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3月20日14时,昌平法院审理“称未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诉公司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4:13:51]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女士诉称: 2012年7月,李女士应聘到被告科技公司工作,担任焊接员,后升任焊接组组长。但科技公司未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规定为她缴纳社保。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要求被告科技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4478元及经济补偿金21300元。
    [14:14:19]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高琳琳独任审判,书记员娄月娇担任法庭记录。
    [14:14:59]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15:22]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李某,女,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韩浩宇,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公司行政部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14:16:22]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5:46]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琳琳独任审判,书记员娄月娇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4:28:44]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30: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30:15]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30: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2年7月,李女士应聘到被告科技公司工作,担任焊接员,后升任焊接组组长。但科技公司未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规定为她缴纳社保。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要求被告科技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4478元及经济补偿金21300元。
    [14:32:26]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
    [14:32: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第一,关于原告起诉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照程序应该先提起劳动仲裁,现在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不符合程序。
    第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原告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
    第三,原告在2017年10月主动辞职,当时交接非常清楚,双方有签字,所以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14:33:1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14:34: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上岗证
    证据2、工作证
    证据3、离职交接登记表
    证据4、2017年9月的考勤统计表
    证据5、原告身穿着被告公司的工作服照片
    证据6、2017年6月的领用物品表
    证据7、2017年9月显示焊接一次直通率为98.7%的文件
    证据8、生产流转单
    证据9、医保存折
    证据10、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及个人交费信息对账单
    证据11、银行交易明细单
    证据12、代发工资单据
    [14:36:34]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14:41: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2、无法核实。
    对证据3、认可。
    对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5、认可。
    对证据6、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7、认可。
    对证据8、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9-12、认可。
    [14:43:42]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4:44: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劳动合同书,合同上的落款日期和名字都是原告本人填写的。
    证据2、离职报告。
    证据3、离职证明。
    [14:49:07]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4:50: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劳动合同的落款名字是我写的,但是落款日期不对,2012年4月我还没有入职被告公司。我记得2016年我与被告公司签过一次劳动合同,证据1的落款时间可能是经过涂改的。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签署事项以上的内容以及交接人签字是我签的,辞职的位置也是我勾画的。
    对证据3、离职证明的确收到过,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因为内容是被告公司打印的。
    [14:50:32]
  • [审判员]:
    结束举证质证。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双方当事人陈述一下原告入职的情况。
    [14:53:33]
  • [原告]:
    我是2012年7月入职被告公司的,任焊接员,后升为焊接组组长。2016年,我与被告公司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2016年开始公司为我缴纳社保直到我从公司离职。我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每月3942元,每月被告公司打卡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
    我在2017年10月从被告公司离职,我要求公司给我缴纳2016年之前的社保,公司没有同意,所以我就离职了。被告公司给我支付工资到2017年10月。
    [14:57: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的工作岗位认可。2012年我公司与原告签订过一次合同,为原告缴纳了一部分保险。
    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没有计算过,可按照银行明细计算,对工资发放方式认可。
    对原告离职时间认可,原告和我公司新入职的生产经理在工作中有一些分歧,于是自行离职,我公司没有拖欠工资。
    [15:02:35]
  • [审判员]:
    结束法庭询问,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07: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一、原告已提供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证明。
    二、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第46条,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按期缴纳社保的前提下,职工提出离职单位要给经济补偿金。
    三、原告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未缴纳的社保,用人单位没有同意,原告才提起离职的。
    [15:07:59]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12: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证据。我公司与原告属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一年,现在已过时效。
    社保问题原告在公司时没有提出,原告提前一个月就申请离职了。
    [15:17:4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5:18:0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
    [15:18:1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15:18:32]
  • [审判员]: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5:18: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19: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19:24]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49:3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娄月娇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5:49:5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