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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鉴定道路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经伟
发布时间:2003-02-28 08: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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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改革,理论学术界已争论几年了,我根据湖南省的情况,避开理论,从感性上谈谈看法,抛砖引玉。

    一、我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现状

    1、队伍现状

    解放初期,我省法院只有几名从国民党法院留下的法医,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快速发展是从1980年开始的,通过20年的发展、全省现有法医169名,高级职称有33人,大部分有中级职称。文检、司法会计等专业人员27名,都有相关专业的从业资质,196名人员中,有180人已取得法律大专以上文凭,是一支精通本专业技术同时熟悉法律的专家队伍。

    2、装备现状

    1)省法院有一流的法医临床检验实验室――电生理检查中心,下设神经损伤、听功能损伤、视功能损伤、性功能障碍、测谎分析、声纹分析六个室,23台进口设备,硬件总价值500余万元。自行开发的软件、10多年来所积累的数据、经验等无形资产估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吴军所长、华西医大的刘世沧教授、同济医大的秦启生教授、刘良教授,中山医大的朱小曼教授等十几位知名专家学者参观我们的实验室后给予很高的评价。

    2)各中院及基层法院司法技术室都具备常规的检案设备,平均每个中院硬件价值在50万左右,基层法院在20万左右。

    3、工作实绩

    统计1997-2002五年的数字:

    全省法院完成鉴定201807件,其中为刑事审判提供鉴定28282件,为民事审判提供鉴定153655件,为行政审判提供鉴定4091件。

    省法院完成鉴定913件,其中维持的656件,伤残等级改变的50件,损伤程度改变的207件,其中损伤程度改轻的163件,改重的44件。为全省公、检、法、司及其它社会鉴定机构提供电生理检查报告3512人次。五年中共计防止冤错案102件(含识别的诈聋、诈盲、诈瘫),防止轻罪重判246件,防止重罪轻判 89件,其中电生理检查中心为作为全省公、检、法、司及其它社会鉴定机构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5年中参与省政法委组织的,解决停尸闹事群体性事件21起,每次都出色完成任务,其中大部分案件是公安或检察的法医已鉴定过,当事人强烈要求法院的法医参加鉴定的。

    全省各级法院共撰写论文300余篇,其中发表或被入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73篇。出版发行了《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受到广大审判人员、律师、法医的好评。有3人参加了国家大型刑事技术工具书《刑事科学大全法医临床学分册》的编写。1997年省法院司法技术处还研发了“人体损伤面积-关节活动测量系统”软件。并通过了省科委组织的专家鉴定,目前我省公检法司及卫生系统的鉴定机构共有31家在使用,在吉林、山东、江苏、云南也有用户,受到好评。

    二、正确认识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

    1、司法鉴定按鉴定对象可分为对物的鉴定和对人的鉴定。前者包括文字鉴定、痕迹鉴定,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会计、环境污染、农作物种子等鉴定。后者包括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等。目前对物的鉴定除文字鉴定、痕迹鉴定外,主要是由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法医鉴定、文字鉴定、痕迹鉴定主要由公检法司的鉴定机构完成。精神病鉴定由省政府指定医院完成的。自2000年司法部发文允许成立社会中介鉴定机构以来,我省由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了几家做法医鉴定的机构,但并未完全中介化,挂靠在司法局或医院,没有形成体系和规模。分析法医鉴定等机构发展不如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等机构发展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法医鉴定从封建社会至今一直是由司法机关的专业人员完成的,并被做为治国的工具(平天下,以慰民心,洗冤屈、查真相、平息重大事件的有力科技手段)使用的,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扎根很深,尤其是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影响力很大。据我省汨罗市对100名受伤人员的调查:94名选择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鉴定,2名选择到社会中介机构鉴定,4名选择到医院等其他鉴定机构鉴定。

    (2)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低。需要做法医鉴定的大都是经济收入低的人群,所以各省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都考虑了这个因素,收费只是象征性,如果按现行标准收费,中介的法医鉴定机构生存困难,更不要说发展。以一个三人中介机构(最小设置)一年做1500例,按现行标准收费80元/例,12万一年,交完房租、日常开支所剩无几了。如果大幅提高收费标准,很多人会因为交不起鉴定费而无法得到有效鉴定,使纠纷不能及时解决,进一步激发矛盾。有钱人可能因为可以请到知名专家进行鉴定而胜诉,人民法院的专政职能、保护职能受到影响,人民法院将变成一个按法律规定玩弄证据、比经济实力的场所。在当前的社会状态下,由此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3)社会诚信度不高,而公检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在人民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要到医院搞一个假证明,并不是什么难事,这是因为医院的医生是社会的医生,其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公检法的法医则不同,一个鉴定,受到多方监督,如上图所示:

失去有效监督的权力必定产生腐败,必然不被人民所选择。

    2、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术界有部分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和领导,认为现在司法鉴定乱,乱得很,必须通过人大立法解决。我认为这有片面性,缺乏全面调查研究。

一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不公正,我省法院 1997-2002年共鉴定201807例,98%的鉴定结论被法庭采信,使各种纠纷得到有效解决,这难道不能说明我们现行的体制并不影响司法的公正吗 (公正的最朴实的理解是双方当事人信服,社会矛盾顺利解决)!而且公检法做鉴定的是其内设的独立部门,侦查、起诉、审判是另些独立部门,所谓的“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是有些人强加的。如果根据这些人逻辑推理,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二审不能再由法院审,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审,或者一审由社会中介机构审,二审由法院审。由此可看出 “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学说是建立在公检法不可信这样一个虚假的前提下的。

    二说司法鉴定太多,重复鉴定多,影响办案。我省高院从1997-2002的5 年中共鉴定913件,由于我们规定只受理中院司法鉴定机构做过鉴定的案件,可以认为我们鉴定的案件是3次以上的案件,全省法院鉴定总数为201807,三次以上的案件为0.45%。另据我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2000-2002年,全市8个基层法院鉴定 6558件,到中院复核鉴定的90件,二次鉴定占1.37%,维持原鉴定结论的51件,改变结论的39件(以伤残为多)。以上数据说明人民法院的鉴定98%以上是一次鉴定就使各种纠纷得到有效解决。有一定比例的重复鉴定,也说明现行鉴定体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监督机制的充分体现,可以说目前我们的鉴定机制是比较好的。我想那些认为重复鉴定多的人是因为看到某一个案件鉴定了很多次,而不去分析它的形成原因,就认为是我们的鉴定体制有问题。

    三、中国必须走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鉴定道路

    1、应该由人民法院实施鉴定人名册制度

    现在有一种说法,人民法院不能搞名册制度,应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这种说法的焦点是一个权力的分配问题,确切地说,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加一个权力。我认为,如果放弃权力之争,客观地讲,由人民法院实施名册制度更合适,理由如下:

    1)法院行使司法鉴定名册制度组织管理权,符合国际通行作法。

    2)司法鉴定主要为审判提供证据,是为法院服务的,其服务质量、能力、效果,是否符合审判实际需要,只有当事的法院最清楚,最有资格对他们进行审查。

    3)各类专业都有较为完善的行业管理,如医疗机构、会计、审计、建筑安装工程以及各大学、研究所的相关专业都有明确的执业范围,再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一个从事司法鉴定资格的登记手续完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无非是告诉法院哪些单位能做什么样的鉴定,这就相当于桌上已摆好了一席菜,再专门安排一个人指点就餐的人去吃,未指到的你再想吃也不能动筷,而且这个指点的人是要收费的。请想想安排这么个人,多这一道环节,除了收费以外,对食客还有什么好处?现在有一种观点,称这叫做行业准入,而我认为自然科学中没有司法鉴定这样一个行业,因为他实际包括了所有的自然科学门类,关键是看案子涉及哪一方面,所以,根本不需要再来一次什么行业准入。依我看,这是行政机关新设置了一个行政审批项目。法院建立鉴定人名册,无非是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将这些机构和人员汇集成册,方便各级法院选用,这与行业准入是不同的。从我省实行名册制度的情况看,有些专业如环保、农作物、水产、专利等专业我们是做工作请他们入册,有些专业则要设门坎限制一部分入册,如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

    4)有些专业没有现成的机构,需要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有些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中介机构无法完成,需要人民法院组织鉴定。

    2、人民法院应该有鉴定权。

    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有鉴定权,有如下理由:

    (1)宪法及有关诉讼法规定,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有效执行宪法精神,人民法院应该有鉴定权。

    (2) 符合审判实际需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鉴定证据时发现鉴定结论不正确,只写出审查意见,要求当事人重新鉴定,当事人又找一家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在审查后又要求重新鉴定……,这样反反复复,不仅拖累了另一方当事人,也大大地浪费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人民法院有鉴定权,就可径行鉴定,问题相对简单一些。当然,人民法院行使鉴定权并不是要滥用鉴定权,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鉴定更好的案件,“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鉴定主要是做为国家专政工具使用的那部分鉴定,如法医鉴定、文字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以及跨学科的组织鉴定。介绍三个案件,以此来说明人民法院应有鉴定权。

    案例1: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处鉴定的刘四华故意杀人一案的李斌死因鉴定。李斌是一个2.5岁男孩,1995年2月3日,李随其母到临湘市忠防镇响山村外婆家拜年,2月3日晚饭后约7时30分外出,在该村桥西头被刘四华碰倒,哭泣,刘因不知谁是其父母,遂抱其到当晚村里的戏场。2月4 日李被发现死于戏场附近一小水塘里。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溺死,岳阳市检察院法医鉴定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移尸、他杀。湖南省检察院法医鉴定维持岳阳市检察院结论。岳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7年1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处鉴定,鉴定期间,我处拟对死者牙齿、骨头进行硅藻检查时,发现岳阳市检察院曾送死者牙齿、骨头到同济医大法医系做硅藻检查,但结果没要,卷中无记载。此案我处鉴定为生前入水溺死。刘四华被宣告无罪,并获国家赔偿。

    案例2: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处鉴定的陈逢国故意伤害致陈满生死亡一案。1998年7月8日,陈满生与陈逢国发生纠纷,被陈逢国用拳头打伤头面部,纠纷过程中,陈满生服农药,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衡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口服甲胺磷可以致死,但外力作用头部所致脑组织挫伤是绝对致命伤。我处鉴定发现:陈满生到医院抢救时是明显的有机磷中毒症状,尸检所见有明显的有机磷中毒征象,毒物化验检出甲胺磷。而所谓的“绝对致命伤”是检到小脑左右半球表面各有一处4X3.5CM和2.1X1.2CM的米粥样的液化区。而尸检照片未见有小脑左右半球挫伤征象。据此,我处鉴定陈满生的直接死因是甲胺磷中毒。防止了一起错案。

    案例3: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处鉴定的邹国华故意伤害张国林一案。1996年7月16日,张国林被邹打伤,,衡阳市城北区公安局法医以血尿鉴定为轻伤。二审期间,1998年3月2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轻微伤,98年6月1日委托我处鉴定。本案由于张是市纪委干部,从医院的检验、病历资料分析可以评定为轻伤,当地党委、政府等单位给鉴定工作增加了压力。我们通过审阅其化验单,发现其三次不同时间化验的电脑单是连续打印后再分离的。从而证明伤者和医院合伙造假。防止了一起冤案。

    (3)有利于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解决停尸闹事群体性事件。这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的普遍一致的看法。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最需要的是要法院法医参加鉴定。因为在人民心中,人民法院总是公平和正义的代表,而这类案件初检大多是公安或检察的法医做的。

    (4)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据我们的了解,如果由当事人自己选择鉴定机构,大部分当事人会选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我省汩罗市对100个当事人的随机调查,94 %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在我省法院180多名技术人员中先后有三位法医被评为全国法院模范,他们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吴天锦同志,被 誉为“大山的儿子”的平江县人民法院法医邹昐希同志和黔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医王名早同志,正是由于有象他们这样的一群同志,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勤奋努力地工作,使我省各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具有相当高的地位,被人民所选择。

    (5)“司法鉴定结论是否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最终由审判机关决定”不能推论“审判机关不应设立鉴定机构”。如按此逻辑推理,一个案件,通过鉴定,“公安机关最终决定不立案或送劳动教养、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司法鉴定结论是否用作证据也应由审判机关决定,否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不应设立鉴定机构”。

    3、一切鉴定工作应该由人民法院主导。

    1)在诉讼过程中鉴定的目标就是鉴定能最终被法庭采信做为定案证据。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检法的鉴定机构,还是社会中介鉴定机构,只要鉴定工作一启动,目的可能有多个(比如说为了收费)但目标只能是能最终被法庭采信做为定案证据。

    2)人民法院对鉴定的采信准则直接影响各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人民法院对鉴定程序、鉴定实体方法有什么要求,各鉴定机构(包括人民法院内设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就得达到,人民法院通过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质证和采信过程引导司法鉴定朝规范、科学、公正的方向发展,促使司法鉴定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2)司法鉴定的改革,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进行。本次司法鉴定改革虽然由人大内司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但实质上是由司法部主导的。而司法行政部门并不审理案件,又没有基层法医鉴定工作的经验,其所主导的改革是无法符合国情、民情、政情的。我省于2001年先后两次由省政府召集省公、检、法、司、卫生、财政、建设、国土、物价、质监、审计等十几个部门开会讨论司法鉴定归口司法厅管理事宜,与会的只有司法厅和卫生厅同意,其余全部反对,都认为司法厅管这事不利于公、检、法的工作,不利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环境的改善。

    因为司法鉴定的主要社会目的是为法院提供鉴定证据,同样司法鉴定改革的目的是如何使司法鉴定工作更有利于讼诉活动的启动、进行、和了结。司法鉴定怎么改革,怎样改才最有利于诉讼,人民法院最有发言权。

    无论历史、现在和将来,无论国情、民情,政情都要求中国的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改革由人民法院来主导。



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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