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某县政府为满足群众参观刘伯承元帅故里的需要,决定在刘帅故里的浦里河下游修建“刘帅大桥”,与以邱某为首的施工队签订了《建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53万元。施工中因为设计变更、洪灾等因素影响,建桥工人未能足额领取施工所需费用。邱某与某县政府形成纠纷,诉至法院。虽经在某县法院先予执行部分工程款,将“刘帅大桥”建成通车,但双方之间的纠纷没有得到化解,一直打了十几年官司。曾经有某县法院、原X县地区中级法院,原XX地区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过此案,由于程序上的原因一直未能审结。以邱某为首的建桥工人多次到中纪委、全国人大、最高法院上访,各级领导多次批示关注此案,新闻媒体和市人大代表也报道、质询此案。建桥工人积怨很深,公开宣称如得不到妥善解决,要在“刘帅”110岁诞辰时组织堵桥。 2002年,我院再次受理此案后,民一庭组成了精明强干的审判合议庭,经过调查研究,认为十几年来纠纷未能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刘帅大桥”的工程造价,遂将该案交到我处。我处积极配合解决此案,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鉴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分歧较大,决定首次采用听证的形式;从我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5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向双方当事人介绍机构资质、业绩,陈述进行工程造价的方案,接受询问;由双方当事人先协商选定委托鉴定机构,因未达成一致,又组织双方抽签选定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华所)对“刘帅大桥”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其后,我处与主审法官,组织康华所、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某县现场勘察、收集资料,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初步鉴定结论的意见,解答当事人疑问,澄清他们的错误认识。因“刘帅大桥”建造较早,又是农民施工队,许多基础资料缺乏,我们建议康华所采取了以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资料为主,结合国家定额、工程惯例等因素,取得了令双方信服的工程造价结果。为合议庭在规定的审限之内,依法公正、公开地审理此案提供了有力的帮助;双方当事人拿到了经历千辛万苦得来的终审判决,均感到比较满意,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