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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9:30,海淀法院审理“二手房买卖引纠纷 买家诉求抵押合同无效”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43:08]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09:43:20]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二手房买卖引纠纷 买家诉求抵押合同无效”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3:32]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孙婉仪。[09:43:48]
- [主持人]:孙婉仪,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09:44:13]
- [主持人]: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44:37]
- [主持人]:原告陈先生、刘女士诉称,二原告通过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先生于2015年7月2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吴先生妻子谭女士方签署了“同意出售声明书”。后二原告交付定金,吴先生未交付房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原告提前支付50万元房款后被告交付房屋,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交付房款、网签等内容。后吴先生在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撤销网签并抵押给被告潘先生。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抵押合同无效。[09:44:51]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45:0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09:45:2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45:40]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09:51:35]
- [二原告]:原告一陈先生, 1977年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二刘女士,1981年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丰才,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09:55:55]
- [二被告]:被告一吴先生, 196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二潘先生,1980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远,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09:58:34]
-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陈先生、刘女士诉被告吴先生、潘先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婉仪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出庭陪审,书记员孟盼盼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清楚了,是否对审判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10:01:59]
- [二原告]: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05:03]
- [二被告]: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0:05:30]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与理由。[10:05:41]
- [二原告]:二原告通过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先生于2015年7月2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吴先生妻子谭女士方签署了“同意出售声明书”。后二原告交付定金,吴先生未交付房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原告提前支付50万元房款后被告交付房屋,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交付房款、网签等内容。后吴先生在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撤销网签并抵押给被告潘先生。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抵押合同无效。[10:06:46]
- [审判长]:现在由二被告进行答辩。[10:09:30]
-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潘先生并未侵害原告权益,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被告二与原告方不存在任何恩怨,也不促使本案目前结果。涉案房屋抵押权的存在与原告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并无矛盾。抵押权消失之后仍可以过户。3、本案原告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既然原告已经入户但是不追求所有权不完整,未办理网签手续,所以无权对本案第二被告提起诉讼,我方认为原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救济权利。[10:24:23]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双方当事人已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交换,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按照证据序号分别说明每份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然后由被告进行质证。[10:27:15]
- [二原告]:第一组证据证明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二组证据,抵押合同和抵押权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第二组证据是一组录音。[10:28:28]
- [审判长]:二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59:24]
- [二被告]:对上述五段录音不予认可,其证据无法证明其诉讼主张。并且上述录音为孤证,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目的。被告与原告素不相识,谈话内容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实。[11:00:07]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围绕争议焦点提供证据,按照证据序号分别说明每份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11:01:28]
- [二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北京市市国土资源局出示的国土登记,潘先生的抵押权经过合法登记是有效的,此外还有借款合同以证明抵押合同真实有效。第三份证明证据,吴先生的三份收据,足以证明我房抵押权合法有效。[11:02:22]
- [审判长]:原告方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1:03:22]
- [二原告]:就被告第一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房屋管理机关只对形式合法性予以审查,对内容不认可,被告恶意侵害了原告权益。第二点对被告抵押借款真实性不予认可,是被告双方恶意串通侵害第三方利益的。不能证明双方借款真实性,借款为虚构的。第三份证据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第一条借据为一百五十万元,但吴席上称扣除了五万七。双方不存在真实交付。收条为伪造的。潘先生出示了亲姐弟的210万借条,真实性不存在,钱的来源不能证明。[11:03:41]
- [审判长]: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对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1:05:33]
- [二原告]:在我方提交的证据录音当中,吴先生明确表述自己向潘先生告知房屋已经买卖并收取了二十万定金。即两被告明知房屋已在合法交易过程当中仍而已设定抵押,被告实际收取120万元,被告明知侵害原告利益仍执意为之。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虚假的,设定虚假的抵押权目的就是为了恶意提高房价。[11:06:08]
- [审判长]:被告吴先生,你与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无告知潘先生实际情况?。[11:08:04]
- [被告 被告1]:我只说过我和他人有买卖意向,收取了二十万定金,潘先生说不管买不买只要能抵押设定就可以。但这时房屋还未买卖过户。[11:09:13]
- [审判长]:为什么出售房屋后又抵押房屋?[11:10:09]
- [二被告]:当时我的房本没下来,房屋无法过户,2016年底我遭遇灾难,无奈下只能抵押房本进行借款。[11:12:01]
- [审判长]:对现金来源有证明吗?[11:13:23]
- [二被告]:我方无责任证明此点。并且原告方对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案外人,我方没有责任证明。[11:14:1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15:26]
- [二原告]:根据之前的庭审和今天的质证情况,简要陈述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也实际交付给了原告,并经被告妻予以确认,合同真实有效。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对于有争议的房屋不可设定抵押,抵押权应该归于无效。现有证据足以表明二被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设定的抵押权应当归于无效予以撤销。二被告的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不真实,抵押权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利息交付存在矛盾。现金来源不清。被告双方存在恶意串通。[11:16:28]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18:17]
- [二被告]:原告主张双方债权债务为虚假,但是没有任何佐证。我方证据证实了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间存在恶意串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恶意串通行为。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和实际依据。[11:20:23]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本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是否自愿请求调解?[11:24:29]
- [二原告]:调解基础是房屋过户,房价维持原价。[11:25:18]
- [二被告]:需要庭后商议一下调解方案。[11:25:45]
- [审判长]:因双方当事人调解方案差距较大,当庭不能达成调解协议,需要庭后沟通。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决,领取法律文书的时间另行通知,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1:26:2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1:27:45]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1:28:20]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1:28:48]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大力支持。[11:29:04]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1:29:26]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