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席

法庭全景

原告席

被告席

直播人员
2018年2月9日14:3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庭发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 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 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14:26:59]
  • [审判员]:
    (入庭)请坐下。
    [14:42:30]
  • [书记员]:
    (向审判人员汇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已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了核对,今天原告某航空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的是其委托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宣某、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某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被告上海某商业展览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的是其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报告完毕。
    [14:43:08]
  • [审判员]:
    (法槌!)现在开庭。开庭前书记员已就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了核对,现不再重复。原告,对被告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及今天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14:43:41]
  • [原告]:
    没有。
    [14:43:5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及今天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14:44:10]
  • [被告]:
    没有。
    [14:44:20]
  • [审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现依法就原告某航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商业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克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劲草、人民陪审员陈国华组成合议庭,王源超担任庭审记录。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已在庭前书面告知,现不再重复。原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44:36]
  • [原告]:
    诉讼权利和义务清楚,不申请回避。
    [14:44:54]
  • [审判员]:
    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45:07]
  • [被告]:
    诉讼权利和义务清楚,不申请回避。
    [14:45:18]
  • [审判员]:
    本案原告为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公司,本案系涉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就合同的法律适用有无约定?关于本案适用的准据法双方有何意见?
    [14:45:29]
  • [原告]:
    无约定。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45:42]
  • [被告]:
    无约定。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45:5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本案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鉴于原告在起诉状上已就事实和理由作了详细表述,在2018年1月9日法庭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告亦进行了补充陈述,故原告下面向法庭陈述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时请归纳陈述要点,如有补充,可就补充部分详细陈述。
    [14:46:02]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项损失共计58045.70美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
    [14:55:35]
  • [审判员]:
    原告诉请中的具体构成?
    [14:56:22]
  • [原告]:
    合同金额17280美元、展台搭建费用29174美元、参展人员的差旅费及住宿费11591.7美元。其中的住宿费用上海大酒店的开票为人民币,我们按照2017年7月15日到美国做公证准备诉讼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计算,其他的差旅费都是美元计价,提供的证据不足11591.7美元,但我们实际发生了11591.7美元。
    [14:57:0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15:04:26]
  • [被告]: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1、本案双方合同达成一致,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也认可了合同效力,被告并不存在欺诈,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2、会展服务的特点决定了会展的地址名称、价格等均是公开信息,均在半年以上对外公开,原告可通过展会官网进行了解再决定是否参展。同时,被告也不可能以公开的信息实施欺诈,本案涉案展会共接待125家中外参展商,目前除原告外,无其他展商称被欺诈。3、本案所涉展会全称是2016上海国际航空服务产业博览会,开展时间2016.6.14-2016.6.16,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某博览中心,本次展会的内容,被告向上海商委申请了证书,证书编号(2015)-DZ16-D311号,批准证书包含的信息,上海市商委的官网(上海会展业公共信息平台)也可以查询,从证书的内容看,本次展会系涉及航空服务产业的开放性的综合展会,共涉及6大展出主题,其中航空工程维修是第一大主题,展会宗旨是为参展企业向相关行业领域内众多的参观者提供展示企业形象与产品的平台。4、原告所说的欺诈是指被告在招展时提供的参展商的名录及展位图,但综合本案事实,目录上的参展商是否参展及展位布局并不构成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内容,特别是被告即使在招展中存在一定瑕疵,被告也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无法依据已生效履行的合同主张违约责任。5、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当依照双方的展位合同认定被告是否存在违约,但截止目前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否违约。原告以被告招展时的瑕疵行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无依据。故原告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15:05:23]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补充?
    [15:05:47]
  • [原告]:
    被告发给原告的展位图及参展名录为构成双方合同内容,被告应据此履行,被告违反了相关合同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06:01]
  • [审判员]:
    本案已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证据交换中陈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存在以下争议问题:1、被告通过邮件附件发送原告的参展商名单是否已构成合同内容,对双方有无约束力,如果不构成合同内容,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2、上述参展商名单上的参展商是否已参展,未参展是否对原告的合同目的实现产生根本影响;3、展会名称变更是否以合适的方式告知原告,名称变更是否对原告合同目的实现产生根本影响;4、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除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外,双方有无补充?
    [15:06:14]
  • [原告]:
    无。
    [15:08:59]
  • [被告]:
    无。
    [15:09:07]
  • [审判员]:
    鉴于已组织原、被告进行过证据交换,变换中提到的证据及发表的举证意见是否需要重复提交及发表?
    [15:09:18]
  • [原告]:
    不需要。
    [15:09:28]
  • [被告]:
    不需要。
    [15:09:37]
  • [审判员]:
    现在先就庭前证据交换中双方未发表质证意见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证据3、4的质证意见?
    [15:09:50]
  • [被告]:
    关于证据3,为境外证据,从证据形式上,应当提供公证认证件,证据3的原件被告也没有看到。
    [15:10:03]
  • [原告]:
    我们只有公证材料的原件。
    (提供公证认证的材料原件)
    [15:10:16]
  • [审判员]:
    公证认证的对象的来源?
    [15:10:33]
  • [原告]:
    合同是搭展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原告。付款凭证是原告从银行调取。
    [15:10:50]
  • [审判员]:
    被告质证意见?
    [15:22:21]
  • [被告]:
    对于搭建展台的清单,即搭建的内容,均为打印件,未见原告与搭建方签字盖章,故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付款凭证真实性认可,即使存在该费用,该费用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因为系原告为参展而产生的费,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预订的展位为特殊展位,搭建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15:22:34]
  • [审判员]:
    对于证据4被告的质证意见?
    (提供证据4的公证认证材料原件)
    公证认证件对象为何只有复印件?
    [15:22:50]
  • [原告]:
    是从网上下载的,故均为复印件。
    [15:23:08]
  • [审判员]:
    被告质证意见?
    [15:23:24]
  • [被告]:
    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未提供原件,其次不认可其关联性,证据当中显示的三个人与原告的关系现在被告不清楚。即使该三人与原告之间有雇佣关系,是否该费用是参展而产生被告不清楚。即使该些费用确系因展会产生,应当由原告承担。
    [15:24:50]
  • [审判员]:
    被告对证据3、4的公证认证材料及翻译件的真实性是否有异议?
    [15:25:34]
  • [被告]:
    无异议。
    [15:25:46]
  • [审判员]:
    证据5律师函是否收到的核实情况如何?
    [15:25:58]
  • [被告]:
    核实过,收到了,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内容。
    [15:26:3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原告进行举证。除证据交换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外,是否有新的证据补充?
    [15:27:08]
  • [原告]:
    首先补充庭前证据交换中原告提供的证据6原件。该证据是主办方在展会现场发给原告。
    [15:28:28]
  • [审判员]:
    被告质证意见?
    [15:28:42]
  • [被告]:
    因为该证据显示的展会名称与实际展会名称不一致,因此对该证据不认可。
    [15:28:55]
  • [审判员]:
    原告有无补充证据?
    [15:29:20]
  • [原告]:
    补充证据

    1,原告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证据4中的人员为原告的雇员。
    [15:30:08]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
    [15:32:53]
  • [被告]: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出具说明的主体我们不清楚,说明中的三个人的姓名拼写与原告证据中显示的不一致。即使该情况说明真实,只能说明该三人为原告员工,而不能证明该三人参展。
    [15:33:0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提供?
    [15:33:19]
  • [原告]:
    无。
    [15:33:33]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证据1展会批准证书、证据2上海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信息的质证意见?
    [15:33:48]
  • [原告]:
    对该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15:34:01]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举证需要补充?
    [15:41:28]
  • [被告]: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4我们补充如下,就被告发给原告的展位图来看,原告展位边有两家企业,反映的展位布局与与我们提供的展位图是一致的。
    证据8中的证据补全为十一份邮件,该些邮件是双方对涉案合同的磋商往来的全部邮件,证明被告从一开始就已清楚地将展会名称及展览主题(包括英文简称)、开展时间、地点告知了原告,原告对此应当知悉;被告邀请函详细介绍了展会名称、内容、同期活动,特别是介绍了MRO与ASCE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原告对此应知悉;被告提供的展位图与开展后原告展位的现场照片显示的周边参展商基本一致;被告与原告之间就展位预订合同达成一致;被告曾电话和电邮邀请AJW公司参展;被告主办的国际航空服务产业博览会为开放式展会,除邀请相关企业作为参展商参展外,还邀请了大量相关专业的参观者前来免费参观交流;请法院注意第一份邮件的主文部分,已向原告披露了展会名称,邮件2中出现了被告正式向原告发出的招展文件,正式招展文件可以看到本次展会的名称,邮件2的附件二的翻译件第二页中展会概括部分描述了MRO CHINA展会是本次航空博览会的一个主题展。原告属于展出大类中的航空维修类企业。
    [15:42:10]
  • [审判员]:
    参加航空维修类的企业有多少家?
    [15:42:38]
  • [被告]:
    共有12家。MRO是维修保养及大修首字母的简称。邮件3是被告针对原告发出的招展邀请,邮件4中原告特别关注AJW公司,因此该邮件中我们如实陈述了我们与AJW的接触过程,并向AJW推荐了展位。邮件5是被告发的展位协议给原告,原告收到展位合同时未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该证据中也未披露参展商名单。邮件6是被告向原告介绍展位预订流程及合适的展位,原告也未提出对展商名单及展商位置的意见及异议。邮件7是在邮件6的基础上,原告经过考虑,询问两个展位是否还在。邮件8向被告发出正式要约,要求我们提供发票给原告,在该邮件中未发现原告对展商名单的要求。邮件9、10,原告关注的参展商为AJW公司,因此被告提供了我们与AJW公司的沟通邮件,其中提到的电话沟通的内容现在已无法核实。
    [15:43:06]
  • [审判员]:
    邮件9中的展商名录是否作为邮件附件?
    [15:43:19]
  • [被告]:
    是的,展商数量在原来的展位图上有所增加。邮件11、是其他公司询问展会的是否开放的问题,可以证明涉案展会为开放式的展会,我们还邀请了大量相关行业领域内的参观者参观,因此参展商的数量不影响原告参展的效果及合同目的。
    [15:43:32]
  • [审判员]:
    原告的意见?
    [16:04:44]
  • [原告]:
    原告供应航空器材的零配件及航空器材的附件维修,我们的客户是航空公司及维修厂,我们不认可被告的说法,航空食品、乘车等大类与我们公司经营范围无关,我们主要参展MRO领域,即被告最初提出的展会名称的相关领域。
    [16:04:57]
  • [审判员]:
    原告针对邮件的质证意见?
    [16:05:10]
  • [原告]:
    对被告的证据4补充如下意见两张照片中的两个人很清晰,就是我们证据4中参展的人员,其中一个为谭思明另一个为邱志远,我们工作人员参展没有个人的名牌。
    对证据8所有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参加的就是MRO展览,至于这个展览是哪个大型展览下的主题展原告不关心。邮件4中我们特别询问了确定参加报名的展位图及AJW公司是否参展,说明原告要求向被告要求提供已明确参展的参展名录,以确定是否参展,该邮件中的附件有展位图及参展目录,因为原告询问了相关确切参展的企业,而被告将参展商名录及展位图发给原告,原告认为该附件就是确定参展展商。邮件6中被告表述AJW已预订了展位图,该邮件附件中又发送了展位图及参展名录,并标明了AJW展位位置。展位图中以颜色标注了参展商名单,白色为可选,黄色为推荐展位,其他的为已预订展位,该附件的标题为维修展。但庭审中被告也表示只有12家展商参加。邮件7.8是因原告收到了相关附件,故与被告签订了合同。邮件9被告提到3.23跟AJW进行了联系,但AJW未回复,该邮件中表述是AJW已预订了展位,因此该表述是在欺骗原告,因为1月份被告就表示AJW已预订。
    [16:05:42]
  • [审判员]:
    AJW与原告的关系?
    [16:06:14]
  • [原告]:
    同行,是竞争对手。
    [16:06:30]
  • [审判员]:
    被告,除了航空维修类,还有5类企业,该5类企业的经营与原告是否有关联?
    [16:06:41]
  • [被告]:
    都是有关的。原告主要参展航空维修,从为航空公司提供
    [16:07:06]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6:08:26]
  • [被告]:
    先对证据8补充如下,邮件4中表述,原告称是否有一个显示有报名的参展商位置的展位平面图,被告的理解是仅仅是指申请参展的展商,而不是实际参展的展商。邮件6中提到的第3点,关于AJW的邮件沟通表述是计划预订展位而从未告知原告AJW确定参展。
    证据9、书面说明,证明场馆展位建设管理方对展会的书面说明,说明本次展会的规模及展览的主题分类及参展商的人数。
    [16:08:49]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6:09:17]
  • [原告]:
    对证据9与本案无关。因为是第三方出具,真实性不清楚。
    [16:09:30]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6:09:42]
  • [被告]:
    证据10、会刊,证明被告为原告在本次展会会刊上制作的宣传彩页及将原告敖参展商名单,被告对原告的相关介绍印刷到该会刊作为宣传。
    [16:12:17]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6:12:32]
  • [原告]:
    该会刊背面显示为2017年招展,因此无法证明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服务,而是被告为了扩大其影响力而将原告列入会刊。原告也没有收到该会刊。
    [16:12:43]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6:53:02]
  • [被告]:
    证据11、本次展会官方见面、入场观众分析报告及部分参观观众名单,证明本次展会的大类之一为航空工程与维修,本次展会为开放式展会,主要是为参展商提供向国内外购买者展示其产品的平台,对该展会有兴趣的人可以报名参加。作为展会主办方,展会开展过程中聘请了第三人对观众、入场人数、所属的公司企业进行了统计,形成统计报告,三天海内外参观人数有6600多人次。
    [16:53:17]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6:53:40]
  • [原告]:
    对于官方网站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为2018年展会,与本案无关。对于展会分析报告真实性不清楚。
    [16:54:07]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6:54:25]
  • [被告]:
    展会确实是2018年,因为目前在对2018年的招展进行宣传,但对于2016年展会内容没有变化。每个报名参观的人员均有统计,总共有53页的统计。
    证据12、展会同期举办的高峰论坛日程及参加人员名单、部分合同及付款凭证、现场活动照片,证明本次展会为扩大影响举办了同期高峰论坛活动,在行业内产生了一定影响力。高峰论坛为原告与同行的交流提供了平台。高峰论坛签到表反映有很多大的航空公司参加,参加论坛的企业均与原告业务有关,原告也参加了该高峰论坛,原告参加论坛人员有3人。
    [16:54:41]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6:54:53]
  • [原告]:
    对该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高峰论坛与双方之间的MRO展会无关,被告主张有很多展商参加,但签到表上只有少数人签字。
    [16:55:04]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参加该高峰论坛?
    [16:55:17]
  • [原告]:
    原告不清楚被告是否举办该高
    工程技术展览会的企业
    [16:55:53]
  • [审判员]:
    原告,就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
    [16:56:17]
  • [原告]:
    没有。
    [16:56:34]
  • [审判员]:
    被告,就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
    [16:56:51]
  • [被告]:
    没有。
    [16:57:03]
  • [审判员]: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57:15]
  • [原告]:
    被告应原告的要求发送给原告的邮件附件即展位图及展商目录,是原告决定参展的决定性因素,该两份材料是被告对原告的要约,因此应当认定为该附件为合同的内容,目录中部分企业未参展原告可以理解,但目录中的绝大部分企业未参加,被告明显有欺诈行为。2、原告是航空维修企业,该行业专业性很高,原告参加的展览应当有与原告企业规模企业相当,现仅有12家企业参展,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原告一直想参加的是MRO的展会,至于MRO是否是其他展览的主题展,与原告无关,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关于人员及差旅费,被告认可原告有三个人参加,但原告实际参加展会的人员有8人。该些差旅费、住宿费均是有依据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参展费用我们已支付给被告,展台搭建费用是原告长期的合作企业来搭建,因此才找的此家境外公司。
    审判峰论坛,原告也未参加、也没有收到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参加论坛的邀请。
    [16:57:43]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原告相关人员参加高峰论坛的证据?
    [16:57:56]
  • [被告]:
    只有我们证据中的签到表。高峰论坛不全是我们邀请,而大多数是参展商来报名,如果参展商有意愿就可以报名,签到人数与原告主张的相关机票等费用的人数相合,可以印证原告参加过高峰论坛。
    [16:58:0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证据提交?
    [16:58:25]
  • [原告]:
    没有了。
    [16:58:36]
  • [被告]:
    没有了。
    [16:58:43]
  • [审判员]:
    举证质证程序到此,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事实相互发问。原告,是否要向被告发问?
    [16:58:54]
  • [原告]:
    不需要。
    [16:59:0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要向原告发问?
    [16:59:15]
  • [被告]:
    不需要。
    [16:59:26]
  • [审判员]:
    下面法庭依职权询问当事人。原告陈述你方参展的主要目的?
    [16:59:38]
  • [原告]:
    扩大原告在中国商场品牌的影响力,同时与我们行业的同行及客户进行见面。
    [16:59:48]
  • [审判员]:
    原告的主要客户?
    [16:59:58]
  • [原告]:
    航空公司及部件整机维修厂、飞机生产厂商。
    [17:00:13]
  • [审判员]:
    被告,你方证据10会刊中所列企业是否是全部参展的企业?
    [17:00:25]
  • [被告]:
    是的。
    [17:00:3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7:01:29]
  • [被告]:
    1、展商名单与展位图,我们与招展业务人员核实,我方工作人员确实在工作中出现失误,而将招展对象的名单误作为参展商的名单发给了原告,对于该失误,被告向原告表达欠意。但任何展会结束前不会出现确定参加的展商名单,从招展、定展及开展均存在变数,有的展商只是表达参展意向,有的展商预订了展位,但后来未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对此情况应当属于名知。关于展位图,我们提供的是意向展位图,邮件中被告已讲明,展位图也只有在展会结束后才能确定,从现场照片来看,AJW虽未能参展,但从展位图显示,与原告展位相邻的另两家公司参加了。原告与被告协商过程,原告未表现出对展商名单的过分关切,也未要求将相关内容写入合同,现在展会结束后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不合理。4、双方邮件表明,原告关注的是AJW公司是否参展及展位位置,被告均如实相告,无欺诈行为,原告也未将AJW是否参展作为原告是否参展的主要条件。5、上海航空博览会是开放展会,展会的宗旨是为参展企业向行业内的众多参展者提供展示平台,从历年及涉案展会均可以看出,其他的参展商有哪些,是否参展,不影响原告参展效果。原告主张参展名单与展位图是其参加展会的前提,但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只是向被告询问了参展名单及展位图。6、展会的档次与影响力是主观问题,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被告并未也不可能对原告作出承诺。即使存在档次与影响力的问题,这也是原告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
    从法律来看,在招展过程中被告存在瑕疵,但后来原告参加了展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也消失。
    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不能仅局限于展会名称,而更多的关注被告是否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展览服务及原告合同目的是否实现。1、从原告签约初衷来看,原告作为航空服务企业,原告参加的航空维修与技术的展览,而航空维修与工程技术也是本次展会的主题展之一。2、从原告参展目的来看,原告是想借助于展会的平台,向航空工程领域的企业展示企业形式,提高市场知名度,据展后统计,本次展会有125家参加,参观人数达6000多人次,此人数还不包括未留姓名的人员。与本案有关的航空工程维修有12家,展会开展过程中被告还为原告提供了免费的宣传,因此原告的合同目的也实现了。3、被告提供了实质性展会内容,事先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市商委申请了证书,并提前至少半年以上对展会内容进行了公示,招展内容也未超出展览内容。事中也向原告提供了展位,进行了现场秩序的管理,也为原告印制了相关的会刊进行发行。被告作为主办方,本次展会的举办是成功的。就展会服务合同而言,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目的,原告也实现了合同目的。4、从展会的效果与影响力而言,本次展会是第5届,展会超过5万平方米,无论从展览面积、领域、参展商与入场参观人数均具有相当规模,因此从扩大企业知名度与影响力来看,原告的合同目的也实现了。
    被告按照商委批准的展会进行分类,并按照主题进行分展符合行业内的作法。被告按照批准的展览内容,结合开展当时国内外的市场状况,将展会分为6个主题,符合行业内作法。如果只有一个展会名称,必然会使参展商对展会内容不清楚。航空服务产业包括内容很多,即使本次被告申请批准的6个主题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因此被告以MRO对外招展无过错。
    上海会展业是在初期成长阶段,请法庭对该情况予以考虑。
    也没有收到该会刊。
    [17:02:09]
  • [审判员]:
    除已发表的意见外,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7:05:43]
  • [原告]:
    如果被告当时告知原告当时参展的实际情况,我们也不会参加该展会。因此原告参展的前提是相关目录中的展商参加。
    [17:05:55]
  • [审判员]:
    法庭已充分注意到双方的辩论意见,书记员也已将双方意见要点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委托代理人可在庭后七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前,原、被告双方可以请求法庭主持调解。原告,是否愿意与被告进行调解?
    [17:06:09]
  • [原告]:
    同意。
    [17:06:19]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17:07:02]
  • [被告]:
    庭后与当事人核实。
    [17:07:43]
  • [审判员]:
    因被告表示需要庭与当事人核实,法庭当庭不再主持调解。庭后双方当事人如果愿意调解,可以请求法庭另行组织调解。下面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本案最后意见。
    [17:07:54]
  • [原告]: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17:08:04]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本案最后意见。
    [17:08:16]
  • [被告]:
    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17:08:28]
  • [审判员]:
    今天庭审至此,庭后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看庭审笔录并签名署期。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进行补正。休庭。(法槌!)
    [17:08:4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17:08:5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