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杨德嘉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正在陈述诉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月26日9:30,海淀法院审理“《消灭星星》游戏引纠纷 游戏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4:5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36:21]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消灭星星》游戏引纠纷 游戏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6:41]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杨德嘉。
    [09:36:58]
  • [主持人]:
    杨德嘉,男,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09:37:13]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37:48]
  • [主持人]:
    原告掌游天下(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韩国人白相铉开发了《消灭星星》游戏,原告于2011年与其签订了代理协议,代理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权;后原告与其签订转让手续,游戏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申请了两个商标,且在线运营该游戏。后被告嘉丰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恶意注册了消除星星游戏并于2016年向苹果平台投诉下架原告游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的商标也被法院生效判决失效,且有恶意。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其官网上连续84天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281300元。
    [09:38:04]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8:2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38:3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39:08]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09:39:39]
  • [原告]:
    掌游天下(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何先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0:10]
  • [被告]:
    嘉丰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肖先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09:42:38]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均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掌游天下(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丰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杨德嘉,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曹丽萍、张璇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刘炜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原告有权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且有权请求法院调解,双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二,应当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第三,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43:54]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5:59]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6:4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你方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6:48]
  • [原告]:
    原、被告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同业竞争关系,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我方系popstar消灭星星游戏的权利人,被告于2015年在苹果平台运营一款名为消灭星星游戏3的游戏,与我方游戏名称相同,并恶意抢注“消灭星星”商标,我方于2016年6月向石景山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并向商评委提起商标无效申请,后经法院终审裁判,认定被告商标无效。被告于2016年10月向苹果平台投诉将我方游戏下架,并在我方游戏被下架之后,将其游戏更名为我方游戏名称,在苹果平台运营。我方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利,给我方造成了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官网上刊登声明,为我方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0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我方合理支出2813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09:47:11]
  •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47:57]
  • [被告]:
    一、答辩人向苹果公司投诉期间享有“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答辩人所属游戏名称侵犯了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向苹果公司投诉系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答辩人在向苹果公司投诉期间享有“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答辩人于2013年8月20日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项下申请注册“消灭星星”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审查核准后,答辩人于2014年12月21日获得第13104620号《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日,在该类别项下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程序复制;技术研究。2013年12月12日,答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项下申请注册“消灭星星”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后,答辩人于2015年2月21日获得第13704442号《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在该类别项下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手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鼠标垫;计算机游戏软件(参见答辩人证据2)。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答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和第9类项下就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消灭星星”该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次,被答辩人所属游戏名称侵犯了答辩人所享有的“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本案中,答辩人经商标局核准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项下的“手机游戏软件”及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商品上依法享有“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答辩人作为“消灭星星”的商标注册人从未许可被答辩人可以在其所属的手机游戏软件中使用“消灭星星”商标。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未经答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答辩人依法享有的“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侵犯“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向贵院说明的是,答辩人作为“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享有将该注册商标作为其所属游戏的名称予以使用的权利,而答辩人也正是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将其他侵权产品与答辩人的产品相混淆才增加了官方正版字样,因此被答辩人有关答辩人将所属游戏名称变更为“消灭星星官方正版”强行取代其手机游戏市场的主张毫无法律依据。而且,答辩人所属游戏“消灭星星官方正版”与被答辩人所属游戏“PopStar!Lite”、“PopStar!-stars crush”、“PopStar!消灭星星官方正版-全民最爱单机消除游戏”以及“PopStar消灭星星2全民最爱免费单机消除游戏,天天消消爱不停”该等游戏名称完全不同,被答辩人有关答辩人所属游戏名称与被答辩人所属游戏名称相同的主张并无任何依据。此外,通过前述被答辩人所属游戏名称可知,被答辩人在未经答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手机游戏、计算机软件设计)上使用答辩人依法享有的“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侵犯“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再次,答辩人向相关渠道投诉系合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权利人认为网络卖家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其知识产权的,有权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利用苹果公司经营的“APP STORE”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公开提供使用“消灭星星”商标的系列游戏,已经侵害了答辩人依法享有的“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此,根据前述规定,答辩人有权就被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向苹果公司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等投诉行为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答辩人并不存在任何有关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主张答辩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案中,答辩人从未违反该法规定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反而是被答辩人未经答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手机游戏、计算机软件设计)上使用答辩人依法享有的“消灭星星”注册商标,侵犯“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答辩人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答辩人无权依据该规定向答辩人主张任何权利。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中所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而本案明显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范畴,因此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目前第13704442号“消灭星星”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但第13104620号“消灭星星”商标宣告无效一案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根据前述规定,只有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裁定方可生效。目前答辩人已经针对第13104620号“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提起诉讼,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宣告第13104620号“消灭星星”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未生效,答辩人仍依法享有第13104620号“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综上,答辩人在向苹果公司投诉期间依法享有“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答辩人所属游戏名称侵犯了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向苹果公司投诉系合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贵院支持。二、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所持有的“消灭星星”注册商标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第一,答辩人早在2013年8月20日及2013年12月12日即已经在第42类及第9类商品申请注册“消灭星星”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核准,该商标已于2014年12月21日及2015年2月21日注册成功(参见答辩人证据1和2)。该等申请时间远远早于被答辩人所属游戏《PopStar!消灭星星官方正版》于2014年初的上线时间(参见答辩人证据5)。而且,答辩人早在2013年9月上线的《消灭星星2》中即已经使用“消灭星星”作为商标(参见答辩人证据4),且《消灭星星2》获得了诸多奖项,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在此基础上答辩人又开发了更为容易上手的《消灭星星3》,并未侵害被答辩人的任何合法利益。因此,答辩人早于被答辩人使用“消灭星星”,被答辩人对“消灭星星”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答辩人亦无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关于“POP Star!消灭星星”游戏软件著作权之授权及权利证明书》(下称“《证明书》”)显示,白相铉于2011年10月18日授权被答辩人享有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的许可使用权时,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为“何鹏”,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A座9层”,而根据答辩人的查询,被答辩人在2011年10月18日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邓雯馨”,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36号三层鸿盛宾馆348室”,均与《证明书》中的内容不符。而且,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住所地分别经过两次变更之后直至2013年9月4日才变更为《证明书》中的信息,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涉嫌伪造证据。因此,在本案中其所谓的于2011年获得《PopStar!消灭星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权纯属虚构,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第三,被答辩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自己陈述于2014年1月26日才刚刚获得《PopStar!》游戏的发行权,该授权游戏名称仅为《PopStar!》并没有“消灭星星”字样(参见答辩人证据5)。被答辩人所谓的于2011年获得《PopStar!消灭星星》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权纯属虚构。而且,根据该微信的内容,直至2014年1月26日被答辩人仍在对《PopStar!》游戏正在进行本地化工作,此前从未使用“消灭星星”作为其名称。因此,被答辩人使用“消灭星星”时间必然晚于答辩人申请及使用“消灭星星”作为商标的时间,被答辩人对于“消灭星星”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第四,根据被答辩人与韩国人白相铉就《PopStar!》该游戏代理权事宜所签署的《游戏代理合作协议》及《游戏代理补充协议》可知,被答辩人最早于2014年1月1日才获得《PopStar!》该游戏在中国地区代理发行权。而且被答辩人于2014年2月18日才首次将游戏名称由《PopStar!》变更为《PopStar!消灭星星》,在此之前的任何文件中均没有“消灭星星”字样,该等情况和答辩人在上一段中的分析完全相符。因此,被答辩人所谓的于2011年获得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权纯属虚构,其使用“消灭星星”商标的时间亦晚于答辩人申请及使用“消灭星星”的时间,因此其对于“消灭星星”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需要向贵院说明的是,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注册“消灭星星”商标的初审公告期间,曾以其在先使用“消灭星星”为由提出异议,但因证据不足被商标局驳回。该等情况也说明答辩人使用“消灭星星”的时间早于被答辩人(参见答辩人证据3),被答辩人对“消灭星星”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而被答辩人在其恶意提起的商标异议被驳回且明知自己没有任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恶意伪造了大量证据,并最终欺骗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因此该等裁定书内容不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且被答辩人应为其伪造证据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被答辩人还凭借该等伪造的证据,欺骗贵院在其他案件中认定了与“PopStar!消灭星星”相关的事实(参见被答辩人证据17),但是答辩人认为贵院认定的相关事实系基于被答辩人伪造的包括《证明书》在内的大量虚假证据所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本案中,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有关被答辩人开始使用“PopStar!消灭星星”该游戏名称时间的认定。因此,该证据亦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对“消灭星星”注册商标享有任何在先权利。综上,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所持有的“消灭星星”注册商标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其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三、被答辩人因拒绝修改案涉游戏名称及关键词无法使游戏重新上线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系其自身原因所造成,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的正当投诉行为不会损害被答辩人任何合法权益。首先,如本初步答辩意见第一部分所述,答辩人享有“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答辩人在其游戏中使用答辩人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有权向各个渠道要求被答辩人修改游戏名称及关键词。其次,苹果公司在接到答辩人的投诉意见后与被答辩人有一个沟通过程,苹果公司在邮件中明确告知被答辩人如拒绝对投诉进行回复或拒绝解决纠纷将导致案涉游戏下线。而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规定:“网络卖家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告知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被屏蔽、被断开的链接的反通知。逾期不提出反通知的,视为认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的必要措施。”由此可见,案涉游戏的下线是因为被答辩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回复并修改游戏名称及关键词所致,答辩人并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被答辩人为了恶意使用答辩人依法享有的“消灭星星”注册商标,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及非法利益,才始终拒绝修改案涉游戏名称、关键词及宣传等中的侵权内容,并导致案涉游戏在一段时间内迟迟无法上线,而其如果删除与“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相关的内容将可以随时恢复上线。因此,被答辩人所谓的因无法恢复上线所导致的损失均系由其自身原因所造成,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的正当投诉行为不会损害被答辩人任何合法权益。四、被答辩人有关判令答辩人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如答辩人此前所述,答辩人享有“消灭星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被答辩人对“消灭星星”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而且,答辩人亦未侵犯被答辩人的人身权益。同时,我国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赔礼道歉的相关规定。因此,被答辩人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关“消灭星星”游戏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现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构成重复起诉,贵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被答辩人在已经于2016年6月7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的情况下(目前该案已经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且仍在审理过程中,参见被答辩人证据7),现又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再次恶意提起本案诉讼,两案的诉讼当事人、标的及诉讼请求也基本一致,已经违反上述关于“一事不再审”的规定,贵院应当立即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09:48:21]
  • [审判长]:
    庭前本院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会议,对双方已经提交的证据原件进行了核对,双方是否收到对方的全部证据?证据原件是否核对一致?
    [10:09:22]
  • [原告]:
    收到,原件核对一致。
    [10:09:39]
  • [被告]:
    收到,原件核对一致。
    [10:10:1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请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
    [10:10:19]
  • [原告]:
    我方对庭前证据交换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质证意见一致。
    [10:10:4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请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
    [10:15:27]
  • [被告]:
    我方对庭前证据交换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质证意见相同。
    [10:16:36]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的质证意见?
    [10:17:37]
  • [被告]:
    原告证据207-209页内容反映出原告权利证明书不是对此前的真实情况的追认。
    [10:18:28]
  • [原告]:
    高院判决中已经明确记载了相应买断协议情况,且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已经对该问题经分析,认定我方买断Popstar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关于我方权利基础,海淀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了我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商评委采集提及我方在先权利和被告注册商标的恶意。
    [10:19:0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就各自游戏上线时间版本问题进行说明,原告请说明你方游戏在Apple store上线时间、变化情况?
    [10:38:09]
  • [原告]:
    我方已经向法庭提交根据两份公证书整理的时间表。
    [10:39:02]
  • [被告]:
    表格中提及的Popstar消灭星星和Popstar line不在本案起诉状中。
    [10:39:19]
  • [原告]:
    我方认为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了我方游戏与相应游戏名称的对应关系,公证书与起诉状是严格对应的。
    [10:39:43]
  • [被告]:
    我方认为行政判决中的与原告本案提及的前两款游戏不是一款游戏同一的。
    [10:40:36]
  • [原告]:
    生效判决第17页载明关于游戏是否改名的认定。
    [11:07:43]
  • [被告]:
    今天提交我方游戏上下线变更的情况,提交的是截屏页面。
    [11:08:20]
  • [原告]:
    真实性核对后发表意见。被告游戏一上线就叫消灭星星2,说明其是攀附原告游戏在线权利的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意。其游戏上线最早时间是2013年10月份,比我方2009年起即享有的权利晚得多。
    [11:08:34]
  • [被告]:
    我们开发最初一款游戏时,市面上已经有相类似的游戏,我们为了与其他商家其他区分开起了消灭星星2的名字,并申请商标注册。安卓版是2013年9月上线的,ios版是10月初。消灭星星3的具体时间找不到。原告未陈述其第一次从Popstar改名为消灭星星。原告游戏最初上线就只叫Popstar,原告已予以认可。
    [11:08:57]
  • [原告]:
    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了相关事实。关于被告第9类商标,商评委、法院就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进行了认定。第42类商标在一审审判过程中,该案在2017年7月份开庭完毕。在石景山法院不正当竞争案,消灭星星3游戏构成攀附可以造成与我方Popstar!消灭星星的混淆。
    [11:09:21]
  • [被告]:
    我方第九类商标与本案无关。
    [11:10:05]
  • [原告]:
    不同意无关,双方证据中多次涉及该商标,具有指示来源的作用。
    [11:10:21]
  • [被告]:
    上述游戏上市日期早于成立日期。
    [11:10:43]
  • [审判长]:
    游戏介绍内容是否可以后续编辑更新?
    [11:21:04]
  • [原告]:
    回去核实。
    [11:21:28]
  • [被告]:
    我方认为包括游戏名称在内的信息都可以更新。该公证书中第6页无法显示开发商是谁,第7页显示语言是英文,也没有体现与涉案游戏的联系,故与原告无关。第23页显示的版本号与游戏图片中的信息结合,原告表示没有在2012年开发游戏的,故该证据与原告无关。27、28页中信息显示是微软的平台上运营的,与原告无关。我方06723号公证书中显示,原告是从相应论坛中抓取的页面,不能体现原告在2013年用过。
    [11:21:46]
  • [原告]:
    相关图片中虽未直接表明我方公司,但是页面情况与表明来源于我方的基本一致,故应推定也来源于我方。相关证据应当综合考虑。
    [11:22:29]
  • [被告]:
    原告证据35的第13、21、24页,相关游戏名称为消灭星星经典版、电脑版等,原告为使用过相关名称发布过游戏,没有体现和原告的关系。发布时间、游戏字体区别等情况显示,如果是同款游戏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别。且原告公众号是2014年4月份上线的,时间无法对应。42页中的汉化去广告版是安卓系统的,且非原告开发的游戏。52页消灭星星中文版电脑版下载,并非原告开发,54页截图与这里的截图又不相同。69页Popstar中文版提及ios版近期在ios版上线,与原告所述2009年上线不符,说明两者不是一款游戏。73页截图与之前游戏界面不同等等。
    [11:23:01]
  • [原告]:
    我方使用消灭星星不代表不能使用其他名称,认定相关证据不应以偏概全。游戏是动态的,游戏阶段不同界面不同,不能否定我方经营权。
    [11:37:08]
  • [被告]:
    根据我方提交的2013年底对方才开发Android版游戏。
    [11:37:25]
  • [原告]:
    这不等于我方之前无权开发相应游戏,具体历史沿革详见生效判决。
    [11:37:43]
  • [审判长]:
    关于下架原告游戏的情况双方介绍?
    [11:38:01]
  • [被告]:
    我方向平台投诉后,苹果通知了原告,但是原告没有及时向苹果主张权利,其间苹果曾经问过我们双方是否沟通,对方没有与我方沟通。
    [11:41:48]
  • [原告]:
    我方与苹果的沟通是在下架后,且被告与苹果再次沟通时直接要求将我方游戏下架。
    [11:42:04]
  • [审判长]:
    鉴于双方有部分事实需要庭后核实,今天的庭审先到这里。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42:1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42: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42:58]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的大力支持。
    [11:43:13]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43:30]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