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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确定
作者:晓颖   发布时间:2003-01-06 08: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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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吉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试行标准昨起确定:省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暂定为每例3000元;市、州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暂定为每例20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根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和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

  据介绍,本次制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按程序申报正式收费标准。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即行废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自我国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施以来步入了新时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由原卫生行政部门主持改为省、市级医学会主持,由医学会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医患双方可抽签抽取专家。因为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涉及复印资料费、专家劳务费等多种费用,鉴定费用有所提高。吉林省此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为省级每例800元,市、州级每例600元。



来源:新华网
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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