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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真伪鉴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案例
发布时间:2003-02-17 09: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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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2月至1996年12月间,北京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段某某,伙同葛某某(已死亡),以兰州大诚城市信用合作社在STAQ系统的会员资格,并以兰州大诚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业务部的名义,在STAQ系统内,先后骗得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城市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大连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信托投资公司扬州办事处、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人民币三千一百万元。

    1996年底,兰州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先后开始对段某某等涉嫌诈骗进行立案侦查。对段某某持有的一份《使用印鉴授权书》和三份《STAQ系统交易员授权书》上的“兰州大诚城市信用合作社”公章印文,进行真伪鉴定成为认定段某某是否诈骗的关键点。兰州市公安局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于1996年12月16日作出的结论为:“送检检材上的印文系电脑排版制章所盖印,鉴于在细节特征上尚有差异,故不能排除是同一制版软件另外制作印章所盖印的可能性”;北京市公安局七处,于1997年3月委托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结论为:“送检检材上的印文不是真印章所盖印”;后来,北京市公安局十九处接管此案,又于1997年6月,委托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检材上的印文是真印章所盖印”。先后三次鉴定,其结论互相矛盾,或摸棱两可,令本案移交法院进行审判时,仍无法判断印章印文到底是真是假。虽然有关领导多次批示,也一直无法下判。直到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正式受理司法鉴定,为审判解决了大批疑难的专门性问题,逐渐被送检单位和社会各界认可时,此案又重新提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专家会检。

    对此多年久拖不决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文痕处的专家邀请同行组成鉴定小组。根据会检制度的规定,五位专家先分别根据检材和样本的情况,独自作出鉴定结论,然后,再汇总形成一个共同的意见。五位专家经过详细的个人鉴定,都得出了明确结论,在汇总讨论时,发现结论高度一致。大家一致认为检材印章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在细节特征上有本质的差异点,同时,检材印文在不同时间其表现都较一致,显然与样本真章──原子印章的特征不相符合。应认定为:送检检材上的印文不是真印章所盖印。

    送检单位得到我们的鉴定书,发现五家机构的专家会检的结论高度一致,十分满意,表示:这下好办了,这个案子可以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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