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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吴在存   发布时间:2003-07-17 08: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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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早在六十年代中期就已开始,发展至今已成为法国民事诉讼对审判制度以及诉讼裁判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审前程序,在其制度设计上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审前准备法官专职化,二是将审前程序与辩论程序相分离。

    法国民事诉讼法将法院从受理案件开始至审理结束时止的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审前程序和辩论程序两大阶段。审前程序主要是指在案件达到适合辩论程度前,以整理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关系为目的所实施的诉讼程序。在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地交换主张及书证方式,以及在必要时通过鉴定、讯问证人等证据调查方式整理诉讼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证据,以使案件达到适合辩论的程度。审前程序的进行采用独任制,一般由专职的审前准备法官完成。

    审前程序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审前程序,整理和冻结当事人之间在主张和证据方面的争点,使案件达到适合辩论的程度。从而,有利于法官对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并防止当事人采用“证据突袭”方式破坏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攻防平等关系;二是在审前程序中,原则上不涉及或裁判本案的实体问题,以防止因法官先入为主导致的不公正裁判现象的出现,保障公平诉讼,提高诉讼效率;三是案件在进入辩论程序之前,法官(其中包括审前程序法官)不对该案的主张和证据进行讨论和实质性的把握;四是在调查证据方面,采用间接主义、书面主义,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价采用书证优位主义,并大量采用鉴定作为证据,主要依书证和鉴定为依据进行裁判;五是对和解普遍采取消极性态度。法官在尝试当事人进行和解的方式上,主要是采取向当事人表明自己预见的裁判结论的方式,以使当事人接受和解建议,但法官基本上不花费太多的时间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工作或强制调解。

    法国司法当局在提高民事诉讼公正性、效率性方面的上述诸多程序性设计以及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冻结当事人之间在事实上、证据上和法律上的争点、使案件得以集中审理的程序构造及理念,使法官的居中审判更具权威性。

    在法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完成与履行审判阶段所要求的各种形式的法定手续方面起至关重要作用的,首推司法执达员。

    法国的司法执达员制度,是从法国大革命前的买官制度演变而来的。二百余年来,随着历史的沿革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色,并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法国现行程序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执达员主要负有如下四大职责:一是负责各类司法文书的专门送达工作;二是负责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工作;三是受法官委托,调取相关证据;四是在庭审阶段,以司法执达员的特殊身份出庭作证。司法执达员的地位由法律予以规定,每一名司法执达员均由司法部经培训、考核后任命。司法执达员的使用隶属于大审法院,其管理隶属于司法执达员公会。司法执达员们有自己的司法执达员事务所,工作方式是依其法定职责,接受法院的委托事项。

    国家以立法方式,具体规定了司法执达员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即按件收取费用,不允许司法执达员擅自收费。目前法国全国共有220个司法执达员事务所,3300余名司法执达员。

    近年来,随着法国司法执达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执达员在完成审前程序、推动诉讼进程顺利完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法国各类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执达员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最具可信度和最强的。据我们拜访的法国巴黎大审法院院长介绍,目前在法国,约占85%的案件均有司法执达员出庭作证。司法执达员调查取证和出庭举证作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由法院委托、指令,如有关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以及侵权类案件等;另一种是由诉讼当事人请求法官指令司法执达员调查取证和出庭作证,如对讼争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公证等。

    为确保司法执达员的质量,法国专门设有司法执达员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具体实施由国家司法执达员公会负责。在法国的诉讼法典中,对司法执达员的身份定位为法院助理人员,但不是正式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法国,担任司法执达员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以上学历;二是必须经过两年以上的司法执达员资格培训并经司法执达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司法执达员的履责情况,依法由检察院负责监督。

    法国颇具特色的司法执达员制度,近年来引起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兴趣和关注,它在审前准备、文书送达、取证作证、诉讼制度的公正与效率性以及自身运行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获得了成功。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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