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审判席

原告

庭审现场
3月13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 “购买灵芝孢子粉 称不符安全标准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5:16]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购买灵芝孢子粉 称不符安全标准索赔偿”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吕文静、人民陪审员武文华、人民陪审员周黎组成合议庭,由吕文静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鑫担任法庭记录。
    [14:05:46]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郑某于2017年在淘宝网王某店铺购买了破壁灵芝孢子粉,收货后发现被告销售的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且没有标注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及标志,也没有普通食品的批准文号。郑某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认为涉案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王某作为销售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尽到查验的义务,致使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销售者明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十倍赔偿原告损失。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6:3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20:50]
  • [审判长]:
    审判员吕文静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郑某,男,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云南省。
    当事人对于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21:14]
  • [原告]:
    无异议。
    [14:22:42]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原告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周旭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缺席审理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吕文静、人民陪审员武文华、人民陪审员张丹茹、由吕文静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鑫担任法庭记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方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23:05]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23:51]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24:02]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货款6380元;2.判令被告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十倍赔偿63800元;以上合计:701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郑志军于2017年通过淘宝网向网败犬购买了破壁灵芝孢子粉,后得知被告销售的食品原料智能用于保健食品,而涉案食品没有标注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及标志,普通食品的标准文号都没有,依据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使用的历史且以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依据上述规定,被告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据此郑志军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第38条的规定应依法 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依据《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148条的规定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要求十倍赔偿。被告作为经营者未依照食安法的规定尽到查验的义务,只是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销售者明知。
    [14:24:25]
  • [审判长]:
    本案开庭前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陈述一份,当庭向原告出示。因被告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14:25:56]
  • [原告]:
    已阅。
    [14:26:21]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4:26:35]
  • [原告]:
    证据1.淘宝网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共两张(网络打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世胜破壁灵芝孢子粉,实际付款6380万元,被告发货,原告方签收,买卖合同履行完毕,证明被告在产品的照片与发给原告的外包装、颜色都是一致的,证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实物就是本案涉案产品。证据2.交易快照介绍一张(网络打印件),证明任何交易纠纷或者投诉都将以交易快照为准,交易快照是淘宝一项领先的技术服务,是无常提供会员查看,并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证据3.订单快照的内容两张(网络打印件),证明被告的产品名称为破壁灵芝孢子粉,证明被告在销售时所展示的商品外包装与原告收到的产品是一致的,颜色、形状等都一致;证据4.快递面单一张(原件),证明被告方发货、原告方签收,买卖行为履行完毕;证据5.产品实物一盒及照片一张,证明1.被告明确了产品的属性是以灵芝孢子粉为原料,经过破壁制成的食品,2.被告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QS食品生产证号及标志,也能证明被告是以普通食品进行销售的;3.被告明确涉案商品原料为破壁灵芝孢子粉,被告将破壁灵芝孢子粉包装成普通食品进行销售,不符合国卫办食品涵2014 390号的规定;证明被告标注的是使用方法,每天两次,每次一到两袋,因破壁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的食用历史,被告标注每天两到三次的服用,具有长期食用之意,也存在安全隐患。证据6.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2014 390号,证明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缺乏长期食用的历史,且以作为药物食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国家食品药品总局食药监办食监三173号文件(网络打印件),证明:1.390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应作为普通产品的原料;证据7.民事判决书10份(打印件),相关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案例,证明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34条第一款、38条认定销售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14:27:17]
  • [审判长]:
    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举证权利。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陈述一下购买商品的时间、地点、名称、数量、单价?
    [14:37:11]
  • [原告]:
    2017年2月25日在淘宝网向被告购买了本案涉案的破壁灵芝孢子粉,数量为200盒,单价31.9元,共计6380元。
    [14:37:18]
  • [审判长]:
    被告的信息,原告是如何得知的?
    [14:37:43]
  • [原告]:
    是申请淘宝网公开被告方的信息。
    [14:37:52]
  • [审判长]:
    购买时是否是从店铺购买?
    [14:44:24]
  • [原告]:
    是从被告在淘宝开设的店铺购买的。昵称是:三七天麻经营王,店铺名称:云南地道中药材。
    [14:45:42]
  • [审判长]:
    是否如数收货?有拆封的吗?
    [14:46:08]
  • [原告]:
    原数收货了,拆了一小包,发现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实际应作为药物使用,长期使用没有科学依据。
    [14:46:19]
  • [审判长]:
    涉案商品是有许可经营的是吗?
    [14:46:35]
  • [原告]:
    没有许可经营。被告商品还有其他问题,本案不再主张,主张要求10倍赔偿。
    [14:47:00]
  • [审判长]:
    主张10倍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15:09:28]
  • [原告]:
    10倍赔偿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34条第一款、38条、148条
    [15:09:5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法庭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5:10:2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10:49]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5:10:5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5:11:09]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