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谈一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本理念。司法公正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有各自的要求标准,程序公正有保证实体公正的工具价值,并同时有其独立价值。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上,我主张并重说。在两者有矛盾时,有的情况下程序优先,如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些情况下实体优先,如由于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错判、错杀,冤枉好人,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强调程序权威不改判。在公正与效率关系上,总体上我赞成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有时为了效率,也难免对公正有所牺牲,但不能牺牲过大。过度牺牲公正而去追求效率,不仅损害公正,最后也妨害效率的提高。 证据开示问题。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这项制度相当重要:1.让辩护律师提前了解控方证据,可以有效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权利;2.使法庭审理集中在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上,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实行此项制度在当前有两个争议问题:第一,控方和辩方是否同等互相展示。我基本上主张同等展示,但辩方的证据如果在展示后得不到保护,则只展示要点。第二,是否申请法院主持问题。我认为在实体上应由控辩双方展示,法院不介入,法院只在程序上有一定参与,即法院只解决展示中的程序问题。如果法院提前介入证据的实体展示,将使审判方式改革倒退,使法院审理流于形式。
证人出庭问题。现在证人出庭率平均不到3%,严重影响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必须加以纠正。一方面应当在实践上初步加以改变,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加以改革,以加强和保证证人出庭率。初步的建议是:1.证人出庭范围可适当缩小,即限于涉及控辩双方有争议事实的重要证人;2.赋予法院以强制证人到庭的权力,拒不到庭的,可处以拘传并罚款等处罚;3.加强证人的安全和权利保障,不仅保障证人不受对方当事人的侵害,并要保障免受侦查、起诉机关追究其所谓“伪证”责任;4.保证证人出庭的最低费用,由法院支付,列为国家预算;5.一审审理的时候,重要证人不出庭,该判决无效。第二审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公正而撤销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