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合议庭成员

本案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本案庭审现场
3月13日14时,大兴法院审理“高速路追尾造成人员伤亡,起诉要求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0:3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韩某、张某1、张某2、刘煜某、章甲某、曾某与被告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被告蒋建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被告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赵忠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州支公司、被告陈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14:00:52]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韩某、张某1、张某2、刘煜某、章甲某、曾某诉称, 2016年11月27日,赵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朱某驾驶的轿车、陈某驾驶的轿车依次滞留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内,后遇蒋建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陈某驾驶的车发生追尾碰撞,车受撞击前行与朱某驾驶的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发生后,蒋建某驾驶的车继续推行朱某驾驶的车追尾碰撞于赵忠某驾驶的车尾部,造成朱某车上人员全部死亡和四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此事故蒋建某负主要责任,赵忠某、朱某、陈玉某负次要责任。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是蒋建某驾驶的车的法定车主,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赵忠某驾驶的车的法定车主,以上肇事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蒋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忠某、陈某共同赔偿原告韩某、张某1、张某2丧葬费等1241306.5元,赔偿原告刘煜某、章甲某、曾某1342082元;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山西分公司、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4:05:20]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大兴法院审判员祁广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孙学高、张渝江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大兴法院书记员华琳担任法庭记录。
    [14:08:53]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14:09:06]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4:11:29]
  • [书记员]: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诉讼参加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诉讼参加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人员许可;
    (六)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七)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14:13:29]
  • [审判长]: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
    [14:15:39]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原告1:刘煜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住四川省某市。
    原告2:章甲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住四川省某市。
    原告3:曾某,女,19**年*月**日出生,某族,住四川省某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才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18:28]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二]: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烈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26:13]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原告1:韩某,女,19**年**月**日出生,某族,住四川省某市。
    原告2:张某1,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住四川省某市。
    原告3:张某2,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住四川省某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28:24]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被告1: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法定代表人:席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31:12]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被告2: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
    负责人:李某,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该单位法务,住单位宿舍。
    [14:34:13]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被告3: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陕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某市。
    负责人:卢艳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35:36]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被告4: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
    负责人:王某,经理。
    被告5: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负责人:史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7:48]
  • [审判长]:
    被告蒋建某、陈某、赵忠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如实陈述被告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无法执行,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首先原告陈述一下被告信息?
    [14:43:16]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好。
    被告:蒋建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某县。
    被告:赵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某县。
    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某县。
    法定代表人:张换某,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某县。
    [14:43:50]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好。
    被告:蒋建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某县。
    被告:赵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某县。
    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某县。
    法定代表人:张换某,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某县。
    [14:46:27]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本案合并审理?
    [14:46:39]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同意合并审理。
    [14:46:59]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同意合并审理。
    [14:47:08]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同意合并审理。
    [14:47:13]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同意合并审理。
    [14:47:18]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同意合并审理。
    [14:47:23]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同意合并审理。
    [14:47:29]
  • [审判长]:
    经审查,原告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依法对原告章甲某、曾某、刘煜某与被告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被告蒋建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赵忠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州支公司、被告陈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韩某、张某1、张某2诉被告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被告蒋建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被告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赵忠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州支公司、被告陈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二案并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大兴法院审判员祁广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孙学高、张渝江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大兴法院书记员华琳担任法庭记录。被告蒋建某、陈某、赵忠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下面交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人证据的权利;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以下诉讼义务,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人员允许;必须如实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当事人对以上的诉讼权利义务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47:43]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53:30]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53:53]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53:58]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54:03]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54:09]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54:1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亦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14:54:40]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判决被告某货运有限公司、蒋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忠某、陈某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共计1342082元;2、判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3、判令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4、判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5、判令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6.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2016年11月27日,赵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朱某驾驶的轿车、陈某驾驶的轿车依次滞留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内,后遇蒋建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陈某驾驶的车发生追尾碰撞,车受撞击前行与朱某驾驶的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发生后,蒋建某驾驶的车继续推行朱某驾驶的车追尾碰撞于赵忠某驾驶的车尾部,造成朱某车上人员全部死亡和四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此事故蒋建某负主要责任,赵忠某、朱某、陈玉某负次要责任。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是蒋建某驾驶的车的法定车主,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赵忠某驾驶的车的法定车主,以上肇事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14:54:48]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1、判决被告某货运有限公司、蒋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忠某、陈某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共计1241306.5元;2、判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3、判令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4、判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5、判令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6、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2016年11月27日,赵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朱某驾驶的轿车、陈某驾驶的轿车依次滞留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内,后遇蒋建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陈某驾驶的车发生追尾碰撞,车受撞击前行与朱某驾驶的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发生后,蒋建某驾驶的车继续推行朱某驾驶的车追尾碰撞于赵忠某驾驶的车尾部,造成朱某车上人员全部死亡和四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此事故蒋建某负主要责任,赵忠某、朱某、陈玉某负次要责任。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是蒋建某驾驶的车的法定车主,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赵忠某驾驶的车的法定车主,以上肇事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14:57:32]
  • [审判长]:
    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14:58:43]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诉讼请求没有变更,如需分别陈述,会向法庭示明。详见起诉书,在计算相关的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变更为按照2017年城标计算。
    [14:59:32]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没有变更,如需分别陈述,会向法庭示明。详见起诉书,在计算相关的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变更为按照2017年城标计算。
    [15:00:05]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陈述一下具体的诉求?
    [15:00:17]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145500元,丧葬费4623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2152元、交通费4873元(四川到陕西、浙江到陕西)、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12650元(主张死者父母、弟弟、弟媳计算10天、按照年平均工资92477元),扣除已预付40000元,扣除后共计1422413.5元。
    [15:01:59]
  • [审判长]:
    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被告陈述一下答辩意见。
    [15:02:18]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详见书面的答辩意见。蒋建某驾驶的车辆(牵引车)是自己出资购买的,这个车是因为朋友的关系登记在公司名下,实际蒋建某管理,我公司是名义车主,挂车实际的所有人是我公司,与蒋建某是租赁关系,蒋建某租赁的是我公司的挂车。我们没有获得利益,我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蒋建某不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我公司雇佣的司机,也不是我们的职工。我们公司不是侵权人。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100万的商业险,挂车投保了20万的商业险。商业险是某联合保险公司,交强险是某保险公司。关于赔偿责任比例,我方认为应是40%。其他的按照20%的计算。刘思某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的标准计算,丧葬费我公司已支付了4万,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138条有明确的规定,蒋建某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的标准计算。交通费中运尸费属于丧葬费的范围内,剩余的费用请求法院酌定。住宿费不属于赔偿的项目,误工费要求赔偿数额过高,由法院酌定。
    [15:02:55]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京AAV***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在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原告合理的损失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提供赔偿。其他意见同被告1。
    [15:05:06]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蒋建某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商业险100万,特种车的商业险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认可。司机蒋建某是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禁止的情形,蒋建某的驾驶证中显示增驾至A2,实习期到2017年9月28日,事故时间在实习期内,符合保险公司特种车商业险免责的内容。对于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不同意承担。其他意见同被告1。
    [15:05:32]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根据原告提供的保险车辆赵忠某驾驶的是主挂牵引车,根据行车证记载,车辆的年审是到2015年9月,事故发生在2016年11月,因此对于超出年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本次事故发生在陕西省境内,而众多被告以及原告也不属于北京室市内,原告主张按照北京市,本案中仅有一个被告在北京市,从方便诉讼的角度看,各赔偿应按照原告户籍地和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次事故是四车碰撞,主要车辆(主责车辆)在交强险外应当承担70%,其他的车辆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蒋建某已经被刑事追究,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本次事故的鉴定及诉讼费用。
    [15:06:58]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4、5、6方进行举证。原告有什么证据出示?
    [15:09:25]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1、身份证明,证明继承人情况及赔偿标准情况;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继承人情况;2、尸检报告原件2页、户籍注销证明原件1页、火化证原件一册、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1页,以上证明刘思某死亡的事实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3、刘思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页,证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刘思某的死亡各项赔偿金应按照城标计算。4、交通费票据原件1份、住宿费票据原件1份,证明交通费及住宿费情况,交通费当中使用人的情况详见亲属关系证明。
    [15:10:1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10:58]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从户口本反映来看是农村居民,应按农村标准来计算。2、真实性认可,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相对的,如果这个案子均判同等责任,每个车的比例应是20%,我答辩中提到按照40%赔偿,相对其他车承担20%也是主要责任。3、不认可,侵权责任法第17条是可以,不是必须。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4、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定。
    [15:11:25]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被告1的意见,蒋建某的驾驶证证明其是在实习期内驾驶。
    [15:11:44]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应当是7:1:1:1,其他意见同被告1一样。
    [15:12:16]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同平安公司的意见一样。
    [15:12:40]
  • [审判长]:
    原告1、2、3陈述出示的证据。
    [15:12:51]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1、身份证原件,户口本,证明继承人情况及赔偿标准情况;亲属关系证明原件,证明继承人情况;结婚证原件1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1页,以上共同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尸检报告原件2页、户籍注销证明原件1页、火化证原件一册、死亡证明复印件一页,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1页,以上证明原告的亲人死亡的事实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3、亲属关系证明原件1页、交通费票据原件1份、住宿费票据原件1份,证明交通费及住宿费情况、被扶养人情况以及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
    [15:13:22]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13:57]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同上个案件中意见一样。其中有的费用不合理,比如飞机票费用是否合理。
    [15:14:06]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被告1的质证意见。
    [15:14:21]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被告1的质证意见。
    [15:14:42]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被告1的质证意见。
    [15:14:57]
  • [审判长]:
    被告有证据宣读么是共同出示还是分别出示?
    [15:15:11]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共同出示证据1、案情说明原件1份,证明我们向每个死者支付了4万元的丧葬费。
    [15:15:39]
  • [审判长]:
    各方质证。
    [15:16:40]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没有异议。
    [15:16:56]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17:13]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17:20]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17:27]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请求法庭核实。
    [15:17:38]
  • [审判长]:
    被告二是否有证据提交?
    [15:17:47]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两案共同提交证据1、特种车保险条款、报案记录代抄单,证明蒋建某在事发时驾驶车辆是特种车,按照特种车投保的商业险,根据道路安全法的实施条例22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属于免责条款第10条第7款第六项的,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2第10条。
    [15:18:04]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两案共同提交证据1、特种车保险条款、报案记录代抄单,证明蒋建某在事发时驾驶车辆是特种车,按照特种车投保的商业险,根据道路安全法的实施条例22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属于免责条款第10条第7款第六项的,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2第10条。
    [15:18:04]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5:18:45]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合法性、证明目的有异议。事故认定书没有提到实习期的问题,交通部门没有认定为违法。被保险人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没有告知这种免责情形。蒋建某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方的行政范围,而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是保险规定。
    [15:18:53]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同意上案的原告的意见。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异议。所谓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才叫证据,这个材料从视频看起来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和合法性,因为上面没有任何签字,所以合法性我们予以否认,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15:20:36]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报案记录没有意见,代抄单我们没有见过,保险公司也没有给过我们。其他意见同意二原告的意见。
    [15:20:52]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对被告二的证据我们认可。
    [15:21:19]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对被告二的证据我们认可。
    [15:21:45]
  • [审判长]:
    被告三有无证据提交?
    [15:21:51]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共同出示1、保险条款商业保险第24条第3款第一项的规定,道交法16条的规定,年检是强制性的,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况,属于免责,庭前我和赵忠某联系,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被转让了,但是没有相关的年检的证据,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我公司应免赔。
    [15:22:07]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5:22:34]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不能证明车辆未年检。事故认定书中交警没有认定未按规定检验的情形。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商业保险条款是否告知或者按照法定的形式要件告知了被保险人,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15:22:50]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同意上述意见。
    [15:23:16]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同原告的意见。
    [15:23:32]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同意被告三的意见。
    [15:23:49]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同意被告三的意见。
    [15:25:42]
  • [审判长]:
    被告四、五有证据吗?
    [15:26:02]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没有证据。
    [15:26:14]
  • [审判长]:
    说一下投保情况。
    [15:26:35]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牵引车在我公司处投保的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15:26:58]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赵某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的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15:27:16]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陈某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15:27:33]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放弃了朱某所对应的责任,诉讼请求中没有扣除这部分钱。我们再另案处理。
    [15:28:06]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和上述意见一样。
    [15:29:36]
  • [审判长]:
    双方认为责任比例是多少。
    [15:29:53]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被告一是6,其他是均等责任。
    [15:30:27]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7:1:1:1。
    [15:30:40]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4:2:2:2。
    [15:31:05]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同被告一意见。
    [15:31:16]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同被告四、五意见。
    [15:31:28]
  • [审判长]:
    由于被告蒋建某、陈某、赵忠某未到庭,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答辩、辩论的权利。由于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但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下面我宣读一下。各方有新的意见吗。
    [15:33:10]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没有。
    [15:33:54]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34:03]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34:08]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34:15]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34:20]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34:2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发表辩论意见。
    [15:34:42]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坚持诉讼请求。
    [15:34:51]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35:28]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15:35:38]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15:35:56]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15:36:01]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15:36:0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陈述最后意见。
    [15:36:22]
  • [原告 原告1、2、3委托代理人一]:
    坚持诉讼请求。
    [15:36:41]
  • [原告 原告4、5、6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36:49]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质证意见。
    [15:36:54]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质证意见。
    [15:37:02]
  • [被告 被告三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质证意见。
    [15:37:07]
  • [被告 被告四、五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质证意见。
    [15:37:12]
  • [审判长]:
    由于双方分歧比较大,法庭就不再做当庭调解工作了,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5:37: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43:27]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书记员孙涛,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43:3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