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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完善简易审判程序
作者: 李 飞 发布时间:2003-03-07 09: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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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在普通程序之外均设置了简易程序,其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及时消弭纠纷和矛盾。参加“两会”的许多代表认为,从司法实践和社会的法律需求来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亟待进一步完善。
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制度,在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中,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以解决案件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首先是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目前,刑事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导致简易程序适用比例难以提高。考虑到我国刑法中刑罚规定的具体情况,建议把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其次,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简化了一些环节,客观上影响了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因此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适用简易程序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是被告人认罪。如果法律上规定被告人认罪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为了鼓励被告人认罪,法律上应相应规定对认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罚。 人大代表、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法院南区人民法庭庭长向才银:在我们法庭,已有近六成的民事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还应扩大,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上应进一步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审案件。另外,为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志,便利当事人诉讼,可以规定设立专门的简易案件审判庭,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由该审判庭审理。 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王德莉: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并降低司法成本。因此,为鼓励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减少当事人争议,可以降低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费用。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相应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刑事和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并在行政诉讼法中增设简易程序的规定,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人民法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件好事,这便于法官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集中精力审理重大疑难案件。而且,可以缩短犯罪嫌疑人关押时间,实行人道主义。 背景资料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现状 据统计,1998年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480374件,适用简易程序的92394件,约占19.23%;1999年539335件,适用简易程序的115687件,约占21.45%;2000年560111件,适用简易程序的128259件,约占22.90%;2001年623792件,适用简易程序的163839件,约占26.27%。从统计数字来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结案数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左右。根据有关统计数字,2001年人民法院判处罪犯744549人,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71244人,约占63.29%左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282641人,约占37.96%。可见,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对提高诉讼效率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社会效果较好。但是刑事诉讼的效率还不能很好适应打击刑事犯罪、稳定社会的要求。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需要运用司法手段调整的民事、行政关系越来越广泛。据统计,1997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各类民事案件2500多万件,每年都会大幅度增长,民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审限内结案的压力很大。依法扩大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审判效率,已经成为当前民事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薛勇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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