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书记员及审判员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法庭全景
3月7日上午10时,密云法院审理“落入施工沟内死亡 家属诉法院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落入施工沟内死亡 家属诉法院索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5:31]
  • [主持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师某等人诉称,2017年8月某日师某才于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某村因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及被告郭某施工时未建设保护栏而落入施工沟中死亡。原告师某荣、师某春系师某才之子女,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师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60786元。
    [10:16:0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0:53:17]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10:53:2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因上午我院电脑及网络出现问题,故没有及时上传庭审内容,现在已修复,庭审内容开始上传,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11:25:20]
  • [原告]:
    师某,女,汉族,农民 ,住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某村。
    师某2,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某村。
    [14:28:1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陈某,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8:25]
  • [被告]:
    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
    郭某,男,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
    [14:30:3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林某,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2:10]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32:57]
  • [主持人]:
    原、被告双方均答无异议。
    [14:33:15]
  • [审判员]:
    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在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师某、师某2诉被告 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娜独任审判,书记员赵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师某、师某2及二原告之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王某、郭某之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
    [14:33:47]
  • [审判员]: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尽的诉讼义务(略)。
    [14:34:2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34:4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1550元,丧葬费46236元,医疗费3000元,共计16078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1日师某才于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某村因二被告施工未采取安全措施落入施工沟中死亡,经法医鉴定不排除猝死的可能,经了解猝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惊吓,第二种是大的动作造成心脏骤停,我们经过了解,村委会的工程,郭某是中标人,是具体负责施工的。二原告系师某才之子女,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我方认为二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村委会是施工的甲方,应该对工程有监督指导义务,郭某是具体施工方应该有安全防护的义务。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今天有变化,但现在我方坚持按照这个诉讼请求赔偿。
    [14:34:57]
  • [审判员]:
    下面由某村民委员会答辩。
    [14:36:47]
  • [被告]:
    这个工程是镇里统一的招投标,由郭某他们的北京某公司中标的,这个工程不是村里发包的。工程的资金来源是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这个钱都是在镇里,由镇里统一使用。这个工程是镇里招投标,中标人到某村来干活,跟村里没关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村里没有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
    [14:36:5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郭某进行答辩。
    [14:37:2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郭某是挂靠在北京某公司,承包了某村的移民安置区雨露工程 ,实际施工人不是郭某,是发包给了张某军,所有的施工全部都是张某军负责,原告所的说这个沟原来就是存在的,也不是施工队挖的,而且这个工程在张某军的施工在2017年7月28日已经全部完工 ,施工人员也在2017年7月28日全部撤走 ,工程已经完工。本案跟郭某没有关系,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 ,因为实际施工人不是郭某,是张某军。那个沟是原来实际存在的,不是他们挖的。
    [14:37:39]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意见?
    [14:38:58]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对于村委会的答辩 ,虽然这个工程是镇政府发包的,是镇里边代表村委会对工程进行的发包,是出于工作需要,是对财务及工程管理的一种方式,但是也是需要村里对这个工程做一些监督管理的工作,不排除村委会的责任。对郭某的答辩,郭某挂靠在北京某公司,应由挂靠人承担主要责任,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郭某发包给张某军,是他们内部的方式,而且发包给张某军是违反合同规定的,张某军本身不是一个中标人。作为招投标中标得来的,应该是由郭某主要负责也是有招投标的要求的。至于这个沟是否存在的问题,事发之后二原告当时也去现场的 ,沟是原来存在,施工人对现场没有进行清理,有沙堆,造成师某才掉在沟里了,我们认为应该是由二被告承担责任的。
    [14:39:10]
  • [审判员]:
    村委会什么意见?
    [14:40:22]
  • [被告]:
    郭某中标去村里施工,村里只是负责协调,其他的监督管理我们都没有义务,具体的管理监督责任是由具体的监理公司负责。
    [14:42:25]
  • [被告]:
    郭某什么意见?
    [14:43:1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说师某才摔到沟里的原因是因为有沙堆,是否有沙堆以及是否是因为有沙堆摔进沟里,我们不清楚,因为郭某他们的已经在2017年7月28日完工了,沙堆也不是郭某他们的的。原告说郭某是实际施工人,这个实际施工人不是郭某是张某军,原告考虑一下主体的问题。这个合同协议书并没有禁止分包,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原告的父亲师某才死亡与郭某并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45:10]
  • [审判员]:
    原告方什么意见?
    [14:45:4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对于村委会的意见,我方认为协调和监理是合同产生的义务,监理是负责工程具体施工质量的,村委会不能因此免除责任。而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没有施工 资质的人进行施工是违法行为,北京某公司由郭某施工,郭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张某军,我们认为郭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公司作为出借营业执照的主体,也应该负连带责任。根据郭某代理人所说我们看一下镇里的发包合同,如果主体有误,我们再另行起诉。给我们三天时间我们再考虑一下。
    [14:46:01]
  • [审判员]:
    对原告方表示 需要进行考虑再决定是否进一步诉讼,被告方什么意见?
    [14:46:41]
  • [被告]:
    同意。
    [14:47:00]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先到这,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4:47:1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密云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
    [14:47:2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