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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谢觉哉(1964年12月26日)
发布时间: 2003-02-17 15: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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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各位代表:

        现在,我就1959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作一简要报告。

    

  1959年以来,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指引下,奋发图强,自力更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战线上,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在这个时期内,我国的社会主义治安情况很好,刑事案件总的是一个下降趋势。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比以前任何一年都要少得多。这说明,我国人民的政治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更加巩固了。同时,这个时期的阶级斗争是非常激烈的,阶级敌人在各个地方从各个方面向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动了猖狂进攻。我们反对反革命分子、反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也更加严重了。

  周恩来总理在他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详细地论述了这方面的问题,我完全同意他的报告。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在党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协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了坚决的斗争,多次打退了敌人的猖狂进攻。同时,审理了大批民事案件,解决了人民内部纠纷,加强了人民群众的内部团结。总的说来,我们完成了这个时期的审判任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群众,向反动势力实行专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路线,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方向。

  1963年党中央和毛主席提出了“除了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这一类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于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基本上采取‘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的方针”。这是由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十分巩固,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教育下,有很高的阶级觉悟,有丰富的阶级斗争经验,对那些不是非捕不可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发动群众,斗倒制服以后,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教育、改造。

  在依靠群众实行专政这一根本路线的指导下,人民法院的一切活动必须建立在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必须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必须把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斗争结合起来。一方面,向群众进行阶级教育,把政策、法律交给群众,并且指导、帮助群众,把大多数四类分子管好、改造好。一方面,在审判活动中,要把调查研究和群众的检举揭发结合起来,把案件的审判和群众的说理斗争结合起来,把具体适用政策、法律和群众的革命要求结合起来。实践证明,采用这种专门机关和群众结合的方法,可以更加有效地惩办少数、改造多数,可以更有效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的工作做的好与不好,人民群众能不能制服四类分子,敢不敢把四类分子的绝大多数人管起来进行改造,既是衡量一个地方群众是否充分发动,社会主义革命是否彻底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这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是否贯彻了群众路线的主要标志。

  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效果很好。沈阳市历史反革命分子、逃亡地主罗世杰混入内部,并进行贪污,被判处管制三年。他拒不认罪,不承认是地主,并颠倒是非,妄图翻案。把他送到原籍以后,一见群众,就五体投地地说:“我是地主分子,向父老请罪来了”,终于交代了罪恶。山东省金乡县地主分子李佩珊,窃取了生产队会计的职务,贪污生产队的公款,在县法院审理时,他死不承认贪污,一到群众中查对,就低头认罪了。群众气愤地说:“这小子真狡猾,在本地承认好好的,一到县里就变卦”。事实说明: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管敌人如何狡猾抵赖,如何巧妙伪装,只要把他们放在群众面前就会原形毕露,群众最了解他们的底细,他们最怕群众。群众有力量有办法制服、改造敌人。    

  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是最尖锐的阶级斗争。

    对一切现行犯必须打的狠,打的准,打的及时。要作到这点,光靠专门机关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充分依靠群众,彻底揭露他们的反动本质,把他们斗倒制服。对其中罪恶大,又不悔改,绝大多数群众要求逮捕法办的,必须坚决及时地逮捕审判,给以应有的惩罚。必要时还可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处理,用以震慑敌人,支持群众的斗争积极性。不惩办这些人,或者是惩办的不严、不及时,都不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群众是通不过的。

  打击现行破坏,必须按照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办事。要坚决贯彻首犯从严、从犯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政策,以分化瓦解敌人。对于死刑案件,我们根据党中央和毛主席一再强调的“少杀”政策,作了严格的控制。判处死刑的,都是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确实非杀不可的现行反革命罪犯或其他重大刑事罪犯。对那些罪该处死,但民愤不大或有其他从轻情节,不判死刑,群众也可以同意的,都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或者判处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都坚决不杀。这几年全国判处死刑的人数,都是很少的。今后,我们仍然要继续贯彻执行“少杀”的政策。

    三、由于阶级斗争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正确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显得更为重要。

  毛主席指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对一切坚持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立场而犯罪的,采用专政的办法进行处理;对于过失犯罪和因人民之间的纠纷引起的轻微犯罪,按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用调解和教育的方法处理。在新的阶级斗争形势下,阶级敌人常常把他们本来的面目伪装起来,我们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善于透过现象认清本质,这样才能正确地区分矛盾的性质。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根本方法是,依靠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倾听革命人民的意见。敌人所搞的各种各样的破坏,都是逃避不了人民的锐敏眼光的。

  四、处理民事案件,必须具有坚强的阶级观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毛主席指示的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

  民事案件,一般说来,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反映,但斗争也是错综复杂的,不只是有无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封建阶级思想的斗争,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还隐藏着少数敌我性质的矛盾和斗争。审判人员如果没有坚定的阶级立场,明确的阶级观点,采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分清问题的性质,必然会上敌人的当。那种认为民事案件中没有阶级斗争的观点,是错误的。

  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方面,比较普遍地建立和健全了人民法庭,广泛地运用了调解委员会,使人民法庭和调解委员会成为法院依靠群众处理民事案件的有力助手,并且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审判人员,一般都做到了有计划地携卷下乡、下厂,调查研究,就地征求群众意见,处理案件,得到群众的颂扬。调解人员,在当地党的领导下,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指导帮助下,进行了大量的有效的工作。经过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民事纠纷,一般地要超过当地法院处理的几倍或十几倍。由此可见,调解委员会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和互相帮助解决问题的一种良好形式。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还有相当数量的调解组织不人健全,作用不大,或者形同虚设,根本不起作用。甚至有一些调解组织,被反坏分子利用,成为他们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工具。今后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彻底加以整顿。

  五、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来核对案情,是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

  毛主席指示我们: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必须经过查对,反对逼供信。这些指示,高度概括了我国审判工作的经验,成为我们一贯遵循的审判原则。

  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查清事实,确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罪责,往往采取伪装、捏造事实,甚至嫁祸于人等办法来转移目标,隐蔽真象;有些民事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诉讼的目的,常常歪曲事实,提供假证。如果审判人员偏听偏信,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为此,认定案件,必须把主要事实搞确凿。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重要证据,都要注意搜集,并且要经过鉴别和切实查对,在完全核实以后才能认定。查对、核实证据材料,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新疆自治区处理石河子一个青年姑娘被杀案有深刻的教训。有一天的早上,在某单位的伙房菜窖里发现了一个青年姑娘的尸体,是被奸污后杀死的。当地政法机关根据一些片面的材料,把一个无辜的青年当作凶手逮捕了。经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定案根据不足,口供前后矛盾,即组织工作组到现场复查,发现矛盾更多,于是跳出原来的圈子,深入群众重新调查,才找出真正的凶手吕仲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确凿的证据逮捕了吕犯,吕犯在证据面前交代了全部罪行。由此可见,对案件的认定,必须以充分的事实作根据,而事实又必须建筑在切实可靠的证据基础上,才不会把案件搞错。因此审理案件要坚决克服主观主义、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

  各位代表:在这个时期中,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多缺点和错误,主要是我们认识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对于目前阶级斗争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估计不足。特别是有些法院的领导人高高在上,骄傲自满,固步自封,不深入基层蹲点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以感情代替政策,以一些旧的框框束缚生动的斗争,严重地脱离了实际,脱离了群众。这种现象不仅基层法院有,高、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党中央和毛主席不断警告我们要克服领导干部中存在着的这种骄傲自满、固步自封的思想。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指示来教育有这些缺点和错误的同志,并以此来警惕我们自己。    

  现在,伟大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高潮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和发展。我们必须继续采取坚定的立场和明确的态度,坚决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进一步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更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这一专政的工具的威力,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一、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从全局出发,积极地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协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及时惩办那些敢于破坏社会主文教育运动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切敌人。处理案件,一定要有利于支持群众斗争,必要的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当然要遵守,但一切束缚群众手足的清规戒律、繁文缛节,都必须坚决反掉。

  第二、从当前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暴露出来的情况看,人民法院还存在着政治、经济、组织、思想不纯的情况。突出的是个别人民法院的领导权被一些坏分子所篡夺,这就必须进行夺权的斗争,一定要把领导权夺回来。在干部中突出的是有些人革命意志衰退,安于现状,不求进步,缺乏群众观点和阶级感情,甚至有的利用职权包庇坏人,贪赃枉法,投机倒把,腐化堕落,严重的违法乱纪。对于这些人必须进行严格的清查,一定要把人民法院这个刀把子掌握在忠于党、忠于毛主席、政治可靠、立场坚定、观点明确的革命者的手里。

  第三、必须把机关革命化和干部革命化进行到底。法院的办案活动和其他一切工作,要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阶级斗争为纲。经常教育干部认真学习毛主席的著作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人民解放军的“三八作风”和“四个第一”,不断地进行自我改造,同资产阶级思想和修正主义思想以及旧法观点、衙门习气展开不调和的斗争。组织干部轮流参加劳动,参加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认真蹲点,树立调查研究和与工人、贫农、下中农“四同”的作风。坚定不移地依靠党、依靠群众,保持对阶级敌人的高度警惕。使我们的人民法院成为对敌斗争的坚强堡垒,使每个审判人员都能成为富有战斗力的革命战士。



编辑: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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