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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与公正和效率的思考
作者: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马幼宁   发布时间:2002-06-24 13: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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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我国现有的审判程序,使其更符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通过审判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是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切入点。

    一、从审判组织方面看,应构建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直接指导和参与庭审的审判委员会制度。限制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强化合议庭职责,除重大疑难案件外,均由合议庭审理、判决;加强和充实审委会,设置专职委员,走专职化道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要先期向当事人通知审委会委员名单,以保证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建立当事人举证责任前提下的有一定条件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从证据制度的角度看,当事人收集证据和举证已成为现代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发展趋势。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怎样举证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为保证诉讼当事人行使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应积极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并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主动调查取证,以保证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得到及时公正的实现,提高诉讼效率。

三、严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常常被滥用,既破坏了裁判的既判力,造成“终审不终”,又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法院审判的公正与效率。1.限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检察院、法院均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在实践中,某些机关及其领导者常常听取了一方当事人陈述,或者审阅了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就作出案件有问题的结论,以督办的方式要求法院必须审查案件。应禁止非法定主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缩短申请再审的期限。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长达2年,刑事案件则根本没有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意味着当事人具有无限期的申诉权,造成诉讼成本过大,增加讼累,降低了审判效率。3.限制再审次数。三大诉讼法对于经过再审的案件,没有规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这成为当事人无限申诉的根源。

    四、规范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适用简易程序成为合理分流案件、提高审判效率、解决审判力量和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矛盾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适用范围过窄,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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