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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 “在施工地受伤 起诉施工方索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8:42]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在施工地受伤 起诉施工方索赔偿”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孙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袁帅担任法庭记录。[09:10:04]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刘某于2017年11月22日在金顶街附近一果蔬超市购物,该临街商户门前正在进行道路施工,但没有任何安全性提示。刘某从超市购物出来后从道路施工留口处向便道处行走时,被固定挡板的上方钢管磕到额头后摔在施工地上,后刘某被家人送往首钢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刘某认为此次事故给刘某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工程局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共计三万六千余元,同时依据伤残鉴定报告结果支付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10:1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10:39] - [审判员]:审判员孙莉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刘某兰(未到庭),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峰(系原告之子),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清(未到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凡,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本院审判员孙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袁帅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1:07]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09:21:56]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09:22:08]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被告的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09:22:18]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4696.47元、护理费482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元,以上共计43835.9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待伤残鉴定报告出具后确定);3、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下午5时左右在金顶街一公里果蔬超市购物,该临街窗户门前正在进行道路施工,但没有任何安全性提示。原告从超市购物出来后从道路施工留口处向便道处行走时,被固定挡板的上方钢管磕到额头后摔在施工地上,后原告被家人送往首钢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左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在首钢医院治疗至2017年12月7日,由于伤情过重经首钢医院建议原告于同日转院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进行下一步治疗,在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原告进行了人工肩关节置换术治疗,术后于2017年12月20日出院休养。在原告受伤入院治疗期间,原告家属经向属地街道及市政了解,该道路施工方为被告,在此期间原告家人曾试图与被告方工地负责人协商赔偿一事,但被告方工地负责人总以种种借口推诿。本次事故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原告在治疗期间一直使用自己的医疗保险治疗,未加重被告的赔偿责任,截止目前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共计36241.47元,但即便如此出事至今被告却从未出面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据此,为维护与昂啊哦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09:22:27]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09:23:08]
- [被告]:认可原告发生事故的地方是我方在进行施工,我方不认可原告起诉的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施工的地方是完全封闭的,没留给行人行走的路,不认为是公共道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原告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我方没有责任。[09:23:22]
- [审判员]: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09:24:04]
- [原告]:证据1.事故现场视频,证明原告发生事故时的地点。证据2.被告方刘某某积极与原告之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协商赔偿事宜,证明被告认可此次事故与被告方有关。(证据1-2庭后提交刻录好的完整的证据)证据3.诊断书和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因事故受伤并因此住院29天的事实。证据4.医疗费发票,证据5.营养费发票,证据6.护理费发票,证据7.交通费发票,我方实际产生的费用肯定超过主张的费用,其他不再主张,只主张800元。证据8.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证明原告产生的各项费用。[09:24:14]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09:36:37]
- [被告]:证据1-2庭后提交质证意见。各项费用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我方原因造成的伤害。入院记录中记载“道路不平不慎摔倒”与原告所述因我方造成伤害相违背。诊断书里载明,原告还有其他的诊治项,与骨伤无关。另外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太多。[09:36:46]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09:44:34]
- [被告]:没有。[09:44:39]
- [审判员]:下面法庭进行询问,被告说一下当时的施工情况。[10:03:09]
- [被告]:施工是通过招投标,业主单位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金顶街街道办事处,马路修筑,然后做了全封闭的维护,道路中断通行,沿马路两侧连续修了围挡,围挡完全封闭,没有拆口,不知道是谁拆开的口。[10:06:55]
- [审判员]:原告说下事故发生的情况。[10:07:53]
- [原告]:事故发生在2017年11月22日,原告在金顶街某超市购物结束后出来有围挡,后来碰着了头返回来又绊倒了,路人报了警,通知了原告的儿子,原告的儿子开车带着母亲去了首钢医院进行治疗,当时警方有人来,原告之子也做了笔录,我方申请调取警方出警记录。[10:08:24]
- [审判员]:事故发生之后,原告有没有跟被告联系过?[10:09:22]
- [被告]:联系过,但是在工地上的人员没有看到原告摔伤,所以认可跟被告没有因果关系。[10:23:26]
- [审判员]:当时报警有被告的人员吗?[10:24:12]
- [原告]:没有。我们是通过街道才跟被告方刘某某联系上。[10:24:33]
- [被告]:当时没有被告人员在场是民工已经收工了。[10:26:35]
- [审判员]:原告申请了鉴定吗?[10:27:13]
- [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和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10:28:23]
- [审判员]:如果法庭受理鉴定,双方如何确定鉴定机构?[10:28:44]
- [原告]:摇号确定。[10:28:59]
- [被告]:摇号确定。[10:29:08]
- [审判员]:因双方都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29:28]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30:34]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