嫌疑。如果家里没人,原告的性命可能有危险。
    被告将狗圈养,没有将狗放到公共场所,符合国家法律对养狗的规定。养狗是为了防盗,如果原告不翻入院内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原告不顾警示牌 ,翻越铁栅栏发生事故,被告对此事无需负责任。如果原告故意造成损害,饲养动物一方不应承担责任。
    [10:37: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看到原告时,狗没有咬人。原告被咬伤时,是在被告有能力制止的情况下,但是由于被告制止不及时导致原告受伤。就算被告误入民宅,也不是被告放任狗咬人的理由。
    [10:37: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开始进入院子时狗没有咬人,被告让原告马上离开院子。原告当时没有原路退回,如果原告迅速离开,也不会被狗咬伤。被告养狗是为了防盗,没有将狗放出去过,一直当宠物狗圈养。
    [10:38:0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10:38: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0:39: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0:39:15]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0:39:2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39: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39:52]
  • [审判员]:
    原、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原件当庭予以退还,法庭收取复印件。
    [10:40: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收到证据原件。
    [10:40: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收到证据原件。
    [10:40:29]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40:4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朱志磊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0:41:5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