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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鉴定,确保公正与效率
作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温承茂 发布时间:2003-05-19 13: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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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循的原则。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法庭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做出裁判,这是法官进行审判活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重心所在。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主要包括当事人、公诉人提交的举证鉴定和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或依据职权为调查核实证据决定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
近年来,随着司法活动逐渐深入人心,诉讼当事人对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要求鉴定,排除证据真伪的意识日益增长,继而“司法鉴定”机构应运而生,“司法鉴定”混乱问题日益突出。“司法鉴定”政出多门,机构林立,鱼目混杂,当事人往往多头鉴定,结论大相径庭,举证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因鉴定问题导致延判、错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权威。 一、河北省“人体伤害法医鉴定”情况简介 目前,全省从事“人体伤情法医鉴定”工作存有四种形式: 1、大部分市、县、公、检、法机构内设法医,从事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医鉴定工作。 2、部分市县在当地政法委统一领导,由公、检、法三家法医组成“法医门诊”,接受三家职能部门委托的伤情法医鉴定。 3、由省政府指定的全省范围内12家综合医院从事“刑事医学鉴定”也就是伤情复核鉴定。 4、近一年来,省司法厅先后指定几十家县医院、中医院甚至妇幼保健院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该院相关医师授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主任法医师”等职称,并被指定为“司法鉴定人”从事伤情临床法医学和法医病理及司法医学鉴定工作。 二、全省法院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配备 1、机构设置:全省11个地市,全部组建了司法鉴定机构,并按编制配备了技术人员。全省部分基层法院也先后配备了法医。其中,35个基层法院设司法鉴定技术室,17个设中心,15个法院的法医参与了当地公、检、法部门组成的法医门诊。 2、人员配备:全省司法鉴定技术人员144个,其中法医136人,占94.4%。文检和工程、照橡技术人员各4名。所有法医技术人员全部毕业于正规医学院校,又经过一年以上法律及法医专业的专项技术培训,并取得了高、中、初级技术职称和“鉴定人”资格。这些专门服务于审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在解决审判程序中专门技术问题时所起的作用,是任何社会中介鉴定机构人员不可替代的。 3、仪器装备:全省共投入上百万元资金,购置了先进的文检仪、X光机、照像等法医必备仪器。 4、开展项目:先后开展了人体伤害法医鉴定、文检、工程质量、工程预决算、司法会计等鉴定技术工作。 三、司法鉴定工作在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1、尽职尽责,认真作为 74年全省各级法院相继恢复法医建制并开展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近20年来,全省法院系统依法成立了鉴定机构,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完成了大量科学、客观准确的法医鉴定工作,纠正了不少错鉴,为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为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自97年初至2001年底5年间,全省法院系统鉴定机构共出具各类鉴定结论近12.8万件,其中刑事案件近4.8万元,民事案件7.8万元,行政案件1千余件,文检案件630件,司法会计79件,工程质量250余件,其它2000余件。 2、严格复核,纠正错鉴 各级法院送交省法院的法医学复核鉴定,经常涉及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专门性问题,经省院技术室认真把关,严格复核,并组织各医疗专业的专家会诊,纠正大量的错鉴,为确保案件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1998年至2002年4月间,省法院共复核刑事案件人体伤害伤情鉴定620件,其中维持原鉴定结论203件,占总数32.7%,变更结论417件,占总数67.3%。 分类情况如下: 轻伤共428件,维持原鉴定结论150件,变更轻微伤276件,改重伤2件。 重伤155件,维持原鉴定结论46件,变更轻伤96件,变更轻微伤13件。 评残29件,维持原鉴定结论4件,变更或不够残25件。 轻微伤5件,维持原鉴定结论3件,变更轻伤2件。 有关3件,变更为无关3件。 3、科学鉴定,服务审判 为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法医技术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在鉴定活动中,能规范、便捷、高效地为审判服务,得到广大法官的首肯。 案例1:95年4月,某县张某与王某因饮酒发生殴斗,王某左手受伤住院。两个月后,王某及其父、其弟父子三人前去张某家索要医药费,后将张某及其妻胡某打伤。当地县公安法医依据张某伤后63天在某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两耳听力丧失”的诊断证明书,及其妻胡某“全身软组织损伤达30%”的检查结果,将张某夫妻均鉴定为“重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王家父子二人(另一人在逃)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死缓。二审法官对张某夫妻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要求省高院技术室对其伤情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张某除左耳廊部分缺损外(被咬所致),其鼓膜、内耳、颅骨、脑实质均未见异常损伤。未发现造成双耳听力丧失的致伤因素,双耳失聪与本次打架无关。鉴定结论改为轻伤(有长骨骨折)。后经调查证实,张某20年前曾因失聪而调换工作岗位。对其妻胡某病历记录及照片所示体表损伤面积经重新审定,认为损伤面积达25%,未达重伤标准。故认定为轻伤。鉴定发出后,王氏父子已被关押三年,按“致人轻伤害罪在押时限已到”而释放,由于法院法医认真把关,防止了一起错杀案件。 案例2:96年12月某日凌晨,某县医院院长房某及其妻刚某在家中被人砍伤头、背、手多处,即刻送到距家100米的县医院手术室抢救治疗。当地公安法医依据病历记载的“失血性休克”将二人均定为“重伤”,某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案件重大,委托省法院技术室对伤情进行复核,复核中就提供的病历发现:1、两伤者伤后立即进行包扎、止血、缝合,术中未见有大血管损伤纪录。2、自入院至3小时内,血压记录均为“0”,虽经输血、输液2000ml、注射升压药后,仍未见血压有任何改变的记录,但6小时后血压升至120/80mmHg。3、伤后两次做心电图检查记录显示:心律80-90次/分,血色素多次化验正常。4、卷中证人证言,公安人员在手术室询问当时情况时,两人神志清楚,无昏迷。5、复核检查所见:二人头、背、手多处锐器损伤疤痕,无任何损伤后遗症。复核认为:根据两人损伤程度、临床表现、客观检查、病程记录、愈合转归等,均不符合“失血性休克”的诊断,定“重伤”的依据不足,据伤口长度应定为“轻伤”。事后证实,此份失真的病历是伤者直系亲属参加手术抢救并按《重伤标准》所撰写。本案是一起雇人杀人案,案情重大,由于复核鉴定结论的改变,一审将多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0-15年有期徒刑。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因没有对伤情鉴定结论进行复核把关,而出现严重后果。 案例3:某县张某,1990年4月28日,被人用镐砸伤头部,8月25日经县公安局以重型颅脑损伤定“重伤”。某县法院判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三年,并将张×新盖三间房屋做为民事赔偿给张某。被告人的母亲长期上访,当地市人大对此案进行监督,某中级法院委托省法院技术室对张某伤情进行复核,病历记载:发现张某伤后第三天住院,头左额颞有5CM伤口,拍X光片、CT平扫均未见异常,在场证人张某没有昏迷,并骑自行车往返村、乡政府之间告状,复核认定为轻微伤。99年再审判决,宣告张×无罪,当地法院对此案善后处理非常棘手。 四、法医鉴定推向社会导致不良后果 1、多头管理——鉴定机构更加混乱 我省人大去年年底出台的《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中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设置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公示、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于是司法行政部门即指定几十家县医院、中医院、甚至妇幼保健院(须交纳一定数额钱)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为法定鉴定机构。该院医生在交纳2-3千元后就可轻而易举的得到“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的职称,并被授予“司法鉴定人”。有的市、县政府依据省人大的《条例》,认为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县级医院为法定鉴定机构,按管公、检、法的法医工作,规定公、检、法的法医不得再从事法医鉴定。公、检、法在新乐市调研发现新乐市政府发布公告,该市的人体伤害案件“司法医学鉴定”,由市中院医生进行鉴定。因为中医院是省司法厅批准的唯一合法“司法鉴定机构”,11名医生是法定的司法鉴定人。鉴定业务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肇事、劳动评残等。同时公告要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市场进行管理。公、检、法的法医由原单位妥善安置,这种超越行政职权范围行为造成执法环境新的混乱。 案例4:某县李某45岁,95年7月21日被人用酒瓶砸伤头部,头皮破裂无昏迷,伤后3次做CT正常,1个月后作磁共振“基底节多发小软化灶”,先后在县、市、省、医学院及省政府指定医院分别鉴定5次分别为“轻微伤”“重伤”。一、二审法院反复多次裁定和判决,至今没有审结。 2、鉴定队伍素质差——“鉴定”失去科学及真实性 那些没有受过任何法律及法医专业培训的临床医生,即不懂何为“举证”,又不知“法医鉴定”在审判中所起的作用,却要从事人体伤害法医学、法医病理学的法医鉴定工作。他们既是伤病人的救治者,又是进行伤情评定的“法医鉴定人”,其中,部分鉴定人按照伤者的要求,对照“轻伤”“重伤”的条款撰写病历,出具伤情鉴定结论。而结论的名称更是五花八门,如“刑事医学鉴定”,“司法医学鉴定”等。这种自医自鉴出具鉴定严重失真。 案例5:某市“刑事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医生对杨某心率100次/分,呼吸22次/分,血压15/9Kpa的病情,依《重伤标准》58条87条之规定,定为“重伤”。(附鉴定书)这种自医自鉴导致后果是严重的。须知审判的量刑是根据法医学鉴定的轻、重伤结论做出的,轻伤可判3年,重伤3-10年,而后果严重的则要判死刑。人体伤害法医学伤情鉴定工作推向社会后,这种任意性、随意性的鉴定结论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可导致延判错判,省法院在全省对6个中级人民法院和50个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做了调查统计,2000年初至2002年底,上述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38469件,其中人体伤害公诉案件4470件,自诉案件7290件,合计共11766件,占整个刑事案件比例为30.58%。说明人体伤害构成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案件占这样大的比例,来让医生来搞法医鉴定,后果不可设想。应引起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法学家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3、跨部门管理是司法鉴定秩序混乱的源头 目前出现的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鉴定机构,市、县级医院是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的跨行业跨部门的管理方式,它导致了举证质量下降,妨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鉴定工作秩序混乱的源头。 司法行政部门既无法医建制又不懂法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对用权钱交易来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也无任何管理措施,他们在实施法医鉴定中可获得更多的利益,(例一个鉴定收费1千余元,群众反映强烈不满)专业人员的价值观被扭曲,必然会形成新的司法腐败。真正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神圣感被玷污。上述问题给诉讼带来新的困惑,法律丢失了严肃性。 4、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司法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不应侵蚀这一国家立法领域,以免造成法制的混乱。 五、加快立法,改变当前局面,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1、规范司法鉴定的属性 A、何谓司法鉴定及鉴定?B、何谓司法鉴定人及鉴定人? C、医学与医学的区别,D、法医与医生的区别 E、何谓司法医学鉴定?何谓刑事医学鉴定? 2、将公、检、法三家的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组建独立的鉴定机构(省、市、县三级),依法从事司法领域里的鉴定活动,可从根本上改变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的混乱局面,并能排除任何行政干扰。 3、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以现有的公、检、法机关鉴定机构、人员为基础,重在提高素质、加强和规范管理,而不应以规范管理为名,扩大司法鉴定资格主体的范围,造成鉴定质量上的混乱,对司法鉴定资格主体的管理机关而言,要克服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因,在这一点上,公、检、法机关作为案件质量的最直接关注者,恰恰是最没有利益驱动的管理者。加快制定相关制度,严格实行错鉴追究制,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落实公、检、法鉴定机构相互制约的有关规定。 4、加快司法鉴定立法工作。 5、“轻伤”“重伤”标准已施行十多年,在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其中有关条款急待修改。 来源: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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