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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罪、无罪
作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俊卿   发布时间:2003-06-12 1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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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月10日早8点30分,被告人李某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走上法庭。

    今天是被告李某伤害一案的第二次开庭······

    那是2002年8月的一天,李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打了张某一个耳光。就这一记耳光,使李某锒铛入狱。在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宣读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确认李某殴打张某,致张某头部“后颅窝血肿”,依据《人体重伤标准》规定,张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李某怎么也相不通,自己打人是不对的,但他打张某时,力量很小,怎么能打成重伤呢?他不懂法医学,但他强烈地感到鉴定结论有问题,他不服,坚决要求重新鉴定。公诉人认为张某重伤鉴定是经两级公安机关两次鉴定确定的,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法庭合议后认为对张某的伤情鉴定,是确认李某罪轻、罪重或无罪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司法公正,应采纳被告人李某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于是委托省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损伤程度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委托后李某焦急地等待着鉴定结论。他时儿烦躁不安地想:会不会有人找关系再鉴成重伤,那自己就完了;时而又想:法院必竟还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应当相信人民法院会公正执法。在既充满怀疑,又充满希望的等待中盼到了第二次开庭。当审判长宣布由省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宣读司法鉴定书时,他紧张的连气都不敢出,生怕漏听了一个字:

   “省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本案后,组成鉴定组,认真查阅了张某的病历及CT片等资料,调阅了该案的有关卷宗材料,并对张某重新作了认真检查。经专家反复讨论认为:张某受伤后无昏迷及近事遗忘等症状,未有头部损伤所引起的神经系统的症状及体征,病程中也未出现临床给予降颅压等治疗。医院诊断的张某“后颅窝血肿”,是错误的,CT片所示的后颅窝“血肿”,系后颅窝骨性伪影,根据《人体轻伤标准》,张某的损伤不构成轻伤”。省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刚宣读完鉴定结论,李某跳起来了,他情不自禁,振臂高吼:法医万岁!法官公正!

    “肃静!”

    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一阵喧哗后,法庭进入平静,静的连喝水的声音都能听到。

   李某、旁听的人都在静静地等待法庭的判决。

   十五分钟后,法庭宣布李某无罪,当庭释放。

   又是一阵喧哗,但这一次喧哗不是嘈杂的,而是一种悦耳的声音:“好!公正!”



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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