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法院大楼

审判员

原告

被告

庭审全景
1月31日8:30,延庆法院审理“消费者状告商家 要求双倍赔偿”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延庆法院通讯员郭敏娜。
    [08:22:37]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在延庆法院八达岭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燃脂瘦身产品不瘦身,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23:11]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员。
    管红颖,延庆法院首批入额法官,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
    [08:24:03]
  • [主持人]:
    了解了本案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吴女士诉称:2016年10月18日,吴女士在北京某健身中心根据店主的介绍,花费35000.42元定制了某品牌燃脂瘦身身材管理器四个疗程。当时,店主介绍称本款身材管理器含有由特殊材料制成的燃脂因子,可以快速燃烧脂肪达到减肥功效;如果不见效,就将此产品服用,即可达到瘦身效果。原告的女儿之前在被告处做拔罐减肥,取得了一定减肥效果,故而相信了被告店主的话。十几天后,原告的女儿将燃脂瘦身产品拿回家,原告发现所谓的燃脂瘦身身材管理器系普通的塑身内衣,商标显示的面料成分为普通氨纶、棉纶、聚酯纤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燃脂因子。后来原告女儿试穿两套后,根本没有实现预期的减肥效果;且原告在要求被告提供这款内衣含有燃脂分子的说明书时,被告无法提供。
    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商品时把普通的束身内衣虚假宣传为含有燃脂因子的瘦身管理器,严重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骗取消费者高额钱财,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5000.42元,并依法赔偿35000.42元。
    庭审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08:24:3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妨碍其他诉讼进行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者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像、录像;
    五、关闭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予以口头警告、训诫;不停劝告的,经审判者决定,可以没收录音、摄像、录像设备并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25:29]
  • [审判员]: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北京某健身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吴某某,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
    被告:北京某健身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
    7、有权请求回避,即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对于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08:26:30]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8:29:50]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8:30:36]
  • [原告]:
    我要变更诉讼前请求。变更后为: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5000.42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同起诉书。
    [08:31:15]
  • [审判员]:
    下面被告进行答辩。
    [09:15:32]
  • [被告]:
    原告的事实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原告真正打造身材的是她女儿,不是原告本人;2016年10月份,原告与其女儿来我店里,说想让她女儿继续减肥,因为她女儿2010年的时候在我店里减肥,体重从170减到120斤。2015年我们店里跟香港某贸易公司合作健身产品,我们与该公司合作的主要内容,是这家公司做身材管理,销售身材管理器,帮助顾客身材管理。如果客人想打造身材,顾客给我打费用,我把费用、顾客的要求以及数据资料传递到该公司,公司有专人设计疗程和价位,主要疗程有:改变调成、标准疗程、完美疗程、极致疗程、每个疗程的价钱和效果也不一样。2016年10月初,原告与其女儿一同来我店里的时候,我第一时间就给她们两位介绍了这款产品,他们当时没有立即决定做,后来过来几天他们两个来我店里决定要做完美疗程。当时我给她们说了先交2000元是设计费,并且我也跟原告女儿说了相关事项,与原告女儿签订了协议,内容是“本人自愿选择完美疗程,数据上传公司,不予退款。”
    10月18号模具也就是专门定制的衣服到了,原告女儿来我店里试穿,当时她特别满意,当时我给她说了穿的过程中,需要顾客配合。如果有不合适的可以调整,原告女儿穿了三个月一直很满意,并且在此期间我的售后服务一直很到位,我当时专门派员工到原告女儿家中给她进行身材调整。
    为了让原告女儿效果更好,我建议她继续调拨一段时间,身材管理根据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根据顾客的身材进行打造,原告女儿选择的完美疗程需要穿15件,目前已经穿了11件了,还有4件没有穿。
    2017年10月份,原告到我店里跟我说其女儿不想穿身材管理器了,她说穿上不舒服,我跟原告进行沟通,原告同意说回去跟女儿做工作。几天后,原告说她穿上该身材管理器没有效果。我向原告解释这个是私人定制的产品,其他人不能随便穿。2017年12月份工商所找到我,处理结果是减肥产品是私人定制,没有问题。
    所以,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1、这个产品是私人定制产品;2、原告女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上是原告女儿签字,不应该由原告起诉我。
    [09:15:46]
  • [审判员]:
    被告说一下主要营业范围。
    [09:47:12]
  • [被告]:
    营业范围包括:健身减肥,运动,我店里有健身器材。顾客来我店里锻炼,我们帮顾客瘦身。
    [09:47:34]
  • [审判员]:
    原告女儿徐某是否在你店里减肥?主要做什么项目?
    [09:48:22]
  • [被告]:
    徐某六年前在我店里就是普通瘦身,2016年他们来我店里想继续塑身。
    [09:48:58]
  • [审判员]:
    2016年原告与徐某来你店里,想要做什么项目?当时的情况你描述下,你向原告是否介绍了材质?
    [09:49:26]
  • [被告]:
    没有介绍材质,因为原告没有问我材质,他们只是问减肥效果。
    [09:50:16]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当时你与你女儿到被告店里,她怎么介绍的?
    [09:50:53]
  • [原告]:
    当时被告给我介绍说这个减肥产品里面含有燃脂因子,保证效果特别明显。当时被告给我介绍了该产品的材质,一开始我没有见身材管理器的实物,当时被告身上就穿着这个身材管理器,我才知道这个管理器就内衣,当时还给我看了其他顾客减肥前后的照片,还有该公司顾客瘦身成功的照片,当时被告再三给我强调这款产品时裸身定型。我当时选的完美疗程,先交来2000元现金,后来过来几天我给被告转账33042元,一个星期左右衣服就到了。
    [09:51:26]
  • [审判员]:
    原告说当时来你店里,被告你是否给原告介绍了该产品的材质以及里面含燃脂因子?
    [09:52:49]
  • [被告]:
    我没有介绍产品材质,只是介绍效果。我也没有给原告看样品,当时原告没有问我关于说明书的事,我也没有给原告看过该产品的说明书,我们店里也没有。
    [09:53:28]
  • [审判员]:
    原告你是否在店里看过该产品的说明书?
    [09:53:56]
  • [原告]:
    没有看过说明书,就是被告当时穿着这个产品,我看了一眼这个内衣。
    [09:54:21]
  • [被告]:
    徐某到店里后,被告给徐某量了身材尺寸后,我就把数据传到该公司,前一次原告来我店里交了2000元设计费,第二次来我店里时,就把余款交齐了。
    [09:54:44]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什么时候你女儿徐某发现这个产品不起作用了?
    [09:55:40]
  • [原告]:
    从2016年10月底我女儿徐某开始穿的这个内衣,一开始我一直鼓励我女儿穿这个产品,她就一直说这个产品不舒服,也没有发热的效果。我一直相信被告,觉得这个产品肯定有效果,被告店员每天早上来我们家给我女儿调拨。我女儿穿完了都放回被告店里了。后来我女儿觉得穿的不舒服,勒得厉害,我女儿开始拒绝穿这个衣服。2017年10月份,我开始跟被告沟通这个产品不起作用的事宜。当时沟通的时候,我让被告提供该产品的说明书,证明里面含有燃脂因子的证明,被告一直也没有拿出来证明。我自己上网查过关于该品牌内衣的信息,网上说这个内衣是骗人的,没有作用。
    [09:56:1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举证质证。原告先出示你方证据,被告结合证据进行质证。
    [10:00:07]
  • [原告]:
    该身材管理器产品的照片。
    [10:01:29]
  • [被告]:
    认可,这是原告在我店里定制的产品。
    [10:01:51]
  • [审判员]:
    被告,原告在你店里定制了15件,原告提交的是完整的一件嘛?当时到货时,你是否有产品说明书,是否向原告说明了衣服的成分,说明书是否给了原告?
    [10:02:40]
  • [被告]:
    原告提交的是完整的一件,衣服的合格证都在我这保存,原告没有要求看,所以我也没有给她们。这个产品前期有个要求是顾客必须在6个月内全部穿完才会达到完美的效果。但是原告穿了3个月,后来给他们打电话就不接了,原告女儿没有坚持穿6个月。
    [10:04:22]
  • [审判员]:
    原告继续提交证据。
    [10:05:08]
  • [原告]:
    提交被告朋友圈产品宣传的照片4张。证明被告健身中心的经营者刘某某在朋友圈发的产品宣传信息与事实不符,做了扩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10:05:48]
  • [被告]:
    真实性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10:08:32]
  • [审判员]:
    在你们店里做身材管理的顾客有多少人?
    [10:09:02]
  • [被告]:
    有100多人,该的身材管理器就是这个塑身内衣,其他100多名顾客基本上都达到了满意的效果。
    [10:09:57]
  • [审判员]:
    原告继续提交证据。
    [10:10:49]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的转账回单,收据一份。证明我给被告转了钱。
    [10:11:57]
  • [被告]:
    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
    [10:12:33]
  • [审判员]:
    原告继续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
    [10:13:09]
  • [原告]:
    在网上查的关于该款产品的网上资料,证明该产品是骗人的,好多消费者都反映该品牌内衣就是普通的塑身衣。
    [10:13:36]
  • [被告]:
    不认可,这是原告自己在网上查的。
    [10:14:06]
  • [审判员]:
    原告继续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
    [10:14:26]
  • [原告]:
    我与被告店主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被告承诺这个产品里含有燃脂因子,现在她提供不了衣服含有燃脂因子的证明,只是让我继续穿。
    [10:15:40]
  • [被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没有义务提供这个产品的说明书,我认为原告没有资格提出要求这个内衣的燃脂因子的证书。
    [10:17:32]
  • [审判员]:
    到目前为止,被告是否提供这款产品的成品?
    [10:18:03]
  • [被告]:
    每件衣服的成品表,我都剪掉了,保存了起来。
    [10:18:2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结合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0:08]
  • [被告]:
    形体设计一份,还有产品说明书,证明产品成分为:绵纶60%、氨纶10%、棉30%、聚酯纤维70%、甲醛含量未检出。
    [10:20:39]
  • [原告]:
    不认可,我女儿只量了身材数据,没有在形体设计上签字。
    [10:23:01]
  • [审判员]:
    被告继续提交证据,原告看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4:31]
  • [被告]:
    提交该品牌内衣的合格证。证明目的该内衣有正规的生产机构,其中含量以及面料经过国家质检机构检测。
    [10:24:44]
  • [原告]:
    真实性认可,但是这个合格证里没有说明含有燃脂因子。
    [10:25:18]
  • [审判员]:
    确定疗程时,被告是否给原告介绍过成分,以及给原告看这个合格证?
    [10:25:56]
  • [被告]:
    当时衣服没有到,也没有合格证。
    [10:26:22]
  • [审判员]:
    被告,你是如何向原告介绍该品牌内衣达到塑身效果的?
    [10:28:39]
  • [被告]:
    我介绍这个是高科技的身材管理器,它类似一个模具,穿够疗程以后能够达到管理身材塑形的目的,比如瘦腰提臀。
    [10:29:08]
  • [审判员]:
    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出示?
    [10:29:29]
  • [被告]:
    我还要申请证人出庭,证人是梁某某。
    [10:29:49]
  • [审判员]:
    告知证人作证权利、义务以及法庭纪律。
    证人梁某某,你是否与原告认识?
    [10:31:18]
  • [证人]:
    不认识。
    [10:33:24]
  • [审判员]:
    证人你是否与被告认识?
    [10:33:47]
  • [证人]:
    认识被告,因为穿该品牌内衣认识的被告。
    [10:33:57]
  • [审判员]:
    证人你说下你今天作证的内容?
    [10:34:41]
  • [证人]:
    我穿该品牌内衣一年多了,我觉得有效果,我穿了3套了。现在还在穿,我今天想证明这个内衣有效果,我穿之前体重在170—180之间,后来我买了这个内衣,穿了之后,我这一年体重一直保持在150到153之间。刚开始也觉得勒的慌,3个月以后我逐渐适应了这个内衣。
    [10:35:18]
  • [审判员]:
    证人你觉得这三套有什么区别?
    [10:36:22]
  • [证人]:
    第一套是按照我做开始的身材制作的,后来我瘦了以后店家就给我设计了第二套,现在穿的第三套,一套比一套瘦一点。
    [10:36:57]
  • [审判员]:
    你到被告店里购买该品牌内衣时,被告如何向你介绍的?
    [10:37:19]
  • [证人]:
    刚开始我经常到被告店里拔火罐,听其他客人说这个产品,服务员给我说这个衣服穿上去能管理身材,告诉我这个衣服能燃脂塑型,达到减肥效果。
    [10:37:51]
  • [审判员]:
    店员是否向你说明这个产品是靠什么达到燃脂效果的?
    [10:38:19]
  • [证人]:
    我没有问,因为我就想看效果。穿的这一年多,没有其他方式辅助我减肥。
    [10:38:49]
  • [审判员]:
    你认为你体重从170到150左右,是什么起的作用?
    [10:39:25]
  • [证人]:
    我觉的是这个内衣燃烧脂肪了,我也一直在穿。
    [10:39:38]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是否有问题要问证人?
    [10:40:03]
  • [原告]:
    你买了三套是否全部一次性拿回家?被告是否向你介绍这个内衣裸身定型,你是否能达到裸身定型效果?
    [10:41:26]
  • [证人]:
    我穿上这个衣服后有腰身了,穿了三套后我觉得有效果。
    [10:42:02]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问证人的问题?
    [10:42:36]
  • [被告]:
    没有要问的。
    [10:42:51]
  • [审判员]:
    证人你说下,被告以及其他店员是否有人向你介绍过这款产品含有燃脂因子?
    [10:43:17]
  • [证人]:
    没有说含燃脂因子,好像说里面有含有燃烧脂肪的东西,具体什么燃烧脂肪的东西,我记不清了。
    [10:43:54]
  • [被告]:
    我有要问证人的问题。证人,你穿上这个内衣后是否有不舒服?
    [10:44:33]
  • [证人]:
    刚开始穿的时候我觉得不舒服,后来适应了就没有不舒服了。
    [10:45:00]
  • [审判员]:
    你购买该品牌内衣时,被告是否向你介绍过这个内衣吗?你是否看过产品说明书?
    [10:45:33]
  • [证人]:
    付费之前我没有看到产品说明以及成分介绍,被告口头介绍内衣的产品说明,我衣服到的时候里面有合格这个。
    [10:47:06]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还有要向证人提问的?
    [10:47:31]
  • [原告]:
    没有了。
    [10:47:53]
  • [被告]:
    没有了。
    [10:48:02]
  • [审判员]:
    双方没有要问的问题,证人退庭。
    下面,原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0:48:14]
  • [原告]:
    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为证人是被告找的。
    [10:49:56]
  • [被告]:
    认可证人证言。
    [10:50:18]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10:50:32]
  • [原告]:
    提交2017年11月3号,地点被告店里,我跟被告店主的对话录音。
    [10:50:5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51:30]
  • [被告]:
    我不认可证明目的。
    [11:00:21]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11:00:43]
  • [原告]:
    没有了。
    [11:01:11]
  • [被告]:
    没有了。
    [11:01:19]
  • [审判员]:
    下面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1:01:56]
  • [原告]:
    被告故意做虚假宣传,夸大内衣功能,侵害了我合法权益,我要求被告退还货款。
    [11:02:33]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说法,原告女儿没有坚持用完减肥内衣,所以才没见效。内衣是量身定制的,原告女儿为实际使用者,并不是原告。
    [11:03:29]
  • [审判员]:
    下面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1:04:4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04:55]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05:16]
  • [审判员]:
    这个案子,之前也听取过双方的调解意见,能不能再给你们调解一下?
    [11:05:30]
  • [原告]:
    我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
    [11:05:56]
  • [被告]:
    是原告女儿没有坚持用完全套内衣,所以才没达到减肥效果,所以货款不能退。我不同意调解。
    [11:06:15]
  • [审判员]: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双方调解,本案将择期宣判。双方看一下庭审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现在休庭。
    [11:07:0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老师的指导、帮助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延庆法院康雪峰、李硕提供技术支持,感谢王希希担任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延庆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
    [11:09:2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