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合议庭

本案书记员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本案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庭审现场
3月14日9:30,大兴法院审理“称缺乏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 起诉撤销工伤认定书”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7:0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决定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28:13]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程序违法。原告认为,案外人周某未提供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负伤的足够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伤情属于工作期间因公负伤造成的,被告在未对原告及相关施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应对案外人提供的申请认定工伤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原告出具证据。但是,被告未调查核实,也未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被告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该公司将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涉案工伤认定书。
    [09:30:16]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审判员王玉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玉英、宋军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毕静担任庭审记录。
    [09:30:43]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31:0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1:21]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者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09:32:06]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身份。
    [09:37:40]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某镇。
    法定代表人:袁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广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09:38: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某里**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09:40:4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告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
    [09:41: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有其他会议安排。
    [09:42:27]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委托代理人了?
    [09:42:5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朱珺某,男,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刘倩某,女,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09:43:0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周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09:43:5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无业,住重庆市某区。
    委托代理人:李小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09:44:17]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和出庭资格是否有异议?
    [09:45:56]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46: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46:24]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46:31]
  • [审判长]: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具有出庭资格,可以出庭参加诉讼。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玉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玉英、宋军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毕静担任庭审记录。
    在开庭之前,本院已经以书面方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收到?是否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09:46:37]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收到,明确。
    [09:47:2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收到,明确。
    [09:47:4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收到,明确。
    [09:47:48]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于审理本案的合议庭人员及书记员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理由,申请更换上述人员。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09:48:03]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48: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48:47]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48:53]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09:48:5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49:15]
  • [审判长]:
    被告对自己是否应当为被告有无异议?
    [09:49: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49:53]
  • [审判长]: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经过行政复议?
    [09:50:09]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50: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50:2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的方式进行。
    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一下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09:52:38]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2、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理由: 2017年11月15日,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该《工伤认定书》是错误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认定程序违法,因此应子撤销,理由详述如下:原告认为,案外人周某未提供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负伤的足够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伤情属于工作期间因公负伤造成的,被告在未对原告及相关施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应对案外人提供的申请认定工伤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原告出具证据。但是,被告未调查核实,也未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被告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该公司将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涉案工伤认定书。
    [09:53:02]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09:56:02]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2017年10月18日,周某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叙述:我本人周某于2017年3月31号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宋子某、贾子某的安排下,在北京某大学1号楼15层,北京某国际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吊顶工作,在用电锤打混凝土楼顶板孔过程中,钻头钻到2-3厘米位置时,遇到钢筋,电锤瞬间转过来,撞到我的右手背,当时就肿了,管理人员贾子某说过两天就没事了,当时自己买了一瓶正红花油用了,过了两天发现更加严重了,管理人员不理,我4月3号到医院去看了,医生说,右手第4掌骨骨折了。同时周某向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包括:1、 工伤认定申请表。2、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3、诊断证明书复印件。4、病历复印件。5、 x线诊断报告。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7、企业信用信息。8、证人证明。9、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0、和解协议。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依法受理了周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11月3日,被告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灵某做了调查笔录,并向原告发出《举证通知书》。2017年11月13日,原告的另一名委托代理人李永某向被告提交举证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日,被告依法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某做了调查笔录。被告在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某做的调查笔录中,李永某叙述:“据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袁红某和宋子某处了解到的情况是:2017年3月31日,周某在北京某大学1号楼15层北京某国际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吊顶工作,在用电锤打混凝土楼顶板孔过程中,手被电锤碰伤。当天没有去医院,过了两天发现更严重了,周某于2017年4月3日到医院去治疗”。原告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没有提起诉讼,裁决书确认原告与第三人自2017年3月1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原告在提交的举证材料中也没有相关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2017年3月31日,周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原告在向被告提交举证材料中,没有提交周某不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7年11月14日,被告对周某做了调查笔录,对受伤情况进行核实。经过以上调查,能够证实以下事实:周某,男,33岁,重庆市人,2017年3月31日,周某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工地工作过程中,手被电锤碰伤。因此,周某于2017年3月31日受伤一事,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因此,被告于2017年I1月15日作出了《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17年11月I6日送达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某。综上所述,周某认定工伤的事实清楚,认定工伤结论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09:56:35]
  • [审判长]:
    现在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10:02:52]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我方同意被告意见,与被告意见一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3:08]
  • [审判长]:
    下面由当事人回答合议庭提问。
    被告方,你局什么时间收到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时间?
    [10:03:2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2017年10月18日申请。2017年10月24日受理。
    [10:03:46]
  • [审判长]:
    什么时间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送达方式及时间?
    [10:03:57]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17年11月16日送达原告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直接送达。
    [10:04:32]
  • [审判长]:
    受理后是否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送达方式?
    [10:04:44]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送达了,2017年11月3日,发送举证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并作了笔录。
    [10:05:05]
  • [审判长]: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10:05:3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周某的调查笔录,对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调查笔录,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经过叙述,和解协议。第三人周某提交的张某证人证明。关于劳动关系依据海淀区仲裁委的裁决书。
    [10:05:52]
  • [审判长]:
    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10:06:2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是作出的职责。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19条,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10:06:31]
  • [审判长]:
    原告方,第三人是你公司的员工吗?
    [10:06:43]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是。是当时现场雇的临时工。
    [10:07:00]
  • [审判长]:
    你公司是否接到过海淀仲裁委的仲裁书?
    [10:07:09]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接到过。
    [10:07:17]
  • [审判长]:
    对仲裁书提起民事诉讼么?
    [10:07:33]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07:43]
  • [审判长]:
    你公司是否为第三人办理社会保险?
    [10:07:51]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07:59]
  • [审判长]:
    你公司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简要说明理由。
    [10:08:19]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异议,受伤时间3月31日和诊断证明4月3日不是同一时间,之间有时间间隔,怎么受伤不清楚,证据不足。被告对受伤现场的情况和现场的负责人都没有进行调查取证。
    [10:08:32]
  • [审判长]:
    你公司对被告的职权有无异议?
    [10:08:56]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职权没有异议。
    [10:09:17]
  • [审判长]:
    第三人,你陈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经过?
    [10:09:26]
  • [第三人]:
    2017年3月16日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做吊顶工作,在3月31日上午9点左右打吊顶过程中,遇到钢筋,电锤转向撞到我的右手,贾子某说没事,然后张某陪我去买了正红花油,后来这几天我一直在上班。4月3日我还去上班干了1个小时,但是实在疼的不行,我去附近医院看了说是骨折,后来又去了304医院还是骨折。后来带我去了7家医院,因为医生说要3万多,他一直不给我交钱。后来就一直没人理我,贾子某给我写了一个和解协议,意思就不再给我交钱了,但是必须让我先签字,才给钱。因为我写不了字,所以一直没有给我钱。
    [10:09:34]
  • [审判长]:
    贾子某带你去医院么?
    [10:10:34]
  • [第三人]:
    4月3日上午我看的没有,下午后来我去找他了,然后他不信,下午他才拿着片子去医院问的,但是都没有进行治疗。
    [10:10:4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证据审查。被告有证据要出示吗?
    [10:12:49]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1、周某工伤认定材料清单及所附材料,证明周某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周某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并送达决定书。
    3、对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灵某做的调查笔录及委托书。证明对事件进行调查。
    4、举证通知书,证明告知原告举证权利义务。
    5、原告提交的委托手续,证明原告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委托手续,但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
    6、对李永某做的调查笔录,证明对事件进行调查。
    7、对周某做的调查笔录,证明对事件进行调查。
    8、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是被诉主体,证明依法送达原告。
    9、工伤保险条例;
    10、工伤认定办法;
    1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证据9-11,证明法律依据。
    [10:13:03]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10:14:16]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1“用人单位”一栏是空白的,没有单位盖章签字;第三人提交诊断书没有3月31日相关的诊断及费用收据;第三人提供的张某证人证言的笔记和张某在我公司签字不一致,真实性有异议;和解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乙方没有签字,不应作为证据。
    对证据2-7没有异议。
    对证据8中的决定书有异议,没有依据事实认定,对送达回证没有异议。
    对法律依据9-11没有异议。
    [10:14:44]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10:16:0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对所有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都认可。
    [10:17:17]
  • [审判长]:
    原告有证据出示么?
    [10:18:36]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1、北京市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证明没有按照事实确认,对认定结论不服。
    2、《认定工伤决定书》,被诉行为。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周某不是我单位员工
    4、郑灵某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郑灵某确认事实经过,公司不了解情况,周某和张某不是公司员工,劳动仲裁申请时我们不知道,只有接到仲裁书才知道仲裁了,被告没有到我公司实地考察。宋子某、贾子某在现场没有通知公司,因为施工场地是承包关系。
    5、借用资质协议书,证明宋子某是借用我公司资质承包施工。
    [10:21:34]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
    [10:23:3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如果对结论不服可以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和本案工伤确认无关。
    对证据2是本案的被诉行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3-5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都没有向我局提交,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
    [10:25:31]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10:26:1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3-5,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
    [10:27:03]
  • [审判长]:
    第三人有证据出示么?
    [10:27:2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27:33]
  • [审判长]: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各方无异议的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合议庭合议后进行确认。
    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
    [10:27:49]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28:06]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28:1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28:2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0:01]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一,对被告如何认定3月31日现场周某怎么负伤证据不足,没有3月31日诊断和医院收据,对现场人员调查证据不足,张某只有证人证言,但其证人证言签字与在我公司签字不符,真实性存疑。对宋子某和贾子某没有进行调查,只对工地的无关人员郑灵某和李永某作了调查,被告草率做出工伤认定是错误的。第二,被告认定工伤程序违法,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告没有去我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核实,被告没有询问现场目击事故的有关人员,只问了不在现场的郑灵某和李永某。第三,在被告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上,没有原告的意见、签字和盖章。
    [10:32:24]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3:35]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所以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区分用人单位申请和职工个人申请,如果是单位申请,是有单位意见,如果单位没有申请,是职工个人申请,表中不需要有单位意见。本案是职工个人申请。不能因为单位不填写意见,职工就丧失申请工伤的权利。二、关于受伤时间,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某医院门诊病历中记载2017年4月3日9时,是就诊时间,且里面写了右手负伤后疼痛三天。所以可以推断受伤时间是2017年3月31日,结合对周某和李永某的调查笔录,如果原告认为周某的受伤时间有问题,应当在认定过程中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三、对调查不足,被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是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原告在举证材料中,未提交周某于2017年3月31日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证据。四、对程序违法,该13条是说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被告是根据需要而不是必须进入现场调查。
    [10:41:54]
  •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辩论。
    [10:44:01]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我们意见同被告一致,同意被告意见。
    [10:44:11]
  • [审判长]:
    原告、被告、第三人还有补充?
    [10:44:27]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44:37]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44:4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44:55]
  • [审判长]:
    法定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
    [10:45:20]
  •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45:3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坚持答辩意见。
    [10:45:40]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坚持陈述意见。
    [10:45:55]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各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0:46:0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46:16]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法官助理青青,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6:3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