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法官庭审中

直播员

法庭调查

原告举证中

庭审现场
3月26日14时,通州法院审理“称屋内物品被拉走 起诉财产折价损失”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屋内物品被拉走 起诉财产折价损失”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3:26]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3:57:51]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0:14]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xx,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x号院x号楼xxxx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被告王xx,男,1946年2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丰台区x号楼x门xxx号(未到庭)
    被告王xx,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东花市南里东区xx号楼x单元xxx号(未到庭)
    被告王x,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x单元xxx号(未到庭)
    [14:04:46]
  • [审判员]: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故本案今天缺席审理。原告身份信息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这里公开缺席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王xx、王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4:06:15]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佘亚妮独任审理,书记员芦辛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楚了
    [14:07:49]
  • [原告]:
    听清楚了。
    [14:08:2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14:09:49]
  • [原告]:
    具体诉讼请求为:1、三被告共同赔偿拉走我第一次物品财产折价损失10万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我与被告王xx、王xx系亲兄弟关系。被告王x系我侄女,王xx之女。2014年6月我父亲生病后,被告王xx将我出资购买的位于父亲名下的房屋卖掉,我起诉确权,败诉。两被告及王xx为了尽快买房,趁我不在家之际将房屋内我的物品全部拉走,主要包括新冰箱、洗衣机等家具家电,后我为居住又再次将购置物品拉回房屋,期间王xx为腾退房屋让我父亲起诉我腾房,诉讼期间,兄弟几人发生打架,后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王xx于2017年12月发生交通事故去世,王x系王xx的唯一继承人,我被释放后,多次赵找被告要求赔偿第一次拉走我物品的损失,但是被告均互相推诿,故我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拉走我物品的财产折价损失10万元
    [14:12:19]
  • [审判员]:
    原告,被告王xx领取传票的时候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现向你方出示
    [14:13:14]
  • [原告]:
    好的
    [14:14:38]
  • [审判员]:
    被告王xx、王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的权利。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14:16:03]
  • [原告]:
    证据一、所有权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101号房屋,二被告王xx、王xx及王x的父亲王xx准备共同把房屋卖掉,但是我认为房屋是我买的,且一直在此居住,且老人明确表示房屋留给我,因此我不同意卖房。判决书中的诉称中显示三被告要卖房;证据二、排除妨害民事判决1份;证据三、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因为在排除妨害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发生打架行为,王xx受伤,导致原告被判刑2年,证明该事件与卖房有关系;证据四、第三调解室的调解书,证明前几次开庭中被告均不认可涉案房屋由原告出资,但是在调解室的调解书最终确认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出资,应当给原告合理补偿,且老人生前遗嘱将房屋留给了原告,第三调解室的录像均能证明原告与其父亲长期生活且赡养原告父亲,因此诉争房屋和屋内财产均由原告所有;证据五、死亡证明2份;证据六、京东订单2份,证明原告购买了新飞冰箱,其他财产的购买凭证均在被告搬离物品时搬走了
    [14:19:02]
  • [审判员]:
    原告,法院现向你方出示王某在领取传票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4份,均证明其系王xx的唯一继承人,原告对此发表质证意见
    [14:19:27]
  • [原告]:
    无异议
    [14:20:16]
  • [审判员]:
    原告,法院现向你出示本院自(2017)京0112民初某案卷中的开庭笔录,你方对此发表质证意见
    [14:20:37]
  • [原告]:
    王xx在开庭笔录中陈述财产价值,其估算不准确
    [14:21:11]
  • [审判员]:
    被告王xx、王xx、王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举证质证的权利。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原告,你要求三被告承担什么责任
    [14:22:37]
  • [原告]:
    三被告共同欺骗行为导致东西丢失,我认为三被告应当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3:01]
  • [审判员]:
    陈述事情发生时间
    [14:24:23]
  • [原告]:
    卖房前我与我父亲居住在房屋内,房费是我一人出钱的,我父亲2001年2月5日留了公证遗嘱,将房屋给我。2014年5月份,我父亲患病在潞河医院住院,我们哥几个商量轮流陪护,但是被告王xx在我父亲住院期间把他藏起来,且以王xx为首与王xx策划把房屋卖掉,2014年8月份,二被告王xx、王xx及王x的父亲王xx三人以老爷子的名义将房屋卖了并分割房款。我那天出去办事,早上出去,两天后回的家。我回来后,家里所有东西都被清空了
    [14:26:49]
  • [原告]:
    第一次被搬空后,我又买了一些家具放屋里。后来被告又起诉卖房,且执行法官要求原告腾退房屋,2015年六七月份,执行法官与三被告进行了交割,东西又被搬了一次。
    [14:28:40]
  • [审判员]:
    你有其他证据证明东西是被被告拉走的
    [14:29:04]
  • [原告]:
    有,北苑派出所出警了且有笔录
    [14:30:26]
  • [审判员]:
    你提供的冰箱购买信息是第一次东西被拉走的吗
    [14:31:51]
  • [原告]:
    是,我2011年买的
    [14:32:15]
  • [审判员]:
    原告,事实还有什么补充吗
    [14:33:44]
  • [原告]:
    我长期与老爷子住一起,且东西被拉走时街坊邻居都知道,但是邻居们不愿意得罪人不愿意作证。我母亲去世后,我与老爷子长期共同生活20多年,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都是我开支。王xx上次诉讼时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明确表示其从王xx家中搬去的家具是涉案家具的一部分,已经构成自认
    [14:36:42]
  • [原告]:
    老爷子2014年是91岁,虽然身体不错,但是其应当没有能力自己去购置家具,且老人的工资最后没有动过,我方认为原告陈述具有可信性,且原告的两位哥哥在上次起诉开庭中出庭作证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告赡养老人。
    [14:38:51]
  • [审判员]:
    根据你方提供的调解书,你们双方是在2014年9月在第三调解室进行了调解,为何没有提丢失家具的事情
    [14:40:20]
  • [原告]:
    我们先把卖房款70万元解决,为了能够防止几名被告转移剩余房款,且进行合理分割,因此就先行解决房款。第三调解室证明房屋是我买的,遗嘱是真实的
    [14:42:47]
  • [审判员]:
    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再组织进行法庭辩论
    [14:43:2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是否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4:44:4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此外,老人年老已经不具有购买东西的可能性,虽然原告没有固定职业,但是有收入来源。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和家具家电可信的。虽然被告搬走东西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我方认为已经能够构成事实认定。
    [14:47:11]
  • [审判员]:
    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本院今天不再进行调解,今日开庭到此,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本案择期判决,现在休庭
    [14:48:2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4:49:40]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